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政策
公告
服务商
已为你找到 329 条通知公告
2024-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2024年9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明确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试点企业的数字化水平需按照2024年版指标进行现场评定。为做好新版指标的宣贯工作,加快推进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进程,经研究,拟于9月24日举办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交流会,现诚挚邀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参会,具体事项如下:一、会议时间及地点时间:2024年9月27日(星期二)上午8:30至下午17:00;地点:盘龙区云上数字赋能产业园(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拓东路20号巨人大厦)。二、会议议程序号时间议程18:30-9:00签到29:00-9:10省工信厅领导致辞39:10-9:20市政府领导致辞49:20-9:40昆明市工信局做数转工作进展通报59:40-10:10工联院对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贯标610:10-10:20数促中心发布小灯塔、数字车间、链式企业名单遴选情况710:20-12:00三个服务商及五个细分行业数转企业案例分享813:30-15:00工联院对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进行培训915:00-15:30数转平台培训1015:30-17:00分行业进行交流,选取两个完成较好区县工信经验分享1117:00结束三、有关事项(一)诚挚邀请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分管领导参加,会上将对政策实施、验收工作进行解读,请组织辖区试点行业内企业参加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交流会,参会人员回执请于9月20日(星期五)12:00点前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反馈至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通过电子邮箱(kmsgxjxcc@163.com)反馈。(二)本次会议将对试点工作的中期评估、资金拨付、项目管理等流程进行详细解读,事关企业能否通过验收,请各试点企业及服务商高度重视并安排相关负责人按时参会。(三)请各单位参会人员提前15分钟签到,无特殊事项不得请假,确因有事不能参会的,须提前请假,并安排熟悉情况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章)2024年9月12日 附件: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交流会工作方案
2024-0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做好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安全有序更换动力电池工作,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工作应在确保整车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运营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应具有法人资格,并遵循“谁主张、谁负责;谁更换、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二、用于更换的动力电池性能应满足GB 38031《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建议满足GB/T 31484《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31486《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等推荐性国家标准要求。更换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应移交给回收服务网点等渠道,相关主体应按有关规定上传溯源信息。三、更换动力电池后的整车性能应满足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3890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1589《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8384《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 38032《电动客车安全要求》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四、已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年检、安全管理、缺陷召回、事故调查、报废回收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五、已更换动力电池车辆在发生事故后,其保险理赔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车辆保险合同约定组织开展。特此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2024年8月16日
2025-11
各县(市)区,滇中新区,各开发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24〕13号)和《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了2025年度绿色制造名单申报工作。经按相关工作程序推荐和评估,明确了2025年度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共计绿色工厂18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1家、绿色工业园区1家。现将名单进行公布。附件:昆明市2025年度市级绿色制造名单2025年11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昆明市2025年度市级绿色工厂名单序号工厂名称所属县(市)区1云南晨鸣电器有限公司高新区2贵研化学材料(云南)有限公司高新区3云南贝泰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高新区4云南变压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开区5云南滇金投资有限公司安宁市6云南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宁市7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8燕京啤酒(昆明)有限公司嵩明县9云南华国科技有限公司嵩明县10昆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五华区11云南国润香料制造有限公司宜良县12宜良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宜良县13华润现代中药(昆明)有限公司石林县14中国铁建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官渡区15兴云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晋宁区16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晋宁选矿分公司晋宁区17昆明东昊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富民县18昆明南疆制药有限公司滇中新区附件2昆明市2025年度市级绿色工业园区名单序号园区名称所属县(市)区1云南宜良产业园区宜良县附件3昆明市2025年度市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所属县(市)区1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高新区
2025-11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2025年10月29日
2025-11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安排部署,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中标第三方机构云南省电子信息产品检验院,即日起开展2025年度云南省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专项调研工作,请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动力电池生产、销售、回收利用等相关企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研对象一是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销售网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二是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包括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电动自行车销售回收网点,具体名单见附件1。二、调研内容(一)企业履责情况调研企业具体内容包括:1.现场核实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和电池换电服务企业在动力电池编码标识、电池产品质量、溯源信息上传、回收体系建设、技术信息公开及废旧动力电池移交处置等方面的履责情况。2.线上核实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信息更新及时性、真实性,现场核实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在贮存场地、安全消防设施配备、作业流程规范及废旧动力电池出入库信息记录等方面的履责情况。3.现场核实综合利用企业在生产工艺流程、溯源信息上传、安全环保消防及废旧动力电池处置等方面的履责情况。重点核查已公告规范条件企业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相关要求的情况。(二)产业发展情况云南省锂电池生产企业、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清单,以及电池电动自行车存量、品牌销量等底数,掌握实际综合利用能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和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回收来源及实际处置量等。三、调研方式调研工作采用“线上调研+现场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一)线上调研请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综合利用企业(附件1)等登录并注册“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公共服务平台”(网址: https://barrp.catarc.info/,以下简称“平台”),并按企业类型填报提交相关信息,具体操作可参考《2025年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专项调研信息填报指南》(附件2)。(二)现场调研结合线上填报情况,将安排3个调研组(附件3)深入企业,对照填报信息与现场实际进行对比核实,具体分工如下:1.第一组负责昆明市;2.第二组负责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昭通市、普洱市6个州(市);3.第三组负责大理白族自治州、保山市、临沧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楚雄彝族自治州、丽江市、迪庆藏族自治州、怒江傈僳族自治州9个州(市)。四、时间安排(一)请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综合利用企业(附件1)于2025年11月7日前,通过平台填报提交调研信息。(二)现场调研组于2025年11月10日前完成平台企业填报信息审核,2025年11月10日至12月5日,开展现场调研工作。(三)12月15日前,形成调研总结报告。五、相关要求(一)请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知辖区内企业,配合做好线上调研表的填报和现场调研工作。请相关企业积极配合调研组,如实反映企业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信息。(二)调研组严格按照调研工作要求,做好前期准备,严格执行保密承诺,高质量完成调研工作。(三)调研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实施细则。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资源综合利用处 0871-63512586云南省电子信息产品检验院 徐中涛 0871——65412090附件:1.2025年度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专项调研企业名单202511031508579123.doc 2.2025年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专项调研信息填报指南202511031509201014.pdf 3.调研区域安排及联系方式202511031509350549.docx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5年11月1日
2025-11
工信部企业函〔2025〕267号根据《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和2022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5〕77号),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核和推荐、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确定了2025年度(第四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和2022年度(第一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通过名单(见附件,以下统称集群),现予以通告,并提出有关工作要求。一、集群要进一步聚焦主导产业,畅通协作网络,增强创新活力,深化开放合作,推进数字化转型和绿色化发展,完善治理和服务水平,加大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力度,提高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二、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针对本地区集群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扶持政策,加大资源投入和政策供给,支持集群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集群不断做优做强。三、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完善集群梯度培育体系,开展集群典型实践案例和优秀集群品牌宣传,加强集群发展跟踪和评估,组织集群填报上一年度发展情况,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集群发展情况监测,对已认定集群实行动态管理。五、集群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六、《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2022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的通告》(工信部企业函〔2023〕3号)同时废止。附件:1.2025年度(第四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 2.2022 年度(第一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通过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10月13日2.2022 年度(第一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通过名单.pdf1.2025年度(第四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pdf
2025-10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常态化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5年10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常态化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常态化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有效防范遏制盗采矿产资源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方针,全面建立健全和有效落实动态巡查、快查快处、举报奖励、责任追究等制度体系,全面推进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维护长治久安。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非法开采、盗采。凡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以及明知是盗采的矿产资源而予以收购、运输、加工、销售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条 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持续强化“打非治违”工作责任落实,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打击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常态化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并按规定提供必要保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打击行政区域内盗采矿产资源的属地责任,采取“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的办法,建立健全基层监管网格制度、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织密织牢网格化管理体系,对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实施有效的动态巡查和监管,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置。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严格履行矿产资源管理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开展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负责组织排查行政区域内废弃矿井(硐)及历史盗采点(盗硐),严格落实持续封堵措施;依法严肃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私挖盗采和采矿许可证过期仍组织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有非法收购、销售、加工矿产资源等行为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并向属地政府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民用爆破物品流向管理,严防民用爆破物品流入“黑市”或用于盗采矿产资源,严查严处将民用爆破物品出售、出借、转让用于盗采矿产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违法行为,按照行刑衔接有关规定,及时接收、依法侦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严肃查处暴力抗法和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盗采矿产资源、矿山企业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同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处理;负责落实兑现盗采矿产资源举报奖励经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煤矿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盗采矿产资源、矿山企业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同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处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矿产品经营主体进行摸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交易矿产品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矿山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盗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在公路用地范围内采矿并损害公路及影响公路安全通行的行为;依法打击运输盗采矿产品行为,依法查处无证运输车辆、船舶等行为。水务部门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取土、淘金、钻探等盗采资源行为进行排查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非法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等行为,及时移交同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林草部门负责对盗采矿产资源导致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进行排查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电力部门严禁向各类非法采矿企业(点)及非法矿产品加工企业等供电;发现涉矿非法用电行为的,依法及时查处;对非法供电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处置。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对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开展不力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第五条 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依法严厉打击下列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一)无证开采、不按批准矿种开采、超出批准矿区范围开采、以采代探、以采代建等;(二)擅自启封已关闭取缔矿井(硐)、废弃矿井(坑)和潜入已停工停产停建矿井(硐)盗采矿产资源;(三)在偏远山区、偏僻林区、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四)利用合法经营企业厂房、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暗堡等形式秘密进行盗采矿产资源;(五)以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边坡治理、重点工程和公益性项目建设等各种工程建设名义盗采矿产资源;(六)在金沙江流域、赤水河流域、九大高原湖泊及各类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油气输送管道、铁路、公路等交通要道沿线盗采矿产资源;(七)非法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的矿产资源,以及非法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场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破物品、堆放地等条件;(八)拒绝、阻碍、暴力抵抗查处盗采矿产资源;(九)公职人员参与或保护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充当“保护伞”或幕后指使人;(十)其他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第六条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矿山企业是采矿权范围内日常管理和矿山生命周期内废弃矿井(硐)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全面落实防控措施,防止矿区范围内发生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生产、建设矿山企业应当组织专人对本矿区范围内历史遗留矿井(硐)进行全面排查,对矿区内已关闭取缔、废弃的井(硐)及时按标准实施永久性封堵,发现前期封堵不牢固的应当重新进行封实加固;对历史盗采点、矿区边界、封闭井(硐)等高风险区域实行常态化巡查检查;对因权属争议、矿区交界等易发盗采区域,应当与相邻企业签订联防协议,明确主体责任。停产停建矿山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落实管控措施等手续。地下矿山停产停建期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封闭井口,但应当向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反映井下实际情况的矿图,说明积水、有毒有害气体等对周边矿井的影响,并严格按照标准构筑设施,严防人员擅自进入;所有不封闭井口必须派专人值守或采取“电子封条”等方式管理。露天矿山停产停建期间,应当做好警戒区域划定、警示标志设置、切断工业场地电源、清除边坡危岩、完善矿区和排土场截排水设施等工作,并安排专人值守,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第七条 确保被关闭矿山(点)关闭到位。各级有关部门对拟关闭取缔矿山,依法提请属地政府发布关闭矿山公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注销有关证照,停止供电、供水、供民用爆破物品,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炸毁封闭井口,填平场地,恢复地貌,并加强日常巡查。第八条 建立健全工作协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和水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打击盗采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责任,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加强与司法机关沟通衔接,强化信息共享,依法移送线索,推动及时查处涉嫌犯罪案件。 第九条 建立健全定期巡查和整治制度。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并严格执行定期巡查制度,对照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组织巡查并依法制止和查处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发现一起、报告一起、查处一起,确保动态清零,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进行排查。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废弃矿井(硐)及历史盗采点(盗硐)定期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对未封堵或已封堵又遭到破坏的废弃矿井(硐)和盗硐,按规定逐一登记造册并采取永久性炸封或砌封等措施,严防人员擅自进入。第十条 建立健全快查快处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巡查排查发现的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应当逐一建立台账,严格精准执法,逐项对账销号,坚决做到露头就打、发现就查,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对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问题线索,迅速调查核实,依法从严从快查处,防止“小隐患”演变为“大问题”。发现非法采矿涉黑涉恶、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发现公职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矿产品溯源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矿产品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全链条管理,矿产品来源应有采矿(砂)许可证或有合法的购销手续,严禁无合法来源的矿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中失职失责、隐瞒不报、包庇纵容、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的盗采矿产资源案件的,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盗采矿产资源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将有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制度。自然资源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进行深入宣传报道,持续营造全社会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浓厚氛围。加强“以案说法”,公开通报盗采矿产资源典型案例,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震慑作用。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公民、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各地应当畅通举报渠道,拓宽线索来源,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做到有报必查、查实必处,对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按规定奖励举报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5-10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常态化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5年10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常态化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常态化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有效防范遏制盗采矿产资源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方针,全面建立健全和有效落实动态巡查、快查快处、举报奖励、责任追究等制度体系,全面推进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维护长治久安。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非法开采、盗采。凡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以及明知是盗采的矿产资源而予以收购、运输、加工、销售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条 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持续强化“打非治违”工作责任落实,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打击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常态化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并按规定提供必要保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打击行政区域内盗采矿产资源的属地责任,采取“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的办法,建立健全基层监管网格制度、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织密织牢网格化管理体系,对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实施有效的动态巡查和监管,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置。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严格履行矿产资源管理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开展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负责组织排查行政区域内废弃矿井(硐)及历史盗采点(盗硐),严格落实持续封堵措施;依法严肃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私挖盗采和采矿许可证过期仍组织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有非法收购、销售、加工矿产资源等行为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并向属地政府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民用爆破物品流向管理,严防民用爆破物品流入“黑市”或用于盗采矿产资源,严查严处将民用爆破物品出售、出借、转让用于盗采矿产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违法行为,按照行刑衔接有关规定,及时接收、依法侦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严肃查处暴力抗法和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盗采矿产资源、矿山企业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同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处理;负责落实兑现盗采矿产资源举报奖励经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煤矿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盗采矿产资源、矿山企业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同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处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矿产品经营主体进行摸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交易矿产品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矿山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盗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在公路用地范围内采矿并损害公路及影响公路安全通行的行为;依法打击运输盗采矿产品行为,依法查处无证运输车辆、船舶等行为。水务部门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取土、淘金、钻探等盗采资源行为进行排查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非法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等行为,及时移交同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林草部门负责对盗采矿产资源导致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进行排查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电力部门严禁向各类非法采矿企业(点)及非法矿产品加工企业等供电;发现涉矿非法用电行为的,依法及时查处;对非法供电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处置。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对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开展不力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第五条 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依法严厉打击下列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一)无证开采、不按批准矿种开采、超出批准矿区范围开采、以采代探、以采代建等;(二)擅自启封已关闭取缔矿井(硐)、废弃矿井(坑)和潜入已停工停产停建矿井(硐)盗采矿产资源;(三)在偏远山区、偏僻林区、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四)利用合法经营企业厂房、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暗堡等形式秘密进行盗采矿产资源;(五)以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边坡治理、重点工程和公益性项目建设等各种工程建设名义盗采矿产资源;(六)在金沙江流域、赤水河流域、九大高原湖泊及各类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油气输送管道、铁路、公路等交通要道沿线盗采矿产资源;(七)非法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的矿产资源,以及非法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场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破物品、堆放地等条件;(八)拒绝、阻碍、暴力抵抗查处盗采矿产资源;(九)公职人员参与或保护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充当“保护伞”或幕后指使人;(十)其他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第六条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矿山企业是采矿权范围内日常管理和矿山生命周期内废弃矿井(硐)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全面落实防控措施,防止矿区范围内发生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生产、建设矿山企业应当组织专人对本矿区范围内历史遗留矿井(硐)进行全面排查,对矿区内已关闭取缔、废弃的井(硐)及时按标准实施永久性封堵,发现前期封堵不牢固的应当重新进行封实加固;对历史盗采点、矿区边界、封闭井(硐)等高风险区域实行常态化巡查检查;对因权属争议、矿区交界等易发盗采区域,应当与相邻企业签订联防协议,明确主体责任。停产停建矿山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落实管控措施等手续。地下矿山停产停建期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封闭井口,但应当向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反映井下实际情况的矿图,说明积水、有毒有害气体等对周边矿井的影响,并严格按照标准构筑设施,严防人员擅自进入;所有不封闭井口必须派专人值守或采取“电子封条”等方式管理。露天矿山停产停建期间,应当做好警戒区域划定、警示标志设置、切断工业场地电源、清除边坡危岩、完善矿区和排土场截排水设施等工作,并安排专人值守,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第七条 确保被关闭矿山(点)关闭到位。各级有关部门对拟关闭取缔矿山,依法提请属地政府发布关闭矿山公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注销有关证照,停止供电、供水、供民用爆破物品,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炸毁封闭井口,填平场地,恢复地貌,并加强日常巡查。第八条 建立健全工作协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和水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打击盗采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责任,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加强与司法机关沟通衔接,强化信息共享,依法移送线索,推动及时查处涉嫌犯罪案件。 第九条 建立健全定期巡查和整治制度。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并严格执行定期巡查制度,对照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组织巡查并依法制止和查处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发现一起、报告一起、查处一起,确保动态清零,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进行排查。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废弃矿井(硐)及历史盗采点(盗硐)定期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对未封堵或已封堵又遭到破坏的废弃矿井(硐)和盗硐,按规定逐一登记造册并采取永久性炸封或砌封等措施,严防人员擅自进入。第十条 建立健全快查快处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巡查排查发现的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应当逐一建立台账,严格精准执法,逐项对账销号,坚决做到露头就打、发现就查,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对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问题线索,迅速调查核实,依法从严从快查处,防止“小隐患”演变为“大问题”。发现非法采矿涉黑涉恶、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发现公职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矿产品溯源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矿产品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全链条管理,矿产品来源应有采矿(砂)许可证或有合法的购销手续,严禁无合法来源的矿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中失职失责、隐瞒不报、包庇纵容、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的盗采矿产资源案件的,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盗采矿产资源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将有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制度。自然资源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进行深入宣传报道,持续营造全社会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浓厚氛围。加强“以案说法”,公开通报盗采矿产资源典型案例,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震慑作用。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公民、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各地应当畅通举报渠道,拓宽线索来源,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做到有报必查、查实必处,对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按规定奖励举报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5-10
有关单位:根据《云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云科规〔2022〕4号)等有关规定,经申报受理、专家评审、省科技厅厅务会和党组会审议、公示无异议,决定批准建设“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技术创新中心”等9个省技术创新中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省技术创新中心功能定位。坚持以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为使命,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撑与科技服务,提升我省重点产业领域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二、加快推进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明确省技术创新中心研究方向、建设期重点任务和预期成果,加强科研场地、科研设施建设,建立人才培引、成果转化等激励机制,完善组织架构、运行机制、保障措施,高水平推动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三、构建科学有效的治理体系。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统筹创新资源和力量组织,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牵头建设单位要充分发挥统筹引领作用,做好省技术创新中心战略规划和顶层设计,推动构建多方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结构。共建单位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按照任务分工推动落实。四、强化安全生产和科技保密工作。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省技术创新中心安全生产和科技保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和科技保密知识、技能教育培训,定期组织隐患排查,确保科研人员人身安全、仪器设备管理使用安全及研究数据安全,严防各类事故发生。批准建设的9个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期3年,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建设期满向省科技厅提交验收申请。建设期内,使用“云南省XX技术创新中心(筹)”名称。通过省科技厅组织的验收后,正式命名为“云南省XX技术创新中心”,进入运行期。 附件:2025年云南省技术创新中心批准建设名单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5年10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2025年云南省技术创新中心批准建设名单序号名称依托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备注1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技术创新中心(筹)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2云南省轨道交通大型养护装备技术创新中心(筹)中国铁建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科学技术局3云南省大数据技术及应用创新中心(筹)云南省大数据有限公司昆明市科学技术局4云南省植物源功能成分生物制造与转化技术创新中心(筹)云南西草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5云南省绿色矿山数智安全技术创新中心(筹)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昆明市科学技术局6云南省工程安全与应急救援技术创新中心(筹)云南航天工程物探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7云南省高端机床与装备技术创新中心(筹)中国机械总院集团云南分院有限公司中国机械总院集团云南分院有限公司8云南省贵金属药物技术创新中心(筹)贵研化学材料(云南)有限公司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云南省中医药民族医药健康产品研发技术创新中心(筹)云南中医药大学云南中医药大学达标认定制
2025-10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现将《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聚焦重点特色优势产业组织开展省级创新型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认定工作的通知》(云工信中小〔2025〕237号)转发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申报工作。在申报审核中请注意以下要点:一、申报企业需符合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支持重点方向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方向(详见附件);二、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需对申报企业行业进行初审,不符合行业要求的本次不予受理,并对申报企业的合规经营情况进行审查;三、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11月14日前将汇总的企业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区分直通车与一般类)、《2025年重点特色优势产业创新型中小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7)、《2025年重点特色优势产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8)(扫描版及可编辑版)正式行文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附件: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聚焦重点特色优势产业组织开展省级创新型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认定工作的通知 附1-92025年10月16日(联系人及电话:张红 63175665 15887868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