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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2024年9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明确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试点企业的数字化水平需按照2024年版指标进行现场评定。为做好新版指标的宣贯工作,加快推进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进程,经研究,拟于9月24日举办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交流会,现诚挚邀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参会,具体事项如下:一、会议时间及地点时间:2024年9月27日(星期二)上午8:30至下午17:00;地点:盘龙区云上数字赋能产业园(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拓东路20号巨人大厦)。二、会议议程序号时间议程18:30-9:00签到29:00-9:10省工信厅领导致辞39:10-9:20市政府领导致辞49:20-9:40昆明市工信局做数转工作进展通报59:40-10:10工联院对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贯标610:10-10:20数促中心发布小灯塔、数字车间、链式企业名单遴选情况710:20-12:00三个服务商及五个细分行业数转企业案例分享813:30-15:00工联院对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进行培训915:00-15:30数转平台培训1015:30-17:00分行业进行交流,选取两个完成较好区县工信经验分享1117:00结束三、有关事项(一)诚挚邀请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分管领导参加,会上将对政策实施、验收工作进行解读,请组织辖区试点行业内企业参加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交流会,参会人员回执请于9月20日(星期五)12:00点前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反馈至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通过电子邮箱(kmsgxjxcc@163.com)反馈。(二)本次会议将对试点工作的中期评估、资金拨付、项目管理等流程进行详细解读,事关企业能否通过验收,请各试点企业及服务商高度重视并安排相关负责人按时参会。(三)请各单位参会人员提前15分钟签到,无特殊事项不得请假,确因有事不能参会的,须提前请假,并安排熟悉情况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章)2024年9月12日 附件: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交流会工作方案
2024-0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做好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安全有序更换动力电池工作,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工作应在确保整车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运营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应具有法人资格,并遵循“谁主张、谁负责;谁更换、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二、用于更换的动力电池性能应满足GB 38031《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建议满足GB/T 31484《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31486《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等推荐性国家标准要求。更换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应移交给回收服务网点等渠道,相关主体应按有关规定上传溯源信息。三、更换动力电池后的整车性能应满足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3890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1589《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8384《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 38032《电动客车安全要求》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四、已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年检、安全管理、缺陷召回、事故调查、报废回收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五、已更换动力电池车辆在发生事故后,其保险理赔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车辆保险合同约定组织开展。特此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2024年8月16日
2025-10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常态化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5年10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常态化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常态化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有效防范遏制盗采矿产资源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方针,全面建立健全和有效落实动态巡查、快查快处、举报奖励、责任追究等制度体系,全面推进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维护长治久安。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非法开采、盗采。凡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以及明知是盗采的矿产资源而予以收购、运输、加工、销售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条 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持续强化“打非治违”工作责任落实,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打击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常态化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并按规定提供必要保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打击行政区域内盗采矿产资源的属地责任,采取“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的办法,建立健全基层监管网格制度、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织密织牢网格化管理体系,对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实施有效的动态巡查和监管,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置。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严格履行矿产资源管理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开展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负责组织排查行政区域内废弃矿井(硐)及历史盗采点(盗硐),严格落实持续封堵措施;依法严肃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私挖盗采和采矿许可证过期仍组织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有非法收购、销售、加工矿产资源等行为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并向属地政府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民用爆破物品流向管理,严防民用爆破物品流入“黑市”或用于盗采矿产资源,严查严处将民用爆破物品出售、出借、转让用于盗采矿产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违法行为,按照行刑衔接有关规定,及时接收、依法侦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严肃查处暴力抗法和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盗采矿产资源、矿山企业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同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处理;负责落实兑现盗采矿产资源举报奖励经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煤矿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盗采矿产资源、矿山企业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同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处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矿产品经营主体进行摸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交易矿产品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矿山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盗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在公路用地范围内采矿并损害公路及影响公路安全通行的行为;依法打击运输盗采矿产品行为,依法查处无证运输车辆、船舶等行为。水务部门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取土、淘金、钻探等盗采资源行为进行排查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非法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等行为,及时移交同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林草部门负责对盗采矿产资源导致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进行排查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电力部门严禁向各类非法采矿企业(点)及非法矿产品加工企业等供电;发现涉矿非法用电行为的,依法及时查处;对非法供电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处置。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对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开展不力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第五条 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依法严厉打击下列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一)无证开采、不按批准矿种开采、超出批准矿区范围开采、以采代探、以采代建等;(二)擅自启封已关闭取缔矿井(硐)、废弃矿井(坑)和潜入已停工停产停建矿井(硐)盗采矿产资源;(三)在偏远山区、偏僻林区、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四)利用合法经营企业厂房、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暗堡等形式秘密进行盗采矿产资源;(五)以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边坡治理、重点工程和公益性项目建设等各种工程建设名义盗采矿产资源;(六)在金沙江流域、赤水河流域、九大高原湖泊及各类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油气输送管道、铁路、公路等交通要道沿线盗采矿产资源;(七)非法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的矿产资源,以及非法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场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破物品、堆放地等条件;(八)拒绝、阻碍、暴力抵抗查处盗采矿产资源;(九)公职人员参与或保护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充当“保护伞”或幕后指使人;(十)其他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第六条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矿山企业是采矿权范围内日常管理和矿山生命周期内废弃矿井(硐)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全面落实防控措施,防止矿区范围内发生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生产、建设矿山企业应当组织专人对本矿区范围内历史遗留矿井(硐)进行全面排查,对矿区内已关闭取缔、废弃的井(硐)及时按标准实施永久性封堵,发现前期封堵不牢固的应当重新进行封实加固;对历史盗采点、矿区边界、封闭井(硐)等高风险区域实行常态化巡查检查;对因权属争议、矿区交界等易发盗采区域,应当与相邻企业签订联防协议,明确主体责任。停产停建矿山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落实管控措施等手续。地下矿山停产停建期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封闭井口,但应当向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反映井下实际情况的矿图,说明积水、有毒有害气体等对周边矿井的影响,并严格按照标准构筑设施,严防人员擅自进入;所有不封闭井口必须派专人值守或采取“电子封条”等方式管理。露天矿山停产停建期间,应当做好警戒区域划定、警示标志设置、切断工业场地电源、清除边坡危岩、完善矿区和排土场截排水设施等工作,并安排专人值守,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第七条 确保被关闭矿山(点)关闭到位。各级有关部门对拟关闭取缔矿山,依法提请属地政府发布关闭矿山公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注销有关证照,停止供电、供水、供民用爆破物品,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炸毁封闭井口,填平场地,恢复地貌,并加强日常巡查。第八条 建立健全工作协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和水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打击盗采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责任,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加强与司法机关沟通衔接,强化信息共享,依法移送线索,推动及时查处涉嫌犯罪案件。 第九条 建立健全定期巡查和整治制度。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并严格执行定期巡查制度,对照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组织巡查并依法制止和查处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发现一起、报告一起、查处一起,确保动态清零,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进行排查。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废弃矿井(硐)及历史盗采点(盗硐)定期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对未封堵或已封堵又遭到破坏的废弃矿井(硐)和盗硐,按规定逐一登记造册并采取永久性炸封或砌封等措施,严防人员擅自进入。第十条 建立健全快查快处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巡查排查发现的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应当逐一建立台账,严格精准执法,逐项对账销号,坚决做到露头就打、发现就查,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对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问题线索,迅速调查核实,依法从严从快查处,防止“小隐患”演变为“大问题”。发现非法采矿涉黑涉恶、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发现公职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矿产品溯源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矿产品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全链条管理,矿产品来源应有采矿(砂)许可证或有合法的购销手续,严禁无合法来源的矿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中失职失责、隐瞒不报、包庇纵容、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的盗采矿产资源案件的,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盗采矿产资源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将有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制度。自然资源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进行深入宣传报道,持续营造全社会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浓厚氛围。加强“以案说法”,公开通报盗采矿产资源典型案例,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震慑作用。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公民、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各地应当畅通举报渠道,拓宽线索来源,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做到有报必查、查实必处,对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按规定奖励举报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5-10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常态化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5年10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常态化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常态化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有效防范遏制盗采矿产资源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方针,全面建立健全和有效落实动态巡查、快查快处、举报奖励、责任追究等制度体系,全面推进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维护长治久安。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非法开采、盗采。凡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以及明知是盗采的矿产资源而予以收购、运输、加工、销售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条 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持续强化“打非治违”工作责任落实,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打击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常态化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并按规定提供必要保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打击行政区域内盗采矿产资源的属地责任,采取“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的办法,建立健全基层监管网格制度、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织密织牢网格化管理体系,对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实施有效的动态巡查和监管,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置。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严格履行矿产资源管理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开展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负责组织排查行政区域内废弃矿井(硐)及历史盗采点(盗硐),严格落实持续封堵措施;依法严肃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私挖盗采和采矿许可证过期仍组织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有非法收购、销售、加工矿产资源等行为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并向属地政府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民用爆破物品流向管理,严防民用爆破物品流入“黑市”或用于盗采矿产资源,严查严处将民用爆破物品出售、出借、转让用于盗采矿产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违法行为,按照行刑衔接有关规定,及时接收、依法侦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严肃查处暴力抗法和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盗采矿产资源、矿山企业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同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处理;负责落实兑现盗采矿产资源举报奖励经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煤矿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盗采矿产资源、矿山企业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同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处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矿产品经营主体进行摸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交易矿产品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矿山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盗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在公路用地范围内采矿并损害公路及影响公路安全通行的行为;依法打击运输盗采矿产品行为,依法查处无证运输车辆、船舶等行为。水务部门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取土、淘金、钻探等盗采资源行为进行排查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非法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等行为,及时移交同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林草部门负责对盗采矿产资源导致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进行排查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电力部门严禁向各类非法采矿企业(点)及非法矿产品加工企业等供电;发现涉矿非法用电行为的,依法及时查处;对非法供电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处置。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对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开展不力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第五条 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依法严厉打击下列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一)无证开采、不按批准矿种开采、超出批准矿区范围开采、以采代探、以采代建等;(二)擅自启封已关闭取缔矿井(硐)、废弃矿井(坑)和潜入已停工停产停建矿井(硐)盗采矿产资源;(三)在偏远山区、偏僻林区、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四)利用合法经营企业厂房、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暗堡等形式秘密进行盗采矿产资源;(五)以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边坡治理、重点工程和公益性项目建设等各种工程建设名义盗采矿产资源;(六)在金沙江流域、赤水河流域、九大高原湖泊及各类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油气输送管道、铁路、公路等交通要道沿线盗采矿产资源;(七)非法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的矿产资源,以及非法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场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破物品、堆放地等条件;(八)拒绝、阻碍、暴力抵抗查处盗采矿产资源;(九)公职人员参与或保护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充当“保护伞”或幕后指使人;(十)其他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第六条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矿山企业是采矿权范围内日常管理和矿山生命周期内废弃矿井(硐)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全面落实防控措施,防止矿区范围内发生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生产、建设矿山企业应当组织专人对本矿区范围内历史遗留矿井(硐)进行全面排查,对矿区内已关闭取缔、废弃的井(硐)及时按标准实施永久性封堵,发现前期封堵不牢固的应当重新进行封实加固;对历史盗采点、矿区边界、封闭井(硐)等高风险区域实行常态化巡查检查;对因权属争议、矿区交界等易发盗采区域,应当与相邻企业签订联防协议,明确主体责任。停产停建矿山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落实管控措施等手续。地下矿山停产停建期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封闭井口,但应当向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反映井下实际情况的矿图,说明积水、有毒有害气体等对周边矿井的影响,并严格按照标准构筑设施,严防人员擅自进入;所有不封闭井口必须派专人值守或采取“电子封条”等方式管理。露天矿山停产停建期间,应当做好警戒区域划定、警示标志设置、切断工业场地电源、清除边坡危岩、完善矿区和排土场截排水设施等工作,并安排专人值守,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第七条 确保被关闭矿山(点)关闭到位。各级有关部门对拟关闭取缔矿山,依法提请属地政府发布关闭矿山公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注销有关证照,停止供电、供水、供民用爆破物品,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炸毁封闭井口,填平场地,恢复地貌,并加强日常巡查。第八条 建立健全工作协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和水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打击盗采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责任,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加强与司法机关沟通衔接,强化信息共享,依法移送线索,推动及时查处涉嫌犯罪案件。 第九条 建立健全定期巡查和整治制度。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并严格执行定期巡查制度,对照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组织巡查并依法制止和查处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发现一起、报告一起、查处一起,确保动态清零,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进行排查。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废弃矿井(硐)及历史盗采点(盗硐)定期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对未封堵或已封堵又遭到破坏的废弃矿井(硐)和盗硐,按规定逐一登记造册并采取永久性炸封或砌封等措施,严防人员擅自进入。第十条 建立健全快查快处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巡查排查发现的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应当逐一建立台账,严格精准执法,逐项对账销号,坚决做到露头就打、发现就查,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对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问题线索,迅速调查核实,依法从严从快查处,防止“小隐患”演变为“大问题”。发现非法采矿涉黑涉恶、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发现公职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矿产品溯源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矿产品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全链条管理,矿产品来源应有采矿(砂)许可证或有合法的购销手续,严禁无合法来源的矿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中失职失责、隐瞒不报、包庇纵容、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的盗采矿产资源案件的,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盗采矿产资源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将有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制度。自然资源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进行深入宣传报道,持续营造全社会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浓厚氛围。加强“以案说法”,公开通报盗采矿产资源典型案例,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震慑作用。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公民、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各地应当畅通举报渠道,拓宽线索来源,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做到有报必查、查实必处,对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按规定奖励举报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5-10
有关单位:根据《云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云科规〔2022〕4号)等有关规定,经申报受理、专家评审、省科技厅厅务会和党组会审议、公示无异议,决定批准建设“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技术创新中心”等9个省技术创新中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省技术创新中心功能定位。坚持以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为使命,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撑与科技服务,提升我省重点产业领域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二、加快推进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明确省技术创新中心研究方向、建设期重点任务和预期成果,加强科研场地、科研设施建设,建立人才培引、成果转化等激励机制,完善组织架构、运行机制、保障措施,高水平推动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三、构建科学有效的治理体系。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统筹创新资源和力量组织,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牵头建设单位要充分发挥统筹引领作用,做好省技术创新中心战略规划和顶层设计,推动构建多方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结构。共建单位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按照任务分工推动落实。四、强化安全生产和科技保密工作。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省技术创新中心安全生产和科技保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和科技保密知识、技能教育培训,定期组织隐患排查,确保科研人员人身安全、仪器设备管理使用安全及研究数据安全,严防各类事故发生。批准建设的9个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期3年,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建设期满向省科技厅提交验收申请。建设期内,使用“云南省XX技术创新中心(筹)”名称。通过省科技厅组织的验收后,正式命名为“云南省XX技术创新中心”,进入运行期。 附件:2025年云南省技术创新中心批准建设名单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5年10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2025年云南省技术创新中心批准建设名单序号名称依托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备注1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技术创新中心(筹)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2云南省轨道交通大型养护装备技术创新中心(筹)中国铁建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科学技术局3云南省大数据技术及应用创新中心(筹)云南省大数据有限公司昆明市科学技术局4云南省植物源功能成分生物制造与转化技术创新中心(筹)云南西草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5云南省绿色矿山数智安全技术创新中心(筹)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昆明市科学技术局6云南省工程安全与应急救援技术创新中心(筹)云南航天工程物探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7云南省高端机床与装备技术创新中心(筹)中国机械总院集团云南分院有限公司中国机械总院集团云南分院有限公司8云南省贵金属药物技术创新中心(筹)贵研化学材料(云南)有限公司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云南省中医药民族医药健康产品研发技术创新中心(筹)云南中医药大学云南中医药大学达标认定制
2025-10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现将《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聚焦重点特色优势产业组织开展省级创新型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认定工作的通知》(云工信中小〔2025〕237号)转发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申报工作。在申报审核中请注意以下要点:一、申报企业需符合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支持重点方向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方向(详见附件);二、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需对申报企业行业进行初审,不符合行业要求的本次不予受理,并对申报企业的合规经营情况进行审查;三、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11月14日前将汇总的企业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区分直通车与一般类)、《2025年重点特色优势产业创新型中小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7)、《2025年重点特色优势产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8)(扫描版及可编辑版)正式行文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附件: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聚焦重点特色优势产业组织开展省级创新型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认定工作的通知 附1-92025年10月16日(联系人及电话:张红 63175665 15887868945)
2025-10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全省中药材产业发展工作现场推进会议精神,系统谋划云南中药材种业创新发展路径,聚焦云南道地中药材,从种质资源保护与创新、关键育种技术、良种高效繁育等种业发展关键环节,现组织申报科技支撑云药种业创新发展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相关条件及要求(一)牵头申报单位应为云南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严重逾期未验收在研项目、有坚实工作基础和较强研发实力、科研条件和稳定研发团队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二)申报项目企业(包括牵头及参与,下同)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低于70%,且应有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研发投入总量和研发投入强度大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及立项,可在申报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申报单位根据重点方向下所列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进行整体申报,原则上须覆盖方向/选题所规定的所有研究内容,达到或高于所有基本指标。考核指标中涉及含量提高、产量提高、育苗成活率提高、良种覆盖率提升等量化指标的,申报单位需提供当前基础数据及相应佐证材料。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育种等长周期项目不超过5年。(四)项目申报单位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为直接领导或从事项目研究开发的骨干成员,具有相关研究经历及能力,并能组织协调整个项目实施工作。承担有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且执行期满3个月后无故未申请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五)项目申报单位以需定研,根据项目任务实际需求,实事求是提出申请支持额度,原则上自筹经费与申请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鼓励项目申报单位积极争取银行贷款、风险投资等社会资金筹措自筹经费。(六)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本通知支持范围,同一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多头申报。原则上支持科研能力条件较好、有较好协调能力、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制度体系较为完善的单位牵头。产业化项目一般由企业牵头申报,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围绕研究方向联合申报(多家单位联合申报的须附合作协议或合同)。二、总体目标任务和绩效目标围绕云南省中药材产业发展重大需求,聚焦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重点工作任务,着眼于我省中药材种业亟待解决的重大技术瓶颈和关键科学问题,按照“一个品种+一个专家团队”的模式,组建一批云药种业研发核心团队,培育一批省级中药材种业龙头企业,推广应用大宗药材种子种苗生产、种子加工、种子储藏等技术,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协同的一体化良种应用推广模式,良种覆盖率大幅提高,由龙头企业联通引领的全省中药材种业发展能力显著增强。三、重点支持方向(一)区划品种良种覆盖率提升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围绕《云南中药材种植养殖区划(2025—2027年)》(下称《区划》)的品种区域布局与发展规划,针对产业急需的专用、优质、高产良种引领不足问题,开展茯苓、余甘子(滇橄榄)、薏苡仁、诃子、姜、八角、附子、何首乌、山豆根等良种覆盖率提升关键技术研究(已立项支持的三七、滇重楼、红花、云木香、滇龙胆、粗茎秦艽、白及、石斛、滇黄精、砂仁、草果、云当归、党参、续断、川贝母等品种除外)。实施内容:限选取1种药材,开展种质资源调查收集,建立种质资源圃并完成相关种质种源评价,挖掘优质、抗病、抗逆等目标性状突出,且遗传信息明确、性状稳定的优异种质;利用现代育种技术手段,选育高品质或专用型良种,研究集成良种高效生产技术体系,制定种子种苗规模化生产技术规程,建设优良种苗繁育基地,进行种苗规模化生产,建立高效规范的育繁推体系,推进良种化进程,提高良种覆盖率,扩大良种利用范围。考核指标:制定现有主栽品种或良种的保育与提纯复壮技术,选育登记新品种/良种2个,药典规定的指标成分含量较现有品种提高20%以上、产量提高10%以上;备案或发布良种制种、繁育技术规程与种子种苗质量标准各1项,建立良种繁育基地50亩以上,在《区划》布局主产区示范种植500亩以上;全省种植面积50万亩以上品种良种覆盖率达10%以上,或10万亩以上品种的良种覆盖率达50%以上,或10万亩以下品种的良种覆盖率达30%以上。(二)品种良种育繁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选题1. 道地濒危中药材良种繁育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研究内容:聚焦有市场需求且有较好研究基础的山慈菇、金毛狗脊、胡黄连、红大戟等云南道地特色濒危中药材,开展良种繁育技术研究。系统开展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与评价,建立种质资源圃;选育优质适产新品种或良种;研发种子种苗标准化繁育技术体系,优化种子、种苗生产关键技术,研制种子种苗质量标准,建设良种繁育示范基地,提高繁育效率并降低成本。考核指标:限选取1种药材,收集保存种质资源30份以上,建立种质资源圃;选育登记新品种/良种1个,药典规定的指标成分含量较现有品种提升10%以上、产量提升10%以上;建立良种繁育标准化技术体系,育苗成活率提高至70%以上,备案或发布种子、种苗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种苗质量标准各1项;建设良种繁育基地30亩以上,示范种植300亩以上。选题2. 特色药用原料药材种业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研究内容:以土荆芥、金荞麦、青叶胆、小绿及、八角莲、大红袍等有市场需求的特色中成药、民族药、云岭名方中云南主产主供药用原料药材品种为重点,开展其原料药材种业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开展野生药材资源研究、基原鉴别与繁殖生物学研究,突破人工繁育技术;开展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与评价,建立种质资源圃,研究选育符合中成药原料品质需求的品种或良种;建立良种繁育基地;研制种子种苗高效生产技术,制定种子种苗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考核指标:限选取1种药材,收集保存种质资源30份以上,建立种质资源圃;以野生药材利用为主的筛选优质种源不少于2份,选育登记新品种/良种2个;建立标准化良种繁育技术体系,育苗成活率提高至70%以上,备案或发布种子、种苗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各1项;建设种子种苗生产基地100亩以上,示范种植1000亩以上,优质种源、新品种或良种药材品质达到药用原料相关标准且被药品生产企业使用。选题3. 典型生态区中药材种业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研究内容:聚焦典型生态区的优势特色中药材,系统开展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与评价,建立区域性种质资源圃。采用现代育种技术,基于典型生态区适应性研究,培育产量高、品质优、抗逆性强的优良新品种。研发标准化种苗繁育体系,制定规范化栽培与田间管理技术规程。建设良种繁育与规范化种苗种植示范基地,推动优质品种和配套技术的大面积应用。考核指标:每个典型生态区选取不少于5种优势药材,每种药材收集保存种质资源30份以上,建立区域性资源圃2个以上;每种药材选育登记新品种/良种不少于1个,产量提升15%以上;单品种突破繁育与种植关键技术3项以上,育苗成活率提高至70%;建设良种繁育与种苗规范化种植示范基地,单品种种苗繁育基地面积200亩以上、示范种植1000亩以上,累计推广种植10000亩以上,良种覆盖率30%以上。四、申报流程(一)网上填报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项目申报单位登录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kjgl.kjt.yn.gov.cn/egrantweb/,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在线填报申报项目,项目类别请选择重大科技计划下生物医药专项。申报书受理时间为2025年10月22日至2025年11月16日。(二)项目推荐部门审核项目推荐部门在线审查、签署推荐意见后提交省科技厅(在线申报不需提交纸质材料)。推荐部门在线审核时间为申报单位提交项目申请后5个工作日之内(2025年11月21日24:00截止)。(三)涉密项目申报涉密项目不通过网络申报。按保密程序向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室提交有关材料。(四)咨询服务1.业务处室省科技厅社会发展科技处,咨询电话:0871-63135540。2.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爱瑞思软件(深圳)有限公司:400-161-6289。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5年10月21日
2025-10
有关单位:根据《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科规〔2022〕5号)、《云南省省级科学技术普及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0〕4号)等规定,经省科技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2026年度科学技术普及专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5年10月22日—10月28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将有关情况反馈至省科技厅科技人才与科学普及处,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提供书面材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写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签署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电话。匿名或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联系人及电话:省科技厅人才处,0871-63130013。监督电话:省科技厅机关纪委,0871-63167157。通讯地址及邮编: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542号云南省科技厅,650051。 附件:2026年度科学技术普及专项拟立项项目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5年10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5-10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5〕349号)要求,经系统填报、材料审核、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等程序,拟推荐云南省细胞工程中心有限公司(孵化器名称:云科云南细胞产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部级孵化器,现将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0月16日至10月22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将有关情况反馈省科技厅成果转化处,提供书面材料并写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匿名或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联系人及电话:张涛,0871-63133814。通讯地址及邮编:昆明市北京路542号504室,650051。 附件:2025年部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申报拟推荐企业相关信息表 云南省科技厅2025年10月16日附件2025年部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申报拟推荐企业相关信息表运营主体名称孵化器名称孵化面积地址云南省细胞工程中心有限公司云科云南细胞产业科技企业孵化器11000平方米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园路101号细胞产业集群创新园
2025-10
各县(市)区、滇中新区、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有关工作部署,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2023年云南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实施方案(昆明市)》《昆明市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组织开展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小灯塔”(第一、二、三批),“链式”转型案例(第二、三批)项目征集遴选工作,经企业申报,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推荐及专家评审等流程,现将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小灯塔”(第一、二、三批)、“链式”转型案例(第二、三批)企业拟认定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0月11日-2025年10月20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0871-63105600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纪委:0871-63135458市财政局咨询电话:0871-63544947附件:1.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小灯塔”(第一、二、三批)企业拟认定名单2.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链式”转型案例(第二、三批)企业拟认定名单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代章)2025年10月11日附件1.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小灯塔”、(第一、二、三批)企业拟认定名单“小灯塔”企业序号企业名称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云南云叶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经开区91530000741455336B2昆明中药厂有限公司西山区91530100216585124P3云南云天化石化有限公司安宁市9153000005221692XF4昆明邦宇制药有限公司滇中新区9153400171943953235云南创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滇中新区91530100MA7M6PET706北方夜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开区91530000719407688T7云南云铜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91530000731210079D8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9153010055511007839云南运成制版有限公司高新区91530100734331028610康师傅(昆明)饮品有限公司嵩明县91530000574666530A11康师傅(昆明)方便食品有限公司嵩明县91530000310586772112云南晋宁黄磷有限公司晋宁区91530122216805473G13昆明腾洋光学仪器有限公司高新区91530100753558447114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91530000291988687015昆明芬美意香料有限公司富民县915300006226031121616云南名家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高新区91530100MA6MY7846417云南鸿安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滇中新区91532526760422839A18云南云天化福石科技有限公司西山区91530112MA7BDX166J19昆明茨坝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盘龙区91530103216711354K20云南锡业锡材有限公司经开区91530100799886470C21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开区91530000713413438022昆明南疆制药有限公司滇中新区直管区91534001216577781823中铜(昆明)铜业有限公司阳宗海91530100690866433Y24昆明和裕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富民县91530124713415062625昆明云线粮食制品有限公司富民县91530124MA6N0PMG8726康师傅(昆明)方便食品有限公司嵩明县91530000310586772127康师傅(昆明)饮品有限公司嵩明县91530000574666530A28云南英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昆明经开区91530100MA6KW4PN9T29云南云天化石化有限公司安宁市9153000005221692XF30云南祥丰石化有限公司安宁市91530181MA6L2U552731贵研化学材料(云南)有限公司高新区9153010MA6PEXQG3A32云南圣科药业有限公司高新区91530100MA6P60CBX233云南拓东味业食品有限公司高新区91530100MA6PW9WT0X34昆明雪兰牛奶有限责任公司经开区91530100719427566H附件2.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链式”转型案例(第二、三批)企业拟认定名单“链式”转型案例序号企业名称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昆明中药厂有限公司西山区91530100216585124P2云南云天化石化有限公司安宁市9153000005221692XF3云南云铜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91530000731210079D4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9153010055511007835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915300002919886870(试点企业实际享受奖补政策以转型项目实施完成后的验收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