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政策
公告
服务商
已为你找到 353 条通知公告
2024-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2024年9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明确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试点企业的数字化水平需按照2024年版指标进行现场评定。为做好新版指标的宣贯工作,加快推进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进程,经研究,拟于9月24日举办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交流会,现诚挚邀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参会,具体事项如下:一、会议时间及地点时间:2024年9月27日(星期二)上午8:30至下午17:00;地点:盘龙区云上数字赋能产业园(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拓东路20号巨人大厦)。二、会议议程序号时间议程18:30-9:00签到29:00-9:10省工信厅领导致辞39:10-9:20市政府领导致辞49:20-9:40昆明市工信局做数转工作进展通报59:40-10:10工联院对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贯标610:10-10:20数促中心发布小灯塔、数字车间、链式企业名单遴选情况710:20-12:00三个服务商及五个细分行业数转企业案例分享813:30-15:00工联院对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进行培训915:00-15:30数转平台培训1015:30-17:00分行业进行交流,选取两个完成较好区县工信经验分享1117:00结束三、有关事项(一)诚挚邀请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分管领导参加,会上将对政策实施、验收工作进行解读,请组织辖区试点行业内企业参加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交流会,参会人员回执请于9月20日(星期五)12:00点前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反馈至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通过电子邮箱(kmsgxjxcc@163.com)反馈。(二)本次会议将对试点工作的中期评估、资金拨付、项目管理等流程进行详细解读,事关企业能否通过验收,请各试点企业及服务商高度重视并安排相关负责人按时参会。(三)请各单位参会人员提前15分钟签到,无特殊事项不得请假,确因有事不能参会的,须提前请假,并安排熟悉情况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章)2024年9月12日 附件: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交流会工作方案
2024-0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做好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安全有序更换动力电池工作,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工作应在确保整车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运营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应具有法人资格,并遵循“谁主张、谁负责;谁更换、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二、用于更换的动力电池性能应满足GB 38031《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建议满足GB/T 31484《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31486《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等推荐性国家标准要求。更换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应移交给回收服务网点等渠道,相关主体应按有关规定上传溯源信息。三、更换动力电池后的整车性能应满足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3890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1589《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8384《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 38032《电动客车安全要求》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四、已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年检、安全管理、缺陷召回、事故调查、报废回收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五、已更换动力电池车辆在发生事故后,其保险理赔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车辆保险合同约定组织开展。特此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2024年8月16日
2026-01
有关单位: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云财规〔2025〕13号)、《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云科规〔2025〕7号)、《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26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有关规定,经公开申报、专家评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研究,省科技厅厅务会议审议等程序,现将2026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拟支持项目(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2026年1月30日—2月5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向省科技厅书面反映,凡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书面材料要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书面材料需签署真实姓名(打印无效),写明联系电话。匿名异议和超出公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联系人及电话:张磊,0871-63136053。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542号云南省科技厅507室。邮编:650051。 附件:云南省2026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拟支持项目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6年1月29日附件云南省2026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拟支持项目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类项目(8项)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1云南多民族地区地中海贫血分子流行病学与免疫组学多样性的研究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章锦曼2异种器官移植医学转化平台创新能力提升云南农业大学魏红江3开远市现代农业产业园高端花卉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能力提升开远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思敏4云菌多样性资源与种业融合创新体系研究及产业化应用云南汇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秦振坤5铝冶炼危废灰渣高值化绿色利用区域协同创新体系研究与全链条处置服务平台应用云南文山铝业有限公司石志强6基于通导感管一体化的低空经济智能基础设施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幸锋7锌系统贵金属浮选富集与全量回收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云南云铜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张少博8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智能服务平台创新服务能力提升云南省大数据有限公司陶涛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类项目(8项)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1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热带植物高通量表型监测与测序智能研究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章永江2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云南省木竹生物质材料研究与开发西南林业大学周晓剑3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云南高值天然药物合成生物学研究云南农业大学郝冰4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云南省战略金属矿产资源绿色分离与富集研究昆明理工大学蔡锦鹏5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适配高比例新能源的新型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发昆明理工大学董俊6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装配式轻型智能原位剪切试验系统研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周坦7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人工智能驱动的教育教学智慧服务技术研究云南师范大学甘健侯8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山地农村小流域生态环境智慧监测与质量提升研究西南林业大学张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类项目(10项)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1三七稀有皂苷绿色生物转化关键技术及应用研究金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张凯2滇黄精精深加工关键技术创新与高值化产品成果转化研究腾冲本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端健3特色复合调味品品质调控关键技术成果转化及应用研究 云南正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周颖4玫瑰提取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云南腾冲露丝福生物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段丽娟5基于高纯度核桃蛋白提纯工艺及大健康产品的开发与产业化应用研究云南核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冯振杰6云岭牛高效扩繁育种技术与推广应用研究腾冲恒益东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赵兴健7高值离褶伞规模化栽培应用研究迪庆藏族自治州高原生物研究所都吉8电气用高导耐热铝合金制备关键技术成果转化与应用研究云南云铝泽鑫铝业有限公司尹剑9高导电-强附着银基粉体的跨尺度协同构筑及声电器件产业化应用研究昆明攀驰科技有限公司施辉献10基于物联网芯片驱动的数字孪生水厂构建与产业化应用研究云南创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田强
2026-01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云南省产业园区发展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1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产业园区发展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动园区产业转型升级,持续提升园区效益和质量,制定本方案。到2028年,全省园区产业集聚效应凸显、产业结构更加优化,园区主导产业更加突出、形成若干特色产业集群,在经济规模、产业结构、经营主体培育等方面实现全面提升,基本建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竞争力强的园区现代化产业体系,成为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2026—2028年,全省园区规上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7%左右,规上工业企业年均新增600家。一、主要任务(一)聚焦重点优势产业,推动园区转型升级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依托资源禀赋、区位条件等独特优势,推动产业向重点园区集聚。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做强做优做大资源型产业,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运用数智技术、绿色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以产业转型发展促进园区转型升级。到2028年,力争全省有色金属产业产值突破6000亿元,其中稀贵金属产业产值突破1800亿元;新能源电池和磷产业成为新的千亿级产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数据局,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1.以铝、铜为主的有色金属精深加工产业。实施有色金属产业延链补链强链专项行动,大力发展再生铝、铝基和铜基新材料及终端产品,大幅提高铝、铜加工转化率,促进再生铝、铜与下游加工产业融合发展,打造国家战略性有色金属产业基地。2.以铟、锗、铂为主的稀贵金属新材料产业。实施稀贵金属产业做大做强专项行动,在材料环节形成一批具备优势竞争力的先导性产品,带动资源综合利用、精深加工、元器件生产等集聚发展,高质量建设滇中稀贵金属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打造全国重要的稀贵金属产业基地。3.高效高值利用磷资源的新能源电池和精细磷化工产业。落实磷资源高效高值利用实施方案,加快构建磷化工现代化产业体系,大力发展精细磷化工产品,争创国家级绿色磷化工先进制造业集群;利用好磷资源,推进优势资源整合,延伸新能源电池产业链,推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降本增效工作,建设全国新能源电池产业重要基地。4.绿色食品和中药材精深加工产业。实施绿色食品和中药材精深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大力发展以高原特色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绿色食品,重点发展植物提取物、功能化妆品和药食同源健康产品,加快中成药大品种培育和二次开发,积极发展中药饮片、创新中药和新型天然药物,支持滇中地区打造生物医药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5.以数字信息大通道为牵引的数字产业。制定加强数字信息大通道建设推动数字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加快建设昆明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充分发挥产业牵引作用。创新“绿电+智算”发展路径,积极争取打造区域算力枢纽。发展以智能终端、服务器、显示面板、智能穿戴为重点的电子信息制造业。(二)聚焦实体企业,推动园区发展壮大6.加力培育规上工业企业。鼓励新建和经批准实施的易地搬迁制造业项目向园区集聚。制定年度新建投产纳规项目清单和“小升规”企业清单,建立规上工业企业分级培育机制,针对不同企业实施精准帮扶指导。强化新建项目服务保障,确保新建项目及时竣工投产达效、尽早纳规入统。强化跟踪评价和工作调度,建立新增规上工业企业季度通报制度,制定规上工业企业培育激励政策。完善困难企业预警分析、全程帮扶工作机制,稳定企业生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7.打造专精特新培育高地。实施专精特新企业倍增三年行动计划,围绕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重点领域和认定标准,靶向确定目标企业,建立专精特新企业梯度培育种子库,强化助企服务和精准帮扶,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围绕潜力企业和特色优质企业,充实后备企业力量,推动种子企业向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加速跃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8.构建多层次产业科技创新平台。修订省级孵化器管理办法,推动建设一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和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概念验证中心,集聚一批新型研发机构。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学科溢出效应和实验室平台优势,促进“园区、城区、校区”联动。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鼓励园区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三)聚焦产业链升级,培育壮大园区产业集群9.做大千亿级产业集群。针对综合水平质效高的园区,以有竞争力的企业为引领,优化主导产业链关键环节布局,做强产业链、做优产业生态,提升产业集群发展水平和能级,创建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到2028年,千亿级产业集群达3个。(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10.做强百亿级产业集群。针对成长性好的园区,积极发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生产配套服务机构,构建“龙头企业引领、中小企业共生”发展体系,推动产业集群规模扩张和竞争力提升,探索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向重点园区集聚。到2028年,百亿级产业集群达25个。(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11.做优特色产业集群。针对产业特色鲜明的园区,按照特色化、专业化发展路径,培育一批特色突出、在细分领域具有影响力的产业集群。到2028年,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达8个以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四)聚焦绿色和数字化转型,推动园区提质发展12.开展园区污染治理。有序推进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全面排查园区环境管理不到位问题,针对发现问题制定“一园一策”整改方案,全面推进整改落实工作。统筹使用省预算内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等,推进园区水、大气、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提高环保治理效能。落实工业水效提升行动计划要求,加强园区和企业内部用水管理,提升用水效率。到2027年,全省园区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和处理,排放稳定达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13.创新绿色低碳发展。推动园区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和节能技术改造,推动先进技术和工艺突破,重点推动绿色铝、硅、新能源电池等产业全链条节能降碳。制定省级零碳园区建设方案,完善园区能源和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建立能碳管理平台,实现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动态监测、分析和管理。加强绿色电力证书管理,支持绿色资源助力产业和园区发展。着力构建园区绿色低碳物流体系,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争创1—2家国家级零碳园区。(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云南电网公司、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14.推进数字化转型。以数字技术与园区发展深度融合为主线,对照高标准数字园区评价指标体系,优化园区数字化基础设施,推进园区内企业、产业链数字化转型,提升园区数字化服务和管理能力,形成一批数智赋能园区发展的典型模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组织实施(五)抓实重大项目建设15.做好项目谋划。抢抓国家扩大有效投资的政策机遇,积极做好项目谋划,持续完善项目储备库,精准对接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设备更新再贷款、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等中央资金投向,扎实做好前期工作,加大资金争取力度,加力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数字化改造,切实把政策支持变成具体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16.强化服务保障。充分发挥工业经济运行工作专班和省、州(市)联动的重点企业包保服务工作机制作用,按照“项目化、清单化、具体化”要求,全口径抓实项目全周期服务,持续强化土地、能耗、环评等要素保障,推动招商项目落地开工、新建项目加快建设、在建项目纳统入库、停缓建项目复工重启。建立健全重点产业培育协同机制,省直有关部门与州(市)同频共振、同题共答、同责共担,联动州(市)、园区及链主企业共同发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林草局、省投资促进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加力精准招商与跨区域协作17.加强联动招商。强化全省“一盘棋”统筹招商,聚焦重点优势产业,谋划推动一批标志性和牵引性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省直有关部门做好政策指引和支持,指导州(市)、园区精准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跟踪服务,提高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率。(省投资促进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18.深化园区合作。以“2+3+N”园区为核心,提升昆明、曲靖园区产业转移承接能力,加快瑞丽、磨憨、河口沿边产业园区及其他边境州(市)园区建设,吸引更多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落地。落实利益共享机制,做深做实沪滇“16+16”园区共建合作,鼓励和支持园区通过合作共建、联合招商、“飞地”协作、结对帮扶、引进运营公司等形式深化协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投资促进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七)提升园区市场化运营能力19.推动市场化改革。积极探索“小管委会+大公司”等模式,强化园区运营公司开发建设、运营服务、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土地储备等功能。鼓励金融机构为园区量身定制金融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上市、挂牌和发行债券融资,支持有条件的园区设立产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园区环保、能源、新型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用好省级先进制造业股权投资母基金,通过“子基金+直投”的运作方式,引导撬动社会资本集中投向重点产业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云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推进产融合作。在全省园区中推广应用省融信服平台,鼓励银行加强内部金融数据与平台信用信息的有机结合,支持金融特派员进驻产业园区,进一步完善“政银企”融资服务对接机制,常态化组织开展融资对接活动。探索建立优质企业融资服务机制,加大对园区优质企业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利率和担保费率等方面的综合服务保障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等,促进金融资源精准对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省金融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数据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云南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附件:5个重点优势产业布局园区附件5个重点优势产业布局园区
2026-01
各州(市)科技局,有关单位:修订后的《云南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云科规〔2026〕1号)经云南省科技厅2026年第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6年1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云南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强化高水平科技服务,提升孵化服务效能,助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及国家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集聚各类要素资源,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第四条 孵化器发展目标。锚定“3815”战略发展目标,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构建孵化生态,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优质高效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助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提供支撑。第二章职责第五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对全省孵化器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主要职责是:1. 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政策。2. 研究制定省级孵化器的管理办法和支持政策等,指导孵化器的建设与运行。3. 负责省级孵化器的认定、监督、变更与取消、绩效评价和统计等工作,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部级孵化器。第六条 各州(市)科技主管部门、国家和省级开发区是省级孵化器的具体服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 贯彻落实关于孵化器发展的方针政策,督促指导辖区内孵化器的运行和管理。2. 培育支持本地孵化器建设,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省级孵化器。3. 协调解决省级孵化器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配合省科技厅对省级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和统计。第七条 运营主体是省级孵化器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1. 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孵化器建设发展的各项规章制度,提供相应的场地、人员、经费、设施等建设保障,解决自身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2.为入孵企业提供孵化服务,完成孵化器的统计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3.履行孵化器在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经营纳税、环境保护等方面主体责任。第三章 认定条件第八条 申报省级孵化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云南省内运营满1年,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2. 具有稳定清晰法律关系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3. 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4. 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10%,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20%。5. 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5%。6. 上年度不少于2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10%。7. 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8. 上年度毕业企业不低于在孵企业数的10%。9.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1.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2.累计获得投融资超过200万元;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第十一条 省内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的孵化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沿边产业园区内与周边国家共建的孵化器,相应规定要求可按比例降低15%。第四章 认定程序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孵化器运营主体在指定信息平台提交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 各州(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孵化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实地抽查,初审通过后推荐至省科技厅。第十四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依据认定条件进行材料初审、实地核查、综合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孵化器,经厅务会审议通过并公示,发文将运营主体认定为省级孵化器。为便于服务管理,省级孵化器原则上统一命名为“云南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部分内容由运营主体自行确认。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省级孵化器认定工作。第五章 评价监督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每3年对省级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主要围绕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反映孵化器建设、运营和发展情况。省级孵化器将上年度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经州(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对省级孵化器进行评价,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机制。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4个等级,用于指导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撑政策制定和动态管理。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对省级孵化器管理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认定的孵化器相关信息或统计数据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可举报反映,并提供佐证材料,经各州(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实后报请省科技厅依规处置。第六章 变更与取消第十九条 省级孵化器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情况,以及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州(市)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各州(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第二十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级孵化器资格,被取消的孵化器运营主体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1.运营出现问题,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经限期1年整改,仍无法正常运营的;2.运营主体注销或发生重大变化,已无法达到认定条件的;3.无特殊原因,连续2年未按要求填报统计数据的;4.绩效评价等级为(D)级,经限期1年整改,仍不合格的;5.孵化器自行要求取消认定的;6. 孵化器运营主体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核实后予以取消。第七章 促进与发展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的省级孵化器,按规定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第二十二条 支持孵化器加强专业孵化能力建设,强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运用智能化、数字化手段提高孵化效能。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优化配置创业导师,鼓励设立技术经纪(理)人岗位。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新模式,打造创新创业服务生态,提升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水平,支撑科技型企业培育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第二十三条 支持孵化器深化加速服务功能,通过定期设立创业加速营等形式,集中遴选优质项目并提供概念验证、早期投资、中试熟化、产业对接、融资支持、创业辅导等服务,加速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建设专业领域孵化器,引导孵化器吸纳青年科研人员、科研团队、退役军人、大学生、返乡创业人员等创新创业,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推动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第二十五条 鼓励省级孵化器与部级孵化器协同联动向外提供孵化运营服务,建立共建共享机制,放大辐射效应,带动更多孵化器共同发展。第二十六条 各州(市)科技主管部门要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绩效评价优良的省级以上孵化器给予重点支持,建立完善区域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塑造开放、多元的创新创业环境。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为政策衔接过渡期,过渡期内原有省级孵化器资格继续保留,但应按照本办法认定条件自行开展运营调整。省科技厅将在过渡期内统一组织原省级孵化器及省内众创空间进行申报评审,通过评审的认定为新的省级孵化器。过渡期结束后,未通过评审的原省级孵化器及省内众创空间不再保留相应资格。第二十八条 州(市)科技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州(市)级孵化器管理办法(众创类孵化载体纳入孵化器管理)。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孵化器绩效评价标准。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云科规〔2020〕6号)同时废止。
2026-01
各州(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生产力促进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型产业集群、国家火炬软件产业基地、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根据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5年度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火炬〔2026〕3号)要求,2025年度国家火炬专项统计调查工作已经开始,结合云南省实际,现将2025年度国家火炬专项统计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实施(一)国家高新区及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统计工作由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统计工作完成后,汇总上报火炬中心的同时,请及时将国家高新区的综合统计数据及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统计数据报云南省科技统计信息中心汇总,形成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的统计数据。(二)高新技术企业综合统计快报表填报工作由各州(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州(市)科技局汇总辖区内快报数据后通过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https://hjrz.chinatorch.org.cn)科技部门快报入口填报,同时将签字盖章的报表扫描件(在线打印且带火炬水印)作为附件上传。(三)国家高新区以外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表由各州(市)科技局负责催报,具体为:1.由昆明市科技局负责昆明辖区内(除昆明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表的催报,汇总后报送云南省科技统计信息中心。2.由玉溪市科技局负责玉溪辖区内(除玉溪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表的催报,汇总后报送云南省科技统计信息中心。3.由楚雄州科技局负责楚雄辖区内(除楚雄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表的催报,汇总后报送云南省科技统计信息中心。4.除昆明市、玉溪市、楚雄州,其他各州(市)科技局负责本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表的催报,汇总后报送云南省科技统计信息中心。(四)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半年报、年报统计工作由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所在地州(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汇总后报送云南省科技统计信息中心。(五)国家大学科技园半年报、年报统计工作及国家火炬软件产业基地、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创新型产业集群、生产力促进中心、省级高新区的年报统计工作统一由云南省科技统计信息中心组织实施。二、填报内容(一)月报统计数据创新型产业集群通过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https://hjrz.chinatorch.org.cn)填报“创新型产业集群月度情况调查表”并提交统计数据,通过省级管理员审核后将签字盖章的报表封面扫描件(在线打印且带火炬水印)作为附件上传。(二)快报统计数据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综合统计快报表(高新技术企业填报)”(见附件1、如数据还未出,请填报预估数),报送至辖区科技局;各州(市)科技局汇总数据后通过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https://hjrz.chinatorch.org.cn)科技部门快报入口填报,同时将签字盖章的报表扫描件(在线打印且带火炬水印)作为附件上传。(三)半年报统计数据1.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通过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https://hjrz.chinatorch.org.cn)填报“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半年报表”并提交统计数据,通过省级管理员审核后将签字盖章的报表封面扫描件(在线打印且带火炬水印)作为附件上传。2.国家大学科技园通过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https://hjrz.chinatorch.org.cn)填报“国家大学科技园半年报表”并提交统计数据,通过省级管理员审核后将签字盖章的报表封面扫描件(在线打印且带火炬水印)作为附件上传。(四)年报统计数据1.昆明、玉溪及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通过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https://hjrz.chinatorch.org.cn)填报“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表”并提交统计数据,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通过省级管理员审核后在线打印报表封面(带火炬水印、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为PDF版本文件(以单位名称命名)报送至辖区科技局,各州(市)科技局收齐本辖区内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年报表封面扫描件后再报送至云南省科技统计信息中心。2.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通过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https://hjrz.chinatorch.org.cn)填报“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情况统计报表”并提交统计数据,通过省级管理员审核后将签字盖章的报表封面扫描件(在线打印且带火炬水印)作为附件上传。3.国家大学科技园通过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https://hjrz.chinatorch.org.cn)填报“国家大学科技园情况统计报表”并提交统计数据,通过省级管理员审核后将签字盖章的报表封面扫描件(在线打印且带火炬水印)作为附件上传。4.创新型产业集群通过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https://hjrz.chinatorch.org.cn)填报“创新型产业集群统计报表”并提交统计数据,通过省级管理员审核后将签字盖章的报表封面扫描件(在线打印且带火炬水印)作为附件上传。5.生产力促进中心通过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https://hjrz.chinatorch.org.cn)填报“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报表”并提交统计数据,通过省级管理员审核后在线打印报表(带火炬水印、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为PDF版本文件(以单位名称命名)报送至云南省科技统计信息中心。6.省级高新区通过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https://hjrz.chinatorch.org.cn)填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并提交统计数据,通过省级管理员审核后在线打印报表(带火炬水印、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为PDF版本文件(以单位名称命名)报送至云南省科技统计信息中心。7.国家火炬软件产业基地通过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https://hjrz.chinatorch.org.cn)填报“国家火炬软件产业基地统计报表”并提交统计数据,通过省级管理员审核后将签字盖章的报表封面扫描件(在线打印且带火炬水印)作为附件上传。8.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通过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https://hjrz.chinatorch.org.cn)填报“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统计报表”并提交统计数据,通过省级管理员审核后将签字盖章的报表封面扫描件(在线打印且带火炬水印)作为附件上传。9.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通过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https://hjrz.chinatorch.org.cn)填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统计报表”并提交统计数据,通过省级管理员审核后将签字盖章的报表封面扫描件(在线打印且带火炬水印)作为附件上传。三、报送时间(一)月报统计数据各创新型产业集群,请务必于报告期次月25日前通过网络平台上报,同时将签字盖章的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二)快报统计数据由各州(市)科技局催报并汇总,请务必于2026年1月23日前将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综合统计快报汇总数据通过网络平台上报,同时将签字盖章的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三)半年报统计数据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请务必于2026年6月30日前通过网络平台上报,同时将签字盖章的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四)年报统计数据1.各国家高新区以外高新技术企业,请务必于2026年3月20日前完成上报工作,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需将报表封面扫描件报送至辖区科技局。各州(市)科技局收齐本辖区内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年报表封面扫描件后于2026年3月31日前报送至云南省科技统计信息中心。2.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请务必于2026年1月31日以前通过网络平台上报,同时将签字盖章的报表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3.各生产力促进中心、省级高新区,请务必于2026年3月20日前完成上报工作,并将报表扫描件报送至云南省科技统计信息中心。四、注意事项(一)月报的调查时期为填报期当月1日至最后一日,月报累计数据调查时期为1月1日至当年截至填报期月份最后一天,1月、12月月报免报。快报的调查时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半年报的调查时期为填报期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年报的调查时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二)具体的调查表式、指标说明等内容详见《2025年度火炬统计调查实施方案》,2025年度火炬统计报表电子版可进入火炬中心官网“专项工作”右侧栏目“火炬统计”页面中“火炬统计报表下载”模块下载(网站:http://www.chinatorch.org.cn/kjfw/wjxz/yjlist.shtml),填报时以系统报表为准。(三)云南省科技统计信息中心(云南省科技情报研究院)受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委托,承担火炬专项统计调查的具体工作。(四)相关国家火炬专项统计调查数据资料仅供省科技厅汇总上报火炬中心之用,不对社会公布。(五)各类报表必须经省级管理员审核后方可在线打印且必须带有火炬水印。(六)如在统计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咨询:1.云南省科技统计信息中心(云南省科技情报研究院)联系人:张娅、李艳芬、杨映明。联系电话:0871-65349981、63336314、63113341。邮箱:286493401@qq.com。传真:0871-63113341。地址:昆明市人民东路246号云南省科技统计信息中心(云南省科技情报研究院)512办公室。邮编:650051。QQ群:129472919(云南省火炬统计调查群)2.火炬计划统计部分(1)高新技术企业报表问题联系人:统计监测与信息处刘祥钰、李文奇、丁柯。联系电话:010-68209042/9046/9020。(2)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账号注册、密码找回、企业注册信息变更等问题)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10-69943997/3998。(3)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生产力促进中心报表问题联系人:孵化体系建设处李恬阔、李享。联系电话:010-68209047/9048。(4)软件产业基地、特色产业基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报表问题联系人:产业集群发展处蔡子航、杨俊臣。联系电话:010-68209152/9149。(5)创新型产业集群报表问题联系人:产业集群发展处孙翔宇、蔡子航。联系电话:010-68209150/9152。(6)火炬统计调查系统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10-684226722、13511069475。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综合统计快报表(高新技术企业填报)2.高新技术企业综合统计快报表(州、市科技局填报)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6年1月14日
2026-01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云办发〔2021〕36号,以下简称《29条措施》)的通知精神,现将云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类奖补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奖补时间范围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活动,符合《29条措施》第27条规定,可按本通知要求申报奖补。即:经省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合同,年度技术交易额在500万元(含)至3000万元(含)之间的单位,按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合同登记方奖励;超过3000万元的部分按5‰给予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每年完成额定工作任务,给予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超过额定工作任务的增量部分,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登记机构每年补助、奖励金额最高为50万元。二、申报类别和材料要求(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站奖补完成《云南省科技厅关于2025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目标的通知》要求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站,可申报此奖补。申报方法及需提供材料如下:1.在省科技厅网站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创新引导与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中的“科技成果转化奖补专项”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奖补项目”填报“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2.2025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总结(盖章件,见附件1);3.完成2025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目标的证明材料(可从“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中的“统计分析”中的“合同统计”截屏图片,统计指标按“合同类别”统计,“统计级数”按“一级”统计,需加盖单位公章);4.诚信承诺书(见附件2)。(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方奖补经省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合同中的“技术交易额”累计符合《29条措施》第27条规定的单位,可申报奖补。在2025年登记的“分期付款”类的技术合同,可将分期付款的发票和银行凭证累计申报奖补。享受过奖补的技术合同不再予以申报。申报方法及需提供材料如下:1.在省科技厅网站“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简称“管理信息系统”)的“创新引导与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中的“科技成果转化奖补专项”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方奖补项目”中填报“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2.申报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无需提供技术合同;4.与每个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相对应的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发票(记账联)和技术交易金额的银行凭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5.单位承诺书(见附件3)。三、申报程序(一)网络申报。申报单位已经在“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注册的,继续使用原用户名及密码登录系统,进行项目申报;未完成单位注册的用户,建议使用Firefox浏览器、Google Chrome浏览器或者搜狗浏览器,登录省科技厅门户网站(kjt.yn.gov.cn)完成注册及申报。各申报单位要用项目负责人的个人账号进行填报,提交后再用单位账号进行审核推荐。省科技厅不作为任何申报单位的推荐部门。(二)在线审核。各推荐部门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申报单位填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在线审核。四、申报截止时间及材料受理(一)网上填报2026年1月15日至3月22日17:00前,各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管理信息系统”申报材料,逾期关闭系统,终止申报。(二)网上审核2026年2月1日至3月31日17:00前,各推荐部门按要求在“管理信息系统”审核申报材料,逾期关闭系统,终止审核。五、有关要求(一)附件1、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站)必需填报。附件3、4、5、6技术合同认定方必需填报。(二)各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需承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如实填报项目“绩效目标表”,认真核查单位银行信息,因单位银行信息填报错误而导致奖补资金不能拨付,由申报单位承担责任。各申报单位自行在“天眼查”中检查是否存在预警风险,如若存在预警风险应出具法律诉讼说明(盖单位公章)和法律裁决文书,并上传至“单位承诺书”栏。(三)各申报单位按照附件4、5、6的模版填统计汇总表,再按照统计汇总表的顺序对应扫描合同登记证明、发票、银行转账凭证分别上传至“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栏、“技术交易发票”栏和“技术交易银行转账凭证”栏,三个表格相同技术合同事项的序号须一致,便于对应核实。少数单位因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交易发票和技术交易银行转账凭证过多,申报系统容量无法满足扫描上传需求,请申报单位按附件4、5、6的要求填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财务专用章分别上传附件清单。再将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发票及对应的银行转账凭证扫描文件复制在U盘中,上交省情报院612室常冬老师处以备查,核查完以邮寄到付或自取方式返还(请注明返还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已上传证明、发票、凭证的单位无需上交U盘。(四)各项目推荐部门要严格审核申报单位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或材料提供不全、填报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退回修改。(五)奖励资金的发放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十五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65号)落实。给予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孵化器认定、创新创业大赛、专利申请与维护费用和与上述工作相关的条件建设,须符合国家、省相关资金管理要求,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六、联系人及电话省科技厅成果转化处:崔文川,0871-63104096。省情报院技术转移中心:常冬,0871-63127546。 附件:1.2025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总结(登记站用模版)2.诚信承诺书(登记站用模版)3.单位承诺书(登记方用模版)4.2025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统计汇总表5.开具发票清单(登记方用模版)6.银行凭证清单(登记方用模版)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6年1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6-01
各州(市)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在支持“三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省科技厅将选派科技人员到我省89个“三区”县(以下简称89个县,详见附件1)开展科技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派要求(一)派出单位1.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以及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依托单位;2.省直有关事业单位、有关企业;3.州(市)级事业单位、有关企业。(二)选派对象及条件1.选派对象主要为能够解决受援地区科技需求、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职业资格)的现代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农村生态、环保、信息化等行业的科技人员,自愿为受援地服务对象提供科技服务或到受援地开展科技创业。2.尚在服务期内的“三区”科技人才与科技特派员不重复认定,已申报2026年省科技特派员的人员此次暂缓申报。3.服务本县域的不纳入认定范畴。(三)服务对象1.优先选派“三区”科技人才服务国家、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2.89个县内经过认定的农业科技示范园等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星创天地,以及其省、州(市)级龙头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89个县内承担国家、省、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89个县内的农场、林场等基层专业技术机构和科技示范基地、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3.县直机关(部门)和事业单位不能作为受援单位。(四)服务内容与形式选派科技人员要围绕服务地区或单位的科技需求,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新品种、新产品、新模式、新技术、新农具;与服务对象结成利益共同体、创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为“三区”培养本土科技人才,推进县域科技创新创业。(五)服务时间提供科技服务的时间为1年,派出期间根据服务对象的科技需求和科技攻关、示范、推广的需要,不定期到实地开展科技服务,或采取通讯、网络等方式及时提供科技服务、解决科技问题。二、支持措施(一)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对“三区”科技人才给予补助,主要用于列支科技人员到“三区”县开展科技服务的交通差旅、购买意外保险和培训费用等。(二)对表现优异、做出重要贡献的选派对象以及对执行本专项计划成绩突出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宣传表扬。(三)对派出科技人员与服务对象联合申报的产学研科技计划项目,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单位对派出人员应从人才工作经费中给予更多支持。(四)其他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按照《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组发〔2011〕23号)执行。三、相关要求(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与受援地区对接科技需求,引导和组织广大科技人员积极申报,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做出应有贡献。(二)各单位要严格把关,对往年作为选派对象但没有提交“五方协议”书和考核表的科技人员原则上不再推荐。(三)各单位应提前做好统一调配工作,向受援县均衡分配选派对象,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可适当增加名额。(四)请各州(市)科技主管部门、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填写《2026年云南省“三区”科技人才选派五方协议书》(详见附件2),并统一填报《“三区”科技人才选派对象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3)。上述申报材料允许电子签章,材料真实性纳入诚信管理。(五)请各州(市)科技主管部门、各单位于2026年2月28日前将签章齐全的本州(市)、本单位拟选派对象(包括拟派往其他地区的科技人员)的《2026年云南省“三区”科技人才选派五方协议书》扫描文档、《“三区”科技人才选派对象情况汇总表》扫描文档及可编辑Excel文档发送至邮箱kjt63169621@126.com,签章齐全的上述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邮寄至省农村科技服务中心。四、联系方式省农村科技服务中心,0871-63169621。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0871-64630653。邮寄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护国路28号云南省农村科技服务中心成果转化科,邮编:650021。 附件:1.云南省“三区”县名单(89个)2.2026年云南省“三区”科技人才选派五方协议书3.“三区”科技人才选派对象情况汇总表4.“三区”人才州(市)科技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6年1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6-01
工信厅联节〔2025〕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市场监管部门、能源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促进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现将《工业绿色微电网建设与应用指南(2026—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25年12月31日
2026-01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人工智能+制造”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25〕2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党委网信办、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教育厅(教委)、商务主管部门、国资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数据管理部门 ,各有关单位:现将《“人工智能+制造”专项行动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2025年12月25日“人工智能+制造”专项行动实施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