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政策
公告
服务商
已为你找到 409 条通知公告
2026-06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决策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现组织开展2026年度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工作。 申报企业应为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长期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 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审核推荐工作。
2024-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2024年9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明确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试点企业的数字化水平需按照2024年版指标进行现场评定。为做好新版指标的宣贯工作,加快推进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进程,经研究,拟于9月24日举办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交流会,现诚挚邀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参会,具体事项如下:一、会议时间及地点时间:2024年9月27日(星期二)上午8:30至下午17:00;地点:盘龙区云上数字赋能产业园(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拓东路20号巨人大厦)。二、会议议程序号时间议程18:30-9:00签到29:00-9:10省工信厅领导致辞39:10-9:20市政府领导致辞49:20-9:40昆明市工信局做数转工作进展通报59:40-10:10工联院对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贯标610:10-10:20数促中心发布小灯塔、数字车间、链式企业名单遴选情况710:20-12:00三个服务商及五个细分行业数转企业案例分享813:30-15:00工联院对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进行培训915:00-15:30数转平台培训1015:30-17:00分行业进行交流,选取两个完成较好区县工信经验分享1117:00结束三、有关事项(一)诚挚邀请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分管领导参加,会上将对政策实施、验收工作进行解读,请组织辖区试点行业内企业参加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交流会,参会人员回执请于9月20日(星期五)12:00点前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反馈至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通过电子邮箱(kmsgxjxcc@163.com)反馈。(二)本次会议将对试点工作的中期评估、资金拨付、项目管理等流程进行详细解读,事关企业能否通过验收,请各试点企业及服务商高度重视并安排相关负责人按时参会。(三)请各单位参会人员提前15分钟签到,无特殊事项不得请假,确因有事不能参会的,须提前请假,并安排熟悉情况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章)2024年9月12日 附件: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交流会工作方案
2024-0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做好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安全有序更换动力电池工作,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工作应在确保整车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运营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应具有法人资格,并遵循“谁主张、谁负责;谁更换、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二、用于更换的动力电池性能应满足GB 38031《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建议满足GB/T 31484《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31486《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等推荐性国家标准要求。更换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应移交给回收服务网点等渠道,相关主体应按有关规定上传溯源信息。三、更换动力电池后的整车性能应满足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3890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1589《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8384《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 38032《电动客车安全要求》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四、已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年检、安全管理、缺陷召回、事故调查、报废回收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五、已更换动力电池车辆在发生事故后,其保险理赔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车辆保险合同约定组织开展。特此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2024年8月16日
2026-09
有关单位:现将《“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昆明海关2026年9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为落实《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要求,规范核定“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制定本办法。一、研发机构的类型(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州(市)级科研院所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生院、图书馆(以下简称省级、州(市)级科研院所)。(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省级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三)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1.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云南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3.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4.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还应符合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规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四)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二、核定程序(一)符合条件的省级、州(市)级科研院所,核定申请经主管部门初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云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和昆明海关核定名单。(二)省级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核定申请经主管部门初核后报省科技厅,同时提交本单位近3年研发投入情况材料,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昆明海关核定名单。(三)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应向省科技厅提出核定申请,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提交本单位近3年研发投入情况材料,省科技厅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昆明海关核定名单。(四)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核定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昆明海关核定名单。三、日常管理(一)省科技厅应将牵头核定的享惠主体名单函告昆明海关,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并将核定结果通知相关享惠主体。函告海关的享惠主体名单应注明批次和有效期限,其中第一批次名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以后批次的名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函告文件中,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享惠主体,应将其依托单位一并函告,依托多家单位共同建设的,应将所有依托单位予以函告。(二)享惠主体可持核定结果通知、法人登记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按海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三)享惠主体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核定变更后的主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昆明海关(核定结果较多时,每年至少分两批函告),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并通知相关享惠主体。(四)省科技厅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核定的名单和截至上一年底有效的名单报送科技部。(五)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中存在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四、有效期限本办法有效期为2026年10月15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
2026-09
按照《云南省2026年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若干支持政策》(云工信规划〔2026〕19号)等政策文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了2026年省级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第二批)申报工作。现已完成相关审核程序,对2026年省级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第二批)拟安排计划(详见附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9月22日至28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特别提醒:请各有关企业、地方工信部门、园区管委会警惕、防范有关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如有发现异常情况,请及时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反映,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联系电话:0871-63515572附件:2026年省级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第二批)拟安排计划.pdf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9月22日
2026-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要求,为做好2026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25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企业清单。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于2026年9月15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地方工信部门)。已列入2025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6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附件1)中第2、3、6、8、9项。三、地方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财税〔2023〕25号文第一条、第二条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于9月24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根据复核意见,综合考虑工业母机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及有无附件所列涉税违规违法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五、企业可于10月31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被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6年清单的企业,于2026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5年清单但未列入2026年清单的企业,于2026年10月31日停止享受政策。六、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地方工信部门报告,地方工信部门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2)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信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6年度相关政策。七、地方工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申请列入清单,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通知相关地区工信、财政、税务部门,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依法追缴相关税款和滞纳金,并在三年之内不得申请享受本优惠政策。八、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如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对符合政策的企业条件进行调整。附件:1.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 2.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9月7日(联系人及电话:高鹏飞 010-68205197)
2026-09
各县(市)区,滇中新区,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昆明市委印发<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工业绿色低碳发展“十五五”规划>的通知》,高质量建设绿色工厂,推动绿色工厂培育提质扩面、推动绿色工业园区发展提档升级、推动绿色供应链协同提效,依据工信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昆明市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实施方案》要求,现增补申报2026年度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总体要求本批次市级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申报单位应符合《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要求,按照自愿的原则,对照评价要求(相关指标要求见附件)进行评价。二、申报条件(一)市级绿色工厂申报市级绿色工厂的单位须满足《暂行办法》第七条要求,已纳入工信部重点行业清单(见附件3 )的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不在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25 )开展评价。(二)市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申报市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单位须满足《暂行办法》第九条要求,对于工信部已发布行业指标体系的,根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查看)开展评价;未发布的行业,参照《暂行办法》开展评价。推荐的企业原则上应为绿色工厂。(三)市级绿色工业园区申报市级绿色工业园区的单位须满足《暂行办法》第八条要求,根据《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参照《绿色工业园区评价报告》开展评价。(四)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1. 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2. 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3. 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4. 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5. 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6. 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三、工作程序(一)单位申报。绿色制造遵循自愿申报原则,申报单位参照绿色制造有关要求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后提交相关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二)县(市)区推荐。相关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导企业按照评价要求填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要充分征求当地相关部门的意见,认真组织好初审推荐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三)市级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对各县(市)区报送的评价报告进行专家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拟入列名单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并择优向省级部门推荐。已入列市级、省级绿色制造名单拟申报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的单位申报工作另行通知。四、工作要求请各县(市)区、开发区高度重视,积极动员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园区自愿开展申报工作,分类指导、加强服务协调,于2026 年9月30日前填写“2026 年度第二批昆明市绿色制造名单推荐汇总表”,连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资源综合利用处。逾期报送材料将不予参加本年度推荐。联系人及电话:李晓微63610515附件: 附件1.《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25) 附件2.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 附件3.重点行业清单 附件4.绿色工厂评价报告(参考模板) 附件5.绿色工业园区评价报告(参考模板) 附件6.2026年度第二批昆明市绿色制造名单推荐汇总表2026 年9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6-09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为做好2026年度重点行业能效、碳效领跑者遴选推荐工作,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度重点行业能效、碳效领跑者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节函〔2026〕37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就组织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州(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认真做好相关审核工作并填报2026年度重点行业能效、碳效领跑者企业推荐汇总表。二、请各申报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准备2026年度重点行业能效、碳效领跑者企业申请报告,电子版材料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 miit.gov.cn)报送,纸质版一式两份报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通过后于9月10日前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满足条件的企业推荐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联系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李红玲电 话:0871-63513260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李豪 电 话:0871-63113984联系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欧阳建华电 话:0871-63215520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9月1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6-08
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端科研仪器研制”重点专项2026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要求,为做好项目申报及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有意愿申报的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积极组织,认真编制申报材料,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进行网上填报,网上申报时间为:2026年8月19日—9月19日。需省科技厅推荐的项目,请申报单位提前与省科技厅高新处联系,以便及时做好审核推荐工作。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端科研仪器研制”重点专项2026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6年8月13日(联系人及电话:高新处张红云,0871-63138816)
2026-08
工信部规〔2026〕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部属有关单位,部机关各司局:现将《工业绿色低碳发展“十五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工业绿色低碳发展“十五五”规划.pdf工业和信息化部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