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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10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税务局,各有关企业:

为推动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细落准,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号,以下简称《通知》)、《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 〕211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转发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云国税发〔2017 〕180号)等规定,结合昆明实际,现就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工作适用范围

(一)税务部门针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开展事中事后管理中,对企业申报享受优惠有异议的研发项目;

(二)企业在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对研发活动判定不清需由税务部门转请科技部门的鉴定研发项目;

(三)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鉴定。

二、鉴定工作流程

(一)县(市、区)税务部门向县(市、区)科技部门提交《关于20XX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第X 批次转请鉴定的函》(参考式样见附件1)及企业提交的研发项目鉴定材料(参考式样见附件3)。企业需按附件3所列的鉴定材料清单提供相关资料,加盖公章后装订成册,封面标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纸质材料一式一份。企业应对提交的鉴定材料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县(市、区)科技部门收到税务部门提交的鉴定资料后,及时告知企业研发项目鉴定事宜,确认提交资料完整性。县(市、区)科技部门应在5 个工作日内向昆明市科学技术局提交《XX 县(市)区科技局关于企业研发项目享受加计扣除鉴定的请示》(参考式样见附件2 ),并将研发项目鉴定材料同步移交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三)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在收到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3 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专家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并在20天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县(市)区税务部门。同时,将鉴定意见汇总报送市级税务部门。

三、鉴定工作内容

(一)项目是否属于《通知》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即项目的开展应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项目是否为以下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四、鉴定工作开展时间

为有效整合资源,优化鉴定工作效率,税务部门原则上在每年2 月底、4月底、7月底、10月底集中向科技部门提请异议鉴定,如遇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科技与税务部门协商开展。

五、有关要求

由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所得税科、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所得税科、昆明市科学技术局高新处、昆明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处组成“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联合工作小组”共同开展工作。全市各级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宣传、落实工作。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税务局在落实研发项目鉴定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级科技与税务部门。


附件:1.关于20XX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第×批次转请鉴定的函

2.XX县(市)区科技局关于企业研发项目享受加计扣除鉴定的请示

3.企业项目鉴定材料清单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