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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2024年9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明确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试点企业的数字化水平需按照2024年版指标进行现场评定。为做好新版指标的宣贯工作,加快推进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进程,经研究,拟于9月24日举办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交流会,现诚挚邀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参会,具体事项如下:一、会议时间及地点时间:2024年9月27日(星期二)上午8:30至下午17:00;地点:盘龙区云上数字赋能产业园(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拓东路20号巨人大厦)。二、会议议程序号时间议程18:30-9:00签到29:00-9:10省工信厅领导致辞39:10-9:20市政府领导致辞49:20-9:40昆明市工信局做数转工作进展通报59:40-10:10工联院对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贯标610:10-10:20数促中心发布小灯塔、数字车间、链式企业名单遴选情况710:20-12:00三个服务商及五个细分行业数转企业案例分享813:30-15:00工联院对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进行培训915:00-15:30数转平台培训1015:30-17:00分行业进行交流,选取两个完成较好区县工信经验分享1117:00结束三、有关事项(一)诚挚邀请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分管领导参加,会上将对政策实施、验收工作进行解读,请组织辖区试点行业内企业参加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交流会,参会人员回执请于9月20日(星期五)12:00点前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反馈至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通过电子邮箱(kmsgxjxcc@163.com)反馈。(二)本次会议将对试点工作的中期评估、资金拨付、项目管理等流程进行详细解读,事关企业能否通过验收,请各试点企业及服务商高度重视并安排相关负责人按时参会。(三)请各单位参会人员提前15分钟签到,无特殊事项不得请假,确因有事不能参会的,须提前请假,并安排熟悉情况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章)2024年9月12日 附件: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交流会工作方案
2024-0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做好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安全有序更换动力电池工作,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工作应在确保整车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运营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应具有法人资格,并遵循“谁主张、谁负责;谁更换、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二、用于更换的动力电池性能应满足GB 38031《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建议满足GB/T 31484《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31486《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等推荐性国家标准要求。更换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应移交给回收服务网点等渠道,相关主体应按有关规定上传溯源信息。三、更换动力电池后的整车性能应满足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3890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1589《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8384《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 38032《电动客车安全要求》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四、已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年检、安全管理、缺陷召回、事故调查、报废回收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五、已更换动力电池车辆在发生事故后,其保险理赔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车辆保险合同约定组织开展。特此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2024年8月16日
2026-03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全面落实全省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暨项目工作会议精神,切实破解当前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问题收集不及时、信息传递不顺畅等问题,进一步畅通企业诉求反映渠道,精准掌握重大项目建设动态,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保障重大项目有序推进,决定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专题专栏”板块中增设“工业和信息化重大项目建设服务专栏”(以下简称“服务专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专栏定位 服务专栏旨在搭建企业与工信部门之间高效、便捷、直接的沟通桥梁。重点聚焦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信息及困难问题的动态收集、管理与跟踪,推动问题闭环处置,提升项目服务保障的精准性和时效性。 二、填报范围与原则 1.填报范围: 主要面向全省总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在建或拟建重大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其他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也可通过该专栏反映。 2.填报主体:企业在项目建设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在日常项目服务工作中掌握的项目困难问题,均可通过该专栏进行填报。 3.填报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的原则。州(市)、园区、企业本着自愿原则,通过该专栏反映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需要政府层面协调解决的问题。所填报信息将作为各级工信部门加强项目跟踪服务、精准施策帮扶的重要参考。 三、填报方式 1.通过电脑浏览器登录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网址:https://gxt.yn.gov.cn/)。 2.在网站首页上方轮播横幅找到“工业和信息化重大项目建设服务专栏”,点击进入填报页面。也可在网站首页找到并点击“专题专栏”板块,在专栏列表中点击“工业和信息化重大项目建设服务专栏”图标,进入填报页面。 3.按照系统提示,进行内容填报并提交。 四、工作要求 请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充分认识设立该服务专栏的重要意义,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工信部门、各开发区及相关重点企业。通过多种渠道,主动宣传介绍服务专栏的功能和使用方法,提高项目单位对专栏的知晓度和参与度,并将本项工作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项目建设、推动产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切实抓紧抓好,共同助力全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联系人:重大项目推进处 汪春祥 杨光 电 话:0871-63512745 邮 箱:gxtzdxmc@126.com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3月19日
2026-03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加强“六上”企业培育和服务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3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加强“六上”企业培育和服务管理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加强“六上”企业培育和服务管理,推动《云南省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促进经营主体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2.0版)》(云发〔2025〕13号)落地见效,制定如下措施。一、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一)加强工作统筹。在省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营主体倍增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协调推进“六上”企业培育和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着力破解企业发展堵点难点,强化服务支持,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二)明确工作责任。按照“行业+属地”、分级分类原则,加强横向协同、上下联动。省直部门强化分类指导、政策支持、综合服务和行业监管,州(市)、县(市、区)履行属地责任,一线推动、全力落实。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能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和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3.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由各级商务部门牵头负责,文化和旅游、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4.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广电、体育、新闻出版、通信管理、邮政管理、粮食和储备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5.总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在建投资项目。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能源、数据、应急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6.纳规纳统工作指导。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会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统计服务指导,依法依规做好纳规纳统企业资料审核,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申报工作中的问题,做到即报即审。7.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会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培育帮扶,助力提升转企后内部管理水平和合规意识。8.其他各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服务保障,实施动态监测和管理。(三)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部门加强农产品生产、批发、销售等各环节数据匹配度。文化和旅游、商务部门加强针对性举措研究,推动旅游消费与住宿、餐饮等行业联动互促。科技、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深入挖掘省内标准化服务、认证认可服务、会展及其他服务业企业升规纳统潜力。交通运输部门强化与邮政、铁路、航空等行业监管部门沟通衔接,提升交通领域统计数据准确性。二、加大培育支持力度(四)建立企业信息库。省统计局负责牵头梳理全省纳规企业名录,会同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完善各类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和纳税记录资料信息,分类建立全省“准规”(达到入库标准待入库)、“临规”(达到入库标准80%以上)、“储备”(达到入库标准60%—80%)企业(项目)信息库和个体工商户信息库,及时推送省直有关部门确定梯度培育对象,形成信息共享长效机制。(五)支持企业升规纳统。省级财政分别对符合条件的新升规纳统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服务业重点行业企业每家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分3年兑现;分别对符合条件的新开业入库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经营主体每户给予最高奖励20万元、住宿餐饮业经营主体每户给予最高奖励10万元,限额以下转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经营主体每户给予最高奖励15万元、住宿餐饮业经营主体每户给予最高奖励8万元,分2年兑现。工业企业按现有资金渠道予以支持,不计入此项统筹范围。退库后再次入库或变更名称、地点、经营范围等进规达限的企业,不再予以奖励。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及规模以上服务业重点行业牵头部门结合不同行业特点和企业梯度培育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加强资金引导和使用监管,做好奖励政策评估和资金绩效评价。(六)加快项目新建入规。结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和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政策,开展延链补链强链精准招商、场景招商、以商招商。一视同仁加强招商引资项目、存量企业建设项目全流程跟踪服务,推进项目早竣工、早投产、早入规。(七)加强企业创新支持。鼓励培育对象企业和“六上”企业开展技术研发,申报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对规模以上企业新设立研发机构,且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1.5%(含)的,给予一次性后补助经费30万元。企业投入自有资金开展研发活动,取得原创性技术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按前期研发投入2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同等类型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奖补。用好科技副总及产业导师等政策,加大企业人才智力支持。鼓励高等职业院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企业联合培养新型技术人才,推行“订单式”人才培养。(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常态化开展金融特派员服务,为培育对象企业和新升规纳统企业提供融资指导和信贷支持。引导和鼓励银行机构开发针对升规纳统重点培育企业的专项金融产品,优化信用和风险评估,进一步提升信贷审批效率,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减少抵押担保依赖,延长贷款周期。对企业信息库中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先列入“白名单”,给予信贷担保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培育对象和新升规纳统企业,可纳入科创担保计划,通过“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州(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三级分险机制,给予专项信贷担保支持。落实无还本续贷扩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存量贷款积极给予续贷支持。(九)加强项目用地保障。将符合规定条件的首次升规纳统企业用地需求依法按程序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因增资扩产需新增建设用地的,依法依规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加快推进用地用林用草联动审批,精简合并要件材料,优化调整办理流程,提高用地审批质效。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工业项目土地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分期缴纳全部土地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符合规定的特殊项目经批准可最长于2年内分期缴纳。(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政策规定时限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加强服务保障(十一)加强常态化联系服务。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完善企业联系服务机制,结合“四下基层”、包保服务等工作,每年聚焦具备升规纳统条件的培育对象企业(项目)、在库“六上”企业和年度计划新建投产项目等,分级分类开展企业(项目)走访活动,及时了解企业(项目)困难需求,建立问题台账,实行清单式帮扶指导和闭环管理。(十二)加强企业培训辅导。加强对培育对象企业和新升规纳统企业的培训辅导、政策宣讲、业务申报指导,优化减少企业升规和升规后监测监管报表填报。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培育对象企业和新升规纳统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入库纳统、财务管理等专业培训和集成服务。对提供有关服务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经评定符合条件的,按有关政策给予相应扶持。(十三)优化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完善升级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办理平台,实现“一次认证、一网通办”,为各类经济组织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便捷高效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服务。强化数据赋能,丰富中小微企业办事业务场景,拓展“免申办”、“跨域办”、“承诺办”、“智能办”等服务模式。(十四)搭建企业对接合作平台。积极组织推荐“六上”企业用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腾冲科学家论坛等平台,扩大合作范围和知名度。对参加国内重点经贸展会、专业展会及国外展会、经贸活动的“六上”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支持。四、提升规范管理水平(十五)加强申报指导和管理。各级统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企业升规纳统申报工作指导,做好升规纳统企业分析研判,严格按照审核流程和标准要求进行审核,避免生产经营不稳定、不具备报数条件的企业(项目)申报入库。(十六)强化联合监管。对入库后拒不履行相关统计义务或未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客观真实准确自主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报送有关统计数据的企业,由统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对采取调报表、做假账、隐匿收入、虚列成本费用、多头开户等手段,故意逃避进入“六上”企业的,由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对弄虚作假、恶意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列入失信“黑名单”,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十七)加强退库监测预警。各级统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在库“六上”企业监测分析,建立完善“六上”企业退库预警机制,及时梳理和精准定位主营业务收入在规模(限额)标准线上下、项目建设滞后且存在退库风险的企业(项目),以及拟注销企业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帮扶,最大程度减少退库数量。(十八)规范执法检查。严格落实“无事不扰”要求,推行“综合查一次”、扫码入企等制度,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防止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对依法经营、信用良好的“六上”企业,建立“白名单”,非必要不检查,优先采用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方式,减少入企检查频次。对检查中发现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不予行政处罚。积极引导和帮助培育对象企业、新升规纳统及在库“六上”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信用修复。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落实有关措施。
2026-03
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科技创新部署,加快推进产业强省建设,培育壮大云南生物医药产业,推动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云南省财政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云财教〔2021〕276号)、《云南省财政支持中药材产业若干政策措施》(云财规〔2025〕3号)等政策文件规定,对符合要求的事项给予资金补助,进一步引导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品上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切实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发展优势。现组织申报2026年度云南省财政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后补助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一)申报单位应为云南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严重逾期未验收在研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二)项目申报单位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是失信单位或被执行人。(三)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政策支持范围,应自政策印发以来获得相应证书、许可或备案等。项目申报主体就同一事项获得过云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其他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再给予后补助支持,项目单位不得就同一事项多头、重复申报。(四)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项目或申报材料造假,申报项目不予立项,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失信记录。二、申报方向及补助标准(一)新产品研发后补助1.药品研发——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获得临床研究批件或默示许可的,按该品种临床前研发费用的20%给予后补助,每个品种后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化学药仿制药完成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并完成第一例病例入组的,按该品种临床前研发费用的30%给予后补助,每个品种后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完成药物临床试验,获得国家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的,按该品种临床研发费用的20%给予后补助,每个品种后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获得国外上市许可的疫苗等生物制品,按该品种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30%给予后补助,每个品种后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对获得国外上市许可的中药和化学药品种,按该品种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给予后补助,每个品种后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通过WHO预认证的药品,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费补助。——对于国内同品种前3家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按该品种研发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他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按该品种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豁免药物临床试验的仿制药,获得国家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的,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按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相关补助政策执行。2.医疗器械及健康产品——对新获得国家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在本省实现产业化,每个产品按照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新获得国家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在本省实现产业化,每个产品按照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新获批的医疗机构制剂、获备案的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每个品种按研发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对新获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批准文号的特色健康产品,且在本地投产并上市销售1年,未出现质量、安全等相关事故,销售收入超过300万元,每个产品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支持挖掘云南道地中药材有效成分开发化妆品原料,获批化妆品新原料的,单个品种按实际研发投入的25%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支持以配方颗粒为代表的现代中药转型发展——对新通过省级有关部门认定及生产使用部门认可的药用植物新品种,且推广种植5000亩以上的,每个品种给予30万元的补助。——对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进行制修订,且新公开发布总数在20个以上的,按照每个品种标准规范10万元,给予研究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对中药材、中药饮片进行标准规范研究,被国家标准新收载的,每个品种标准规范给予研究单位一次性100万元补助;2021年以来标准被国际主流药典或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采纳的,每个品种给予研究单位200万元补助。——对新获批国家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每个补助50万元;对在国家药典委员会新完成备案的省级中药配方颗粒标准,每个品种补助3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运用数字管理、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显著提升云南道地中药材种植(养殖)能力和水平,按照GAP要求,研究制定中药材信息化、可复制、可推广的种植(养殖)技术监测指标体系,实现全生命周期可追溯,并示范推广500亩以上的,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财政经费支持。——支持中药材数智化产地仓建设,构建集初加工、包装、仓储、质量检测、电子商务、现代物流、追溯管理于一体的现代化中药材仓储物流中心、线上交易平台、产品溯源中心、质量保障中心和信息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优先倾斜支持,按实际科技投入的1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省级财政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三)积极争取国家项目支持——对新获得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生物医药领域重点专项立项的项目,国家项目申报指南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地方配套资金补助;若无相关要求,按国家实际到位经费不超过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项目前期已获得过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或已确定即将立项资助的,均视同为项目匹配经费,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四)支持创新成果转化——对新获得药品注册批件、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生物医药企业,自取得批件起3年内,分别按年度该产品销售收入的5%给予奖补资金,同一产品的奖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补资金用于后续研发投入和奖励科研团队。——对开展云南特色中成药(云南原研药)二次开发,且3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增长300%的,单个项目按实际研发投入的25%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五)支持企业完善研发开拓市场——对云南省新进入国家基药目录和医保目录的独家产品,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对云南省新进入用药指南、临床路径或达成专家共识的独家产品,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对新中标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且采购金额超过1亿元的品种,每个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自2021年起,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生物医药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60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生物医药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后续研发投入和奖励科研团队。——对销售云南生物医药产品年销售额增长15%以上的本省药品流通企业,按实际销售云药及保健品、特殊用途化妆品等产品总额(不包括销售本公司产品)给予1%的补助,年度一次性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六)支持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支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GLP)和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GCP)等重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首次获得药物GLP认证批件和首次完成药物/医疗器械GCP备案的,前3年按其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入金额的2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已完成GCP备案的机构,每新增1个GCP备案的专业,且提供该专业临床试验服务不少于5次,给予50万元补助,每家单位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围绕产业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评价与认证公共服务及创新资源整合等需求,建设第三方检测检验机构、生物医药研发外包机构(CRO)、生物医药产业中试平台等技术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由公益类科研机构建设的平台,采取“一事一议”制度,给予资助;由市场化投资运营建设的平台,按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入总金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本地GLP、GCP、CRO、生物医药产业中试平台等研发服务机构,为与其无投资关系的云南省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服务的,按年度合同金额及发票依据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三、申报流程(一)网上填报1.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项目申报单位即可组织项目负责人登录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kjgl.kjt.yn.gov.cn/egrantweb/,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在线填写申报项目。项目类别请选择重点研发计划下财政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专项。2.项目申报采取动态申报方式。从本次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信息系统同步开放申报窗口。本专项申报端口常年开放,业务处室定期受理。2026年4月6日前申报的项目,符合立项要求的,可纳入2026年度预算安排;4月6日后申报的项目,符合立项要求的,原则上进入项目储备库,纳入以后年度预算统筹。3.没有注册信息系统账户的项目申报单位,请先完成信息系统注册,再申报项目。同时,信息系统单位管理员应补充提供本单位有关研发投入相关信息,以及本单位的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制度。(二)项目推荐部门审核项目推荐部门在线审查、签署推荐意见后提交省科技厅(在线申报不需提交纸质材料)。推荐部门在线审核时间为申报单位提交项目申请后5个工作日之内。(三)涉密项目申报涉密项目不通过网络申报。按保密程序向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室提交有关材料。四、咨询服务(一)业务处室省科技厅社会发展科技处,咨询电话:0871-63136003。省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推进中心,咨询电话:0871-63135540。(二)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爱瑞思软件(深圳)有限公司:400-161-6289。省科技厅信息中心:0871-63133894。 附件:1.《云南省财政支持中药材产业若干政策措施》(云财规〔2025〕3号)2.云南省财政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云财教〔2021〕276号)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6年3月18日
2026-03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锚定“3815”战略发展目标,按照分类抓、创新抓、考核抓、统筹抓的思路,推动优势产业聚链、工业企业聚集、创新成果聚能、内外统筹聚力、资源要素聚合,进一步发展壮大园区经济,制定本行动计划。一、主要任务2026—2028年,全省园区营业收入、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7%左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年均新增600家左右,园区综合实力持续增强,产业集聚水平持续提升。到2028年,园区地区生产总值占全省比重超25%,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占全省比重超85%,主导产业集中度达60%左右。到2030年,千亿级开发区数量翻一番,培育一批百亿级县域特色园区,基本形成党建引领、产业集聚、创新驱动、协同共享、开放合作的园区高质量发展新格局。(一)提升党建质量1.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园区建设发展各方面全过程,把加强园区党建与推动园区发展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压实属地党委和开发区党工委的领导责任,健全完善组织体系和工作制度,完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议事规则。开发区所在地党委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开发区发展和党建重大问题。开发区每半年向所在地党委全面报告1次工作。2.从严监督管理。完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聚焦开发区项目审批、土地出让、资金使用等关键领域,细化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等决策制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常态化开展党员干部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营造干事创业良好环境,激励干部担当作为。3.强化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干部和人才激励机制,支持开发区按规定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人才流动。省直部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省属企业与开发区之间多渠道开展处级干部、科级干部双向挂职、任职,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专业能力专题培训。(二)分类提档升级4.产业园区。突出产业强省的主引擎、区域经济的增长极功能定位,以制造业为主攻方向,重点聚焦制造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转型,强化制造业产业链上下游协同配套,推动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到2028年,培育形成3个千亿级特色产业集群、25个百亿级特色产业集群。5.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锚定“高”与“新”功能定位,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集聚创新资源与人才,强化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打造一流高科技园区和产业创新高地。到2028年,全省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数突破30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翻番,力争安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6.开放型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夯实先进制造业基础,推动外资外贸提质。综合保税区围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维修等业态,提升“保税+”功能。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发展边境贸易与跨境加工,加强与毗邻国家产业合作。2026—2028年,全省开放型园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进出口总额年均增长5%以上。(三)产业集聚发展7.高质量编制发展规划。编制全省开发区“十五五”规划,统筹考虑资源分布、产业基础、区位优势、发展潜力等条件,坚持产城融合、集约发展、产业集聚原则,科学确定全省开发区总体布局、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及重点任务,与省级国土空间规划衔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8.推动产业聚链成群。各开发区结合实际,主攻1个首位产业、培育2个潜力产业。对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500亿元以上有优势、有条件的园区,以“产业综合体”模式推动延链补链强链,打造互为上下游、产销一体化的全能型园区。对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100亿至500亿元资源禀赋突出的园区,发挥比较优势,下大力气抓精深加工,向专精特优方向发展,争做细分领域产业引领型园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100亿元以下园区走特色化、差异化、集群化发展路子,培育一批“小而美、小而精”的特色产业园区。鼓励区位相邻、产业相似的园区打破行政区域限制,精准定位产业链主攻端口和环节,优化分工,强化产业链多区联动、协同共建。9.强化经营主体引培。深入实施“一把手”招商,开展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等,加强全省招商引资统筹,建立健全重点招商项目“首谈备案”、“提级报备”、跨州(市)协作机制,开发区新引入项目原则上亩均投资强度、预期亩均营业收入不低于现有同类项目平均水平。到2028年,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500亿元以上园区力争每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家以上,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100亿至500亿元园区力争每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0家以上,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100亿元以下园区力争每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5家以上。10.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落实政商交往“三张清单”,进一步畅通政企沟通渠道。支持园区对入园企业提供全程帮办服务,助力企业稳生产、建项目、拓市场。完善重大项目落地服务保障机制,精简审批流程,全面推行用地用林用草协同办理联动审批。实施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等服务模式,提升审批效率与服务效能。(四)科技创新赋能11.加快创新平台建设。依托科技入滇、沪滇重点产业园区合作共建、东西部协作、腾冲科学家论坛等机制平台,支持开发区布局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鼓励科研机构、行业领军人才在园区设立研发机构、产学研基地、科学家工作站,更好发挥园区在促进技术创新方面的积极作用。到2028年,全省园区布局科技创新平台达到850家。12.培育创新服务主体。健全开发区科技企业梯次培育机制。支持开发区建设研发中试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产业创新平台,积极培育研究开发、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机构。推广使用“科技创新券”,支持园区产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发展法务、商事和物流等生产性服务机构。13.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发挥开发区资源集聚优势,推动高校与园区搭建科创成果转移转化交流平台。探索“东部研发+云南转化”协同发展模式。支持园区围绕主导产业、新兴产业,以“揭榜制”等方式组织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应用。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五)深化开放合作14.积极承接产业转移。用好支持沿边产业园区发展政策2.0版,加快构建“2+3+N”产业园区发展格局,在昆明、曲靖承接产业转移园区发展中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产业。在河口、磨憨、瑞丽沿边产业园区发展加工贸易、跨境物流及保税加工等产业。其他园区发挥比较优势走差异化发展路子。力争每个沿边产业园区每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超40家。15.加强园区协作发展。用好利益共享机制,积极推行合作共建、“飞地园区”、招商协作等模式,深化沪滇“16+16”重点产业园区合作共建,推动东部地区资本、市场、技术与云南资源、区位优势精准对接,优势互补。各州(市)加强统筹,集中优势资源,扶优扶强,引导园区错位有序发展。鼓励起步晚、基础差、空间小的园区,与区域内优势园区结对共建。鼓励省内园区开展跨州(市)协作。16.提升开放发展水平。协同推动通道、物流、贸易、园区深度融合发展,持续完善通道枢纽功能,加快中老铁路沿线物流枢纽建设,大力发展公铁、海公铁等多式联运。聚焦出口导向型产业,在口岸布局加工制造与物流产业。深化边民互市贸易改革,推进边民互市商品落地加工。开展产贸强基行动,积极拓展对外贸易。扩宽外资招引渠道,提高外资利用水平。到2028年,力争全省开发区进出口总额、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占全省比重均达50%。(六)基础设施提质17.分类提升基础设施。强化统筹,集中资源优先支持重点园区建设,对起步较晚、基础薄弱的园区,联合周边区域共建共享交通、水电、排污等设施,降低建设成本。各园区一次规划、分步分片实施,优先建设产业发展急需的关键配套设施,把握建设时序、节奏,提升园区承载力。18.规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正负面清单”管理。经国家批准的政府主导的基建项目以满足园区公共需求、保障核心运行功能为导向,优先建设具有强公共属性、高外部效益基础设施。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强化项目必要性、可行性评估论证,坚决避免低效无效投资。19.创新投资融资模式。逐步建立园区公共资产、负债登记、规范管理制度,全面摸清公共资产和债务,稳步解决产权不清问题,有序化解债务风险。用好融信服平台,提升融资供需对接数智化水平。发挥金融特派员服务园区桥梁纽带作用,精准匹配信贷产品。定期向社会资本推介园区基础设施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前提下,以企业为主体,坚持市场化运作,探索“政园银担”协同模式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20.提升绿色低碳智慧水平。加快零碳园区、低碳园区建设,新引进项目生产工艺或技术装备水平要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技术标准。推动园区加强用能和碳排放管理,鼓励重点用能企业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开展能效诊断。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开展万兆网络建设,打造一批数字化园区、数字化转型企业和智能工厂。(七)体制机制改革21.优化管理体制。探索实行编制分类管理、人员统筹使用等管理方式。完善开发区综合绩效评价体系,健全开发区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细化设立、整合、调区、扩区、退出各阶段的管理标准与流程。以国家核定的开发区名录、主导产业、用地面积、四至范围为基本依据,加强开发区管理。22.深化简政放权。根据园区发展需要,依照法定程序下放或者委托园区行使相关经济管理权限。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牵引,动态调整开发区赋权事项;对暂不具备下放条件的权限,通过延伸服务窗口等方式,为入园企业提供便利服务。23.创新运营模式。坚持发展实体经济为主的功能定位,具备条件的开发区逐步剥离社会事务管理职能,交由属地政府承担。积极探索“小管委会+大公司”、“平台制+市场化”等运营模式,有序推进政企分离、管运分开。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作为地方党委、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履行组织领导、发展规划、经济管理、协调服务等职能。运营公司承担园区建设、招商、运营和服务等职能。(八)强化要素供给24.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持续推进“标准地”改革,坚持亩均效益导向,每年开展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差别化政策支持。探索土地弹性供应,建立园区用地“动态评估—退出—再配置”机制,实施开发区用地增存挂钩,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到2028年,园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比例达100%。25.完善能源要素配置。推动产业布局、能源发展、管网配套协同规划建设。大力发展“绿电+先进制造业”,扩大“绿电直连”园区建设试点范围,鼓励负荷企业牵头,与发电企业联合开发绿电供应项目。按照“以荷定源”原则,科学测算电源装机容量与储能配置规模,保障绿电稳定供应。26.加大人才支持力度。深化园区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采取“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定期发布开发区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省级人才计划的20%专项服务于各类园区。实施“园区人才双百托举计划”,每年招募100名产业人才到各类园区服务1年,选派100名园区骨干到省外研修6个月。二、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二)强化规范运行。省级开发区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战略研判、规划引导、政策支持与系统指导,加强园区数据统计、运行监测与绩效评价,推进开发区设立和运行制度化规范化,逐步建立现代开发区管理制度。(三)压实工作责任。各州(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履行属地责任,研究部署园区经济发展工作,统筹推进本地区园区规划建设、产业发展、项目招引、要素配置等工作,将园区经济纳入年度重点督查内容,细化年度工作任务,明确责任主体与完成时限。开发区管理机构要履行主体责任,细化任务清单,抓好工作落实。
2026-03
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企业:按照《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昆工信通〔2020〕46号)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2023年12月以前认定的585家昆明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开展年度评价,现将相关评价结果公示如下:一、 评价结果:(一)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31家评价为优秀;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等318家评价为良好;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82家评价为基本合格(名单详见附件)。(二)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支出低于200万、专职研发人员少于15人、研发仪器原值低于200万、未按时提交评价材料等原因,云南云铜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等71家企业技术中心需按要求整改(名单详见附件)。(三)由于企业终止、停产、企业技术中心未开展工作等原因,撤销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83家昆明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详见附件)二、 整改要求为充分发挥以评促建的作用,请整改的企业参考评价指标体系和整改要求(附件2),于6月30日前将整改材料电子版(扫描盖章)发送邮箱km3136022@126.com,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对整改企业进行再评价。三、 公示日期:3月11日-3月17日联系电话:63136022附件:1.昆明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025年度评价结果2. 1 承诺书2. 2.昆明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2. 3.昆明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025年度工作总结提纲2. 4.2025年度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自评分表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6年3月10日
2026-03
各州(市)科技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营造云南省科技创新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省科技厅将组织开展2026年度省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在云南省内登记注册且符合《云南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云科规〔2026〕1号)中认定条件的单位(包含原省级孵化器和省内众创空间),均可提出申报。二、申报程序(一)网络填报申报单位自行登录“云南省科技信息管理系统”网站(网址:https://kjgl.kjt.yn.gov.cn/egrantweb)完成账号注册并在线填报。申报类别选择“创新引导与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双创专项—云南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推荐部门填选申报单位所在州(市)科技局。申报时间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至2026年4月20日截止,逾期不再受理。注册及申报操作流程参见网站首页操作说明。技术支持电话:400-161-6289。(二)在线审核申报材料由各州(市)科技局在线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审核时间至2026年4月25日截止。(三)评审程序省科技厅将组织专家组进行材料初审、现场查验、综合评审,得出专家组推荐意见,经省科技厅审议通过并公示,最终发文认定。三、有关要求(一)全部申报材料线上填报,无需寄送纸质材料,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二)申报单位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提供虚假材料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参与申报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并按规定列入科研诚信记录。(三)请各州(市)科技局积极宣传动员,认真组织审核,选拔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四、联系人及电话(一)云南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院张昆宁,0871-63113353。(二)云南省科技厅成果转化处张涛,0871-63133814。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6年3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6-03
各州(市)科技局,有关单位:根据《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实施办法》(云科规〔2023〕2号)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5年度培育库入库企业奖补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补资金申报对象云南省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名单内的企业。二、培育奖补资金申报各州(市)科技局最晚于2026年3月25日(星期三)之前,将本地区推荐备案奖补企业申报资料报送至省科技厅成果转化处,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当地科技局通知为准。(一)申报提交材料1.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I类或II类知识产权。2.企业2024年度销售收入汇总表。规上企业提供企业上年度产品(服务)收入分类归集汇总表,规下企业(除农业企业)提供上年度税务系统收入导出汇总表,农业企业提供上年度产品收入明细表,其中,最少提供4—5套对应的企业主营产品(占比达到60%的产品)检测报告、销售合同(技术服务合同)、销售发票(服务发票)。3.企业研发和生产设备清单(需明确研发和生产分类)。4.企业近三年所有研发资料,包括自立项目归集资料,承担县(区)、州(市)、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项目资料等。5.企业近三个年度(2022年、2023年、2024年)审计报告。6.企业近三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022年、2023年、2024年)。特别说明:2025年入库且2025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无需递交上述资料,培育库资金奖补推荐备案意见以省级专家评审结果为准。(二)办理流程企业递交奖补资金的申报资料至各州(市)科技局,各州(市)科技局审核把关,给出明确推荐意见,报省科技厅备案。省科技厅组织技术及财务专家对备案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待省科技厅审定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奖补。四、工作要求(一)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科技厅将取消其资格并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二)企业需提交一式一份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纸质材料按装订顺序编制总目录和分类目录报送企业注册地州(市)科技局,所有提交的材料双面打印。所提交材料一律不退还,请自备存档。(三)各州(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入库企业申报奖补资金推荐备案工作。各州(市)、县(市、区)科技局要强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政策、入库培育政策的宣传、指导和服务工作。五、联系方式省科技厅成果转化处联系人及电话:王莹,0871-63160665。省高促会联系人及电话:魏金亚,0871-65303253。邮寄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71号联社大厦7楼。电子邮箱:644958445@qq.com。 附件:云南省2025年入库企业奖补资金申报信息汇总表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6年3月6日
2026-03
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3〕276号)、《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云科规〔2025〕7号 ,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规〔2025〕13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现将2026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第二批)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方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即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云南省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以科技创新为引领,推动云南省产业转型升级,做强做优做大资源型产业,巩固提升特色优势产业,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根据《项目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引导资金支持内容,主要支持以下3个方面。(一)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内容:主要支持云南省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包括省委、省政府或省委科技委确定实施、需要中央财政予以支持的重大科技任务,以及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试点县等区域内的创新主体,开展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申报及支持主体:科技创新区域内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及培育对象(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方式:采用直接补助方式资助,每个项目支持引导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以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农业领域项目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1:1,工业领域项目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1:3;企业参与申报的项目,企业部分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1:1。限项要求:每个科技创新区域限择优推荐申报1项(已经过第一批项目专家评审的不再受理)。(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支持内容:主要支持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基地,围绕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创新需求,在现有科研仪器设备基础上,为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购置高端科研仪器设备,提升科技创新平台能力。申报及支持主体:全国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2025年评估结果为“优”的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依托单位。支持方式:采用直接补助方式资助,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以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1:3。限项要求:每个实验室限申报1项(省重点实验室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组成部分的,视为1个实验室;已获得2025年引导资金支持的实验室今年暂停申报;已经过第一批项目专家评审的不再受理)。(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内容:主要支持近3年通过腾冲科学家论坛、科技“彩云汇”科创大赛等活动来云南落地的科技成果,在云南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应当有确定的科技成果,并明确转移转化的方式及预期经济效益指标。申报及支持主体:腾冲科学家论坛成果,主要支持企业为主牵头申报,也可由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联合企业申报;科技“彩云汇”科创大赛成果,支持获奖企业牵头申报。支持方式:采用直接补助方式资助,每个项目支持引导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以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农业领域项目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1:1,工业领域项目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1:3;企业参与申报的项目,企业部分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1:1。限项要求:每个申报及支持主体限申报1项(已经过第一批项目专家评审的不再受理)。二、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明确申请的项目类别,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二)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引导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三)在申报材料中明确具备申报资格的创新区域、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及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主体,各推荐部门出具推荐申报函。各推荐部门出具项目推荐申报函。(四)项目负责人同期申请和承担的引导资金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建设和后补助项目、科技人才称号类项目的负责人除外)。(五)根据项目的定位、实施内容,有针对性地确定绩效目标。三、申报单位要求(一)原则上为在云南省内注册满1年的独立法人单位,上一年度有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具备足额提供自筹经费的能力。(二)具备按时完成项目的科研团队和必要的科研基础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三)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安全性负主体责任,并按规定要求实施项目,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四)鼓励多元化筹措自筹资金,在引导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加强省级与州(市)联动、政企联动,引导州(市)、企业、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投入。(五)无不良信用记录。四、资金和项目管理要求(一)资金支持方式和支出范围、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预算执行及调整、绩效评价与监督按照《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二)引导资金主要列支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维修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单位同类在职人员薪酬水平自主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专家咨询费按规定标准支付,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三)应对项目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分别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明确财政资金支持环节。(四)严格控制设备尤其是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和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资金低效浪费。申请仪器设备购置,应对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类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详细说明。(五)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六)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要求,真实、完整报送年度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按项目合同书约定,年度自筹经费“应到尽到”。五、项目申报流程(一)网上填报1.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项目申报单位即可组织项目负责人登录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kjgl.kjt.yn.gov.cn)在线申报项目。2. 未完成单位注册的用户,尽快登录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完成注册及申报。(二)推荐部门审核项目推荐部门在线审查、签署推荐意见后提交省科技厅(在线申报不需提交纸质材料)。(三)受理时间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25日18:00,推荐截止时间为3月27日16:00。六、联系方式(一)云南省科技厅法规处张磊,0871-63136053。(二)云南省科学技术院李承晴,0871-64105540。(三)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爱瑞思软件(深圳)有限公司:400-161-6289。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6年3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