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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
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有关企业:根据《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云科规〔2020〕5号)规定,经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推荐、省科技厅复核和公示等程序,云南彤宁生物制药技术有限公司等353家企业通过2024年第四批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审核,现将名单(附件1)予以印发。新备案的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根据规格要求(附件2)自行制作悬挂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牌匾,备案证书自通知之日起可进入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自行打印,证书有效期3年。到期换证企业自公告之日起可进入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自行打印。请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加强对备案企业的服务,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请各备案企业根据自身产业发展,强化研发投入,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转化,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联系人及电话:张涛,0871-63133814。附件:1.2024年第三批备案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共353家)2.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牌匾小样规格要求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12月10日
2024-11
按照《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昆工信通〔2020〕46号)的规定,经县区推荐、专家评审,并征求昆明市企业技术中心指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2024年拟认定昆明烟机集团二机有限公司等52家企业的技术中心为昆明市企业技术中心。现将拟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1月29日-2024年12月5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向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联系电话:63136022监督电话:63962125附件:2024年拟认定昆明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11月28日附件:2024年拟认定昆明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序号所属县区企业名称1官渡区昆明烟机集团二机有限公司2官渡区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3官渡区昆明企安科技有限公司4官渡区中德高路咨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5盘龙区昆明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6盘龙区云南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盘龙区中交二航局(昆明)建设有限公司8盘龙区昆明创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9盘龙区云南紫金科贸有限公司10西山区云南省设计院集团勘察院有限公司11西山区云南农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2西山区云南新华印刷五厂有限责任公司13西山区云南省设计院集团工程投资有限公司14西山区云南银星科技有限公司15安宁市云南众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16安宁市昆明冬冬食品有限公司17安宁市云南弘祥化工有限公司18五华区云南协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9五华区昆明必和必真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20五华区昆明瑞建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21五华区云南柔控科技有限公司22五华区云南延奔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3呈贡区云南鸿云智绘规划发展有限公司24嵩明县云南博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25嵩明县云南太龙塑业有限公司26嵩明县云南艺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7嵩明县昆明市银桥钢模有限公司28寻甸县云南泵龙马铃薯种植有限公司29东川区昆明新内都有色金属有限公司30东川区云南康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31东川区云南红富化肥有限公司32富民县昆明友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33富民县云南渝霖模板制造有限公司34富民县云南大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35富民县昆明建新园食品销售有限公司36高新区贵研化学材料(云南)有限公司37高新区云南拓东味业食品有限公司38晋宁区昆明云仁轮胎制造有限公司39经开区北方夜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40经开区云南中海路德清洁技术有限公司41经开区云南北方光电仪器有限公司42经开区昆明神犁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43经开区云南云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44经开区海诚人居环境建设(云南)集团有限公司45经开区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46经开区云南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47经开区云南永发塑业有限公司48经开区云南云铝绿源慧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49经开区中检西南计量有限公司50经开区云南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51经开区云南中畅物流有限公司52石林县云南云彩金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2024-11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监管部门要督促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依法经营,必须在其资质认定的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并在公安等相关部门指导监督下规范解体报废机动车;鼓励开展精细化拆解,留存具有相应价值的回收件,扩大报废机动车回收件留存数量;支持回收企业向符合《关于印发〈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1〕528号)要求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引导企业提升回收服务水平,鼓励企业提供电话(网络)议价、上门取车、下乡收车、免费拖车等服务。三、持续开展打击非法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严厉查处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活动,于通知下发之日起至12月底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和《云南省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等法规相关规定,整治行动中相关部门按以下分工推进工作: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做好报废机动车跨部门综合监管的组织协调,对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二)公安部门: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置;对回收拆解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的行为依法处置;对回收的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进行监督销毁。(三)生态环境部门: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四)交通运输部门: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依法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生的危险品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五)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举报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依法处理。配合查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对口部门业务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对上级及本级收集的非法回收拆解线索,逐点排查核实,逐点整治处理,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按部门对应任务分工处置,处置情况及时通过本部门政务网对外公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会同市级有关部门,适时对部分问题处置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指导。四、工作要求(一)自本通知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本级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外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市民举报。(二)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推动跨部门联动协作,通过共享信息、联合执法等方式,提升部门协同监管水平,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打击违法回收拆解行为;强化对道路、市场、社会面的巡查,有效扩大信息线索渠道。(三)各监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履职尽责,秉公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有力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四)市级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对口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开展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活动的重大意义,引导市民和社会各界参与支持,并按规定将报废机动车交予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要主动参与和协助监管部门开展宣传。(五)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区域内打击非法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的信息报送工作,2025年1月3日前汇总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举报电话:0871-63610515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举报电话:0871-63139033昆明市公安局举报电话:0871- 6726786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举报电话:0871-64190529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举报电话:12328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12315举报信函投递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资源综合利用处)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18日
2024-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巴西联邦共和国科技创新与通信部关于青年科学家交流计划的谅解备忘录》,科技部现启动2025年度“中巴(西)青年科学家交流计划”交流项目征集工作。该计划旨在拓宽两国青年科学家和研究人员的交流渠道,增进相互理解和友谊,为中国和巴西科技合作增添活力。 本计划中方主管部门为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执行管理机构为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组织推荐部门为国务院部委局、直属机构、行业协会和主管国际科技合作的有关司、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办、局)。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科研机构、大学、企业和科技园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与巴方有前期合作基础和务实合作需求,具有相应的对外合作渠道、科研条件和合作研究能力; (三)所选派的中方人选或接待的巴方人员,原则上应已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5年以上科研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从事科学研究、科研成果转化或科技政策与战略研究,具有良好的国际交流合作基础和经验; (四)申报单位可提供用于完成访问交流任务的配套资金。 二、资助经费 (一)赴巴西开展6—12个月联合研究 执行单位派出中国籍青年科学家赴巴西相关合作单位开展为期6—12个月的联合研究。资助标准为3万元人民币/月/人,资助经费用于往返机票、保险、在巴西期间住房补贴、生活补贴等。其余经费由执行单位自筹。 (二)短期访问交流 执行单位派出中国籍科研人员赴巴西或接待巴西籍科研人员来华开展为期5—15个工作日(指在对方国家境内停留时间)的访问交流。资助经费用于国际旅费、食宿费以及执行项目所需的其他费用,可调剂使用。其中,国际旅费资助标准为10000元人民币/人,中方赴巴科研人员在巴西境内资助标准为3000元人民币/天/人,巴西科研人员来华在中国境内资助标准为1000元人民币/天/人,其他费用(如人员健康及意外保险、组织活动及开展交流所需费用、交流访问时长超过15个工作日以外的费用等)由执行单位自筹。 2024—2025年度“中巴(西)青年科学家交流计划”将对赴巴西开展6—12个月联合研究和短期访问交流两种方式进行资助。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给执行单位,首次为总额的70%,其余费用待访问交流结束且执行管理机构审核评估通过后拨付。执行单位需提供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发票,原则上不得计提管理费。 三、申报与受理 (一)申报单位与巴西合作单位需达成合作意向,在申报前充分与巴方沟通协调,双方共同制定详细访问计划,包括时间、人选、交流内容等; (二)项目申报需通过政府间科技交流项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进行,网址为:http://step.cstec.org.cn/。组织推荐部门需联系执行管理机构申请账号。申报单位在管理平台注册账号,经组织推荐部门登录已申请账号并审核后,可进行申报(项目申报流程见附件1)。 (三)申报单位由管理平台下载文件,在线填报后上传,所需上传材料如下: 1.项目申报书(盖章后扫描PDF、doc/docx格式电子版各1份); 2.申请人中英文简历(PDF格式电子版1份); 3.项目信息表(EXCEL格式电子版1份)。 (四)组织推荐部门需登录已申请账号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预审查,每个组织推荐部门推荐赴巴西开展6—12个月联合研究和短期访问交流两种方式人选原则上各不超过3人; (五)即日起申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20日,逾期系统关闭,将无法受理。 (六)执行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单位开展评审,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评审结果和拟立项单位名单; (七)主管部门综合考虑专家评审情况和中巴科技外交和交流合作重点任务,审核确定立项单位名单。 四、立项与执行 (一)执行管理机构将适时通过管理平台发送“项目立项通知”,未入选项目不再另行通知; (二)执行管理机构与立项单位签署协议,并向其拨付首批资助经费; (三)立项单位须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访问任务,并在交流结束15个工作日内提交总结材料,执行管理机构审核评估通过后拨付其余经费。 (四)总结材料要求 1.文字材料不少于5000字; 2.10张以上分辨率大于1280x720的科研交流记录照片; 3.8分钟以上时长、1080P以上清晰度的科研交流记录视频; 4.出入境信息,包括签证页复印件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5.经费使用决算表。 五、其他事项 立项单位应认真执行交流项目,确保访问取得成果。若确因不可抗力未能开展访问交流,立项单位须及时向组织推荐部门和执行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退还已拨付费用。如发现立项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滥用经费、敷衍结题等情况,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申请此类项目。 六、联系方式 申报受理: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 吴雨苏、李宁 电话:010-68511569 邮箱:wuys@cstec.org.cn csteclining@aliyun.com 附件:1.项目申报流程 2.项目申报书 3.项目信息表 科技部国际合作司 2024年11月22日
2024-11
财金〔2024〕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有关规定,现就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升农业保险工作质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算2023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并下达2024年第二笔保费补贴预算 根据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审核的2023年度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当地2024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方案及资金到位确认函等有关材料,现结算2023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并下达2024年第二笔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具体见《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情况表》(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项目代码:10000014Z145110010023)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农林水支出”。 二、加强保费补贴管理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保费补贴管理,优化资金拨付方式。对于由省级财政部门拨付保费补贴的地区,要尽量缩短资金审核拨付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于由市县财政部门拨付保费补贴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的指导督促,严禁挪用,不得拖欠,确保资金拨付规范及时、足额到位。对不属于财政补贴范围的保险公司应收账款,省市县财政部门应当督促保险公司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做到“账实相符”。 三、强化预算绩效管理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有关要求,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将《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2024年度)》中的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绩效目标应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四、提升农业保险工作质效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指导保险公司进一步提升承保、理赔等工作质效,依法合规展业,切实提升农户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在承保环节,加强承保信息精准性管理,科学高效组织承保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保险数据与涉农基础数据相互核验比对。在理赔环节,督促保险公司切实提高理赔效率,开通保险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流程和手续,做到能赔快赔、应赔尽赔、合理预赔。在补贴审核环节,在承保数据与涉农基础数据核验比对的基础上,注重历史承保数据、农业生产数据的收集统计和比对分析,加强基础数据留痕管理,相关保单级数据至少保存10年,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提高保费补贴审核有效性和精准度。同时,做好应急救灾和受灾农户金融保险服务,特别是近期遭受台风灾害影响的地区,要充分发挥农业保险防灾减损和灾后风险补偿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灾害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影响。 附件: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情况表 财政部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下载:附件: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情况表.pdf
2024-11
国知人函〔2024〕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职改)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高评委)决定开展2024年度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人员范围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地方上高级职称评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属地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可以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高评委进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取得现职称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一)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未结束或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影响期未满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有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三)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的。二、申报条件(一)高级知识产权师1. 基本标准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道德、敬业精神,恪守诚信,作风和学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2. 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要求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或在2020年以前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中级职称以及经济等相关系列(专业)中级职称〕后(下同),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2年;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5年;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10年。3. 专业能力要求申报副高级职称,应具备以下专业能力: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实务》(高级)专业考试。系统掌握知识产权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熟练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行业现状与发展趋势;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等参与知识产权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地开展专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及高级知识产权师从事专业领域特点,其专业能力评价标准为:(1)专利类①具有丰富的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等方面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专利理论研究能力,熟练掌握本领域专利审查、专利运用与转化及专利诉讼的发展态势,以及本领域技术发展态势及对专利政策的诉求。②能够结合相关专利政策发展方向独立解决专利审查实务中遇到的重要问题,为专利申请人提供良好的代理服务,推动本单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和运营规范,促进本单位创新成果流转,防范本单位知识产权风险。③系统掌握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为完成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2)商标类①具有丰富的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商标理论研究能力,熟练掌握本领域商标审查及商标诉讼的发展态势、本领域最新的市场竞争态势及品牌布局态势,准确把握国内外商业界对商标审查政策的诉求。②能够结合相关商标政策发展方向独立解决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实务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能够为商标申请客户提供良好的代理服务,有效完成本单位商标的申请、维持、争诉等事宜。③系统掌握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为完成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3)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类①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信息理论研究能力,熟练掌握本领域最新的技术发展态势、专利布局态势与市场竞争态势。②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过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及市场营销风险分析,能力水平较高,为企事业单位较大项目、重要技术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③系统掌握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为完成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4. 工作业绩与成果要求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解决工作实际难题,对单位作出重大贡献;作为负责人或主要人员、主要贡献者取得较大或较好科研成果,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申报副高级职称,须提供反映或代表申报人任现职以来最高水平的以下业绩成果总数3项以上且至少包含第(1)-(3)项中的1项:(1)主持或参与国家或省(部)级基金项目、研究性课题并顺利结题;(2)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论文字数应不少于4000字;(3)出版过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其中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部分应在5万字以上;(4)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且经上级部门单位采纳或批示的调研报告、项目报告、决策咨询、建议方案等,例如专利成果转化典型案例、优秀调查研究报告、专利导航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秀案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典型案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优秀案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保险典型案例、商标品牌建设优秀案例、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典型经验做法等;(5)参与研究、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参与研究并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规范或行业标准,参与研究并形成的新领域新业态的审查标准;(6)参与国家或省(部)级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比赛并获奖。(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1. 基本标准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道德、敬业精神,恪守诚信,作风和学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2. 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要求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或在2020年以前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副高职称以及经济等相关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知识产权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3. 专业能力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应具备以下专业能力:具有系统、深厚的知识产权专业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能够理解和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通晓国内外知识产权行业发展的现状、发展趋势与前沿研究,精通本专业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与政策;能够指导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等参与知识产权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地开展专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及正高级知识产权师从事专业领域特点,其专业能力评价标准为:(1)专利类①具有极为丰富的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实践经验,有极强的专利理论研究能力,通晓本领域专利审查、专利运用与转化及专利诉讼的发展态势,深入掌握本领域技术发展态势及对专利审查政策的诉求。②能够结合相关专利政策发展方向独立解决审查、代理或管理实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③精通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实务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高的为完成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2)商标类①具有极为丰富的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实践经验,有极强的商标理论研究能力,通晓本领域商标审查及商标诉讼的发展态势,深入掌握国内外商业界对商标审查政策的诉求。②能够结合相关商标政策发展方向独立解决审查、代理或管理实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③精通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高的为完成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3)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类①具有极为丰富的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实践经验,有极强的知识产权信息理论研究能力,通晓本领域最新的技术发展态势、专利布局态势与市场竞争态势。②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过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及市场营销风险风析,能力水平高,为企事业单位重大项目、关键技术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并取得极为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③精通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高的为完成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4. 工作业绩与成果要求工作业绩突出,解决工作实际难题,对单位作出重大贡献;作为主持人或负责人取得重大的研究或推广成果。申报正高级职称,须提供反映或代表申报人任现职以来最高水平的以下业绩成果总数5项以上且至少包含第(1)-(3)项中的2项:(1)作为核心研究人员,主持或参与国家或省(部)级基金项目、研究性课题并顺利结题;(2)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论文字数应不少于4000字;(3)出版过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仅限独著、两人合著或三人合著,其中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部分应在10万字以上;(4)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且经上级部门单位采纳或批示的调研报告、项目报告、决策咨询、建议方案等,比如:专利成果转化典型案例、优秀调查研究报告、专利导航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秀案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优秀案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典型案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保险典型案例、商标品牌建设优秀案例、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典型经验做法等;(5)作为核心人员,参与研究、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参与研究并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规范或行业标准,参与研究并形成的新领域新业态的审查标准;(6)参与国家或省(部)级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比赛并获奖。以上申报人员学历学位、任职、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年限、工作业绩成果条件等时间计算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31日。三、申报程序职称评审材料通过全国知识产权师高级职称评审系统网站(http://ipzc.cnips.org.cn:8091)在线填报,同时提交纸质版材料。(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需登录评审系统,在线完成注册,注册时选择本人所在单位作为申报单位,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1),并上传有关附件材料。各申报单位须首先提交《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申报单位账号申请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扫描发送到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电子邮箱(yjh@cnipa.gov.cn)。审核通过后,将在评审系统设立申报单位账号,并向申报单位发放账号密码。各申报单位须于2024年12月9日前提交上述文件。(二)申报单位初评申报单位要按照“谁推荐、谁审核”的原则严把资格审核关,对本单位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要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并对其学历学位、工作业绩成果、获奖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确认。所有申报材料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登录评审系统在线填写推荐意见,完成初评推荐工作。京外地区或本单位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应按程序由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权的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三)资格复审按照评审标准条件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通过评审系统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并签字盖章。(四)评审答辩国家知识产权局高评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申报人员需进行答辩。(五)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http:// www.cnipa.gov.cn)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程序调查核实。(六)结果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评审结果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按要求领取证书、办理材料清退等手续。四、申报材料申报单位须提交如下材料:1. 申报单位《委托评审函》(附件3)和《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申报单位账号申请表》原件。2. 关于在本单位开展公示情况的说明,加盖公章,报送原件1份。3. 评审系统下载打印的申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签字盖章件,报送原件3份。4. 申报人员各类证明材料(包括学历、学位证明、专业经历证明、职称考试合格证明、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及相应证明文件、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证明、获奖证书等,可用复印件,需本单位审核后加盖公章),报送1份。5. 申报人员《业务自传》,2500字以内,应突出体现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工作的主要贡献和创新点,材料应重点突出、条理清晰,需由本人签字。所在单位要对《业务自传》进行审核,在自传末尾注明是否属实,并加盖公章,报送原件1份。6. 反映或代表申报人员本人任现职以来最高技术水平、研究成果的论文、专著、成果作品、译稿、译著等1份(若报送复印件,论文要复印相应期刊封面、目录及论文全文;专著要复印专著封面、版权页、目录和相关内容;论文及专著应注明独著还是合著,合著应注明第几作者和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以及申报所需其他论文、专著、课题成果等(论文要复印相应期刊封面、目录及论文首页;专著要复印专著封面、版权页、目录;课题要复印结题证书、课题报告首页和人员信息页)。7. 申报人员诚信承诺书1份,需由本人签字。以上材料均用A4纸、仿宋三号字体打印。请各申报单位将评审材料按上述顺序排好,每人分装一个口袋并附材料目录,通过EMS邮寄并于2025年1月7日前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五、有关事项(一)在线申报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至12月20日;在线审核通过后报送纸质材料,报送时间为2025年1月2日至7日,逾期不予受理。(二)申报人员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对申报材料中的涉密事项进行脱密处理,所提交的电子材料须清晰可见。因材料不清导致评审不通过的,由申报人员自行负责。(三)申报人员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取消本次申报评审资格,记入诚信档案,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四)联系方式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5层电子邮箱:yjh@cnipa.gov.cn附件:1.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2. 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职称推荐报单位账号申请表 3. 委托评审函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2024年11月20日
2024-11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业务调整涉及的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作出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包括:以纸件形式办理专利业务使用的请求类表格4份,修订清单及其相应的表格文件详见附件1和附件2,以电子形式办理专利业务使用的请求类表格数据标准规范详见附件3,相应的电子申请批量接口详见附件4。以上修订自2025年1月10日起启用,对应的旧版表格、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及电子申请批量接口同时停止使用。当前启用的专利纸件申请请求类表格,当事人均可以即时通过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cnipa.gov.cn)“政务服务”专栏下的“表格下载”栏目查阅下载。请专利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依照上述修订,提前做好内部管理系统的技术准备工作。特此通知。附件:1. 修订的纸件申请请求类表格清单 2. 相应的请求类表格文件 3. 修订的电子申请请求类表格数据标准规范 4. 相应的电子申请批量接口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11月20日
2024-11
国知办发办字〔2024〕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现将《商标业务受理窗口运行管理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有序组织开展运行管理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4年10月15日
2024-11
根据《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科规〔2022〕5号)等规定,经省科技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2024年度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工业领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4年11月22日—11月28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将有关情况反馈至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处,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提供书面材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写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签署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电话。匿名或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联系人及电话:省科技厅成果转化处徐海华,0871-63160665。联系地址:昆明市北京路542号506室,邮编:650051。 附件:2024年度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工业领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拟立项项目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11月22日
2024-11
有关保险机构:根据《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科技保险险种保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云科规〔2020〕7号),现启动新一轮科技保险险种征集工作。本次遴选出的科技保险险种将纳入2025年5月1日—2026年4月30日期间推广及险种保费补助范围。具体要求如下:一、申报险种要求(一)总体要求鼓励保险机构不断丰富完善科技保险产品体系,围绕科技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保险保障需求,提供全方位的险种保障。1. 险种应经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或备案。2. 险种应符合云南省科技型企业经营和发展的需求,具备投保条件宽、免赔低、费率优惠等特点。鼓励保险机构积极落地省外推广情况良好的科技保险险种。3. 险种应有助于促进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事业发展,增强科技型企业产品竞争力;鼓励为科技型企业研发人员、技术人员等人群提供人身意外、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障;切实降低或分散科技型企业在科研、技术交易、成果转化、产品生产与销售、融资等环节中的风险。4. 鼓励保险机构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人才专属金融服务。提供高层次人才人身意外保障保险、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重点研发人员责任保险、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科研项目研发失败补偿保险等“人才保险”类。(二)险种主要类型保险机构根据业务开展意愿,自愿申报以下类别的险种:1.一类险种。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2.二类险种。营业中断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包括基本险、一切险和综合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队健康及意外保险、特殊人员团队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信用险以及知识产权运用保险。3.三类险种。出口信用险。二、保险公司应具备的基本申报条件(一)经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批准、具有法定保险经营资格,并依法在云南省辖区内取得行政经营许可,诚信守法的省级分支机构。(二)成立了专门的科技保险服务团队,团队常设人员应在3人以上。(三)制定详细的科技保险险种的经营推广计划和目标。(四)在云南省州(市)拥有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应指定部门或机构统筹该公司的科技保险事宜,并由指定部门或机构负责联系、统计本公司整个系统的数据,提供总结等工作。三、填报要求(一)2024年已成为省级科技创新券科技服务机构已成为省级科技创新券科技服务机构的保险机构按本通知要求,填报附件1—2。原已在省级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的科技保险险种应重新再次申报。未申报的,视为保险机构自愿取消该科技保险险种;拟新增纳入省级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的科技保险险种,按本通知要求填报。需要退出省级科技创新券科技服务机构的保险机构,应书面来函说明退出原因。前期纳入省级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的科技保险险种,应明确是否继续按《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科技保险险种保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云科规〔2020〕7号)要求,由投保企业(科技型企业)申请科技保险险种保费补助,并同时填报附件1—2。未明确或申报资料不全的,视为险种退出科技保险险种保费补助范围。(二)拟申请成为省级科技创新券科技服务机构保险机构在充分理解省级科技创新券运作规则及科技保险险种补助政策基础上,可自愿申请加入省级科技创新券科技服务机构,并按本通知要求填报附件1—3。保险机构正式加入省级科技创新券科技服务机构行列后,其投保企业(科技型企业)无需按《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科技保险险种保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云科规〔2020〕7号)一年一次申报科技保险险种保费补助。四、征集时间及资料报送本次征集时间为2024年11月21日至2024年12月20日。请申报机构按以下条目准备并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一)云南省科技保险险种申报表(附件1)。(二)科技保险险种申报汇总表(附件2)。(三)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对保险险种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经有权部门备案可对外销售的证明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四)保险公司最新版营业许可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纸质材料受理或邮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542号云南科技大楼云南省科技厅801室。申报资料电子文档请同时发ynkjjr2023118@sina.com。五、咨询及联系方式(一)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联系人:王冀芳座机:0871-63160562(二)云南省科学技术院(省科技创新券管理中心)联系人:郭璐璐座机:0871-63160562 附件:1. 云南省科技保险险种申报表2.科技保险险种申报汇总表3.云南省科技创新券科技服务机构入库申请书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11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