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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为你找到 325 条通知公告
2025-09
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5年度“一带一路”科技减贫、人工智能和中医药领域合作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有关要求,为做好相关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ervice.most.gov.cn)进行网上填报并一次性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项目申报受理时间为2025年9月17日8:00至10月29日16:00。项目专业化管理机构将以网上填报的申请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请各有关单位积极组织申报。联系人及电话:滕彩玲,0871-63130743。 附件: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5年度“一带一路”科技减贫、人工智能和中医药领域合作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5年9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5-09
有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科技项目经费预算执行和监管,切实推进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绩效,依据《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省科技厅决定于2025年9月起开展本年度第二批省科技计划重点项目执行情况抽查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项目纳入2025年度第二批执行情况抽查评估的项目为2023、2024年度立项、财政科技经费200万元及以上的省科技计划项目,抽选评估项目总数为50项(清单见附件1)。二、工作安排(一)项目自评各项目承担单位须按时完成《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自评报告》(附件2)的编制,务必认真阅读并遵守《科研诚信承诺书》要求,据实提供项目相关资料。《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自评报告》须经项目推荐部门审核盖章。(二)集中会议评估由云南省科技情报研究院根据各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自评报告》组织专家进行集中会议评估。(三)典型项目现场核查会议评估结束后,对部分典型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项目的选择原则:集中会议评估中存在较大疑问的项目;集中会议评估中执行情况差且原因解释不清楚或其原因可信度不高的项目;集中会议评估中发现较具代表性的项目。三、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评估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组织和配合开展好此次项目执行情况抽查评估工作。对评估发现的问题,省科技厅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以及严重违反科研诚信管理规定的各类责任主体,将依法依规收回相关经费并纳入科研诚信失信记录管理。(二)按时报送评估材料。各项目承担单位于2025年10月10日前,按附件2的要求将电子版材料提交至云南省科技情报研究院评估中心,可携带U盘报送至情报院504室进行拷贝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电子版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承担单位参加集中会议评估答辩时携带盖红章的纸质材料一份参会。(三)其他要求。请各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通知后,尽快与云南省科技情报研究院建立工作联系,及时沟通和协商评估工作有关事宜。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云南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院 崔毅,电话:0871-63163165,邮箱:ynstcc@126.com云南省科技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 谭鹏,电话:0871-63132021 附件:1.2025年度第二批省科技计划重点项目执行情况抽查评估项目清单2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自评报告》电子版材料报送格式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5年9月16日
2025-09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5〕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要求,为做好2025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17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清单。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5年9月25日至9月30日、10月9日至10月14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ic-tax.ccidthinktank.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已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附件2)中的相关材料。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委(以下称地方工信和发改部门)根据企业条件(附件1),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于10月31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复核。根据复核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五、企业可于11月3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5年清单的企业,于2025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4年清单但未列入2025年清单的企业,于2025年11月30日停止享受政策。六、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3)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5年度相关政策。七、地方工信和发改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函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八、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对符合政策的企业条件进行调整。 附件:1.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pdf 2.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pdf 3.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2025年9月16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申报系统企业操作手册.pdf
2025-09
各州(市)科技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的通知》要求,完善激励机制,形成省、州(市)、县(市、区)共同抓研发工作的合力,引导企业加强创新,持续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定了《云南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2025年9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的通知》工作要求,完善激励机制,形成省、州(市)、县(市、区)共同抓研发工作的合力,引导企业加强创新,持续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增强科技支撑引领云南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和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指企业为增加知识存量以及设计已有知识的新应用而进行的创造性、系统性工作,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种类型。其中试验发展是指利用从科学研究、实际经验中获取的知识和研究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知识,开发新的产品、工艺或改进现有产品、工艺而进行的系统性研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和引导各州(市)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财政资金。补助资金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进行管理、实行总额控制,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根据上年度全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等情况,结合年度省级财力情况,科学确定补助资金总额。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省资金补助工作,根据补助年度各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情况、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情况,健全完善补助资金因素分配指标,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厅编制补助资金年度计划,组织做好信息公开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指导省科技厅编制预算,根据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指导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第六条各州(市)科技局负责会同州(市)财政局共同制定本地区补助资金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做好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第七条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配合科技管理部门及时拨付补助资金,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指导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第三章 省级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八条省级补助资金分配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务求实效、促进发展”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对各州(市)给予补助,采取对下转移支付至各州(市)。第九条省级补助资金分配因素由投入因素、成效因素、政策任务因素构成,三个因素具体指标可随年度全省科技创新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一)投入因素。占比60%,主要考量补助年度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总量,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总量、增量与增速情况。1.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总量补助金额=补助年度该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总量占全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总量的比重×年度补助资金总额的45%。2.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总量补助金额=补助年度该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总量占所有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总量之和的比重×年度补助资金总额的5%。3.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增量补助金额=补助年度该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增量占所有正增长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增量总和的比重×年度补助资金总额的5%。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为负增长或零增长的州(市),不参与本项因素分配。4.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增速补助金额=补助年度该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增速测算分值占所有正增长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测算分值总和的比重×年度补助资金总额的5%。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为负增长或零增长的州(市),不参与本项因素分配。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增速测算分值测算方法如下:(1)0<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增速≤5%,测算分值为0.5。(2)5%<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增速≤10%,测算分值为1。(3)10%<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增速≤20%,测算分值为2。(4)20%<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增速≤30%,测算分值为3。(5)30%<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增速,测算分值为4。(二)成效因素。占比20%,主要考量补助年度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量、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速情况。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为负增长或零增长的州(市),不参与本项因素分配。1.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量补助金额=补助年度该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量占所有正增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量总和的比重×年度补助资金总额的10%。2.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速补助金额=补助年度该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速测算分值占所有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速测算分值总和的比重×年度补助资金总额的10%。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速分值测算方法如下:(1)0<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速≤5%,测算分值为0.5分。(2)5%<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速≤10%,测算分值为1。(3)10%<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速≤20%,测算分值为2。(4)20%<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速≤30%,测算分值为3。(5)30%<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速,测算分值为4。(三)政策任务因素。占比20%,主要体现奖惩,引导资金向执行政策成绩突出、资金管理绩效好的州(市)倾斜。原则上补助资金总额的20%作为政策任务因素补助资金。对执行政策不力、资金管理使用不当的州(市),按照负面清单扣减补助资金,其被扣减的资金由16个州(市)再次分配,用于鼓励政策执行工作效率较高、工作成效较好州(市)。扣减资金负面清单如下:1.未制定分配方案规范组织资金分配管理的或在资金分配中突破本管理办法资金分配上限或下限的,扣减100万元。2.政策执行工作效率低下、进度缓慢,补助年度上一年度补助资金兑现到企业不足总额80%的,扣减50万元。3.资金使用管理不善,存在截留、挪用、侵占补助资金的,扣减50万元。4.政策执行效果不佳,补助年度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总量和增速均为全省最后一位,或出现县(市、区)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核算数据为“零”的,扣减50万元。5.补助年度执行政策不当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可扣除年度全部政策任务因素资金。第十条省科技厅按照资金分配原则,按年度预算补助资金总额,依据省科技统计公报、省统计部门提供数据计算出各州(市)补助金额,报经省科技厅厅务会、党组会审议后,提交省财政厅审核下达。第四章 补助资金用途第十一条各州(市)自主使用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二)企业已按要求依法如实填报国家统计局研发活动统计相关报表。(三)企业无财政资金使用违法、违规以及其他诚信失信行为。(四)未被列入科研及其他领域失信名单。第十二条补助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一)研发投入补助。对补助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达到一定额度的企业,根据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数量按一定比例以后补助方式给予资金补助。(二)研发增量补助。对补助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达到一定额度,且较上一年度有一定增量的企业,根据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量按一定比例以后补助方式给予资金补助。(三)企业入规补助。对补助年度首次入规的规模以上企业,且在补助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达到一定数额的,根据企业研发经费投入额度或新增研发经费投入额度按比例以后补助方式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四)研发项目补助。鼓励州(市)聚焦重点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主动策划实施州(市)重点研发项目,建立研发项目储备库,对储备项目以前资助方式给予补助,引导企业规范研发活动和研发经费归集。年度用于研发项目补助的补助资金不得高于各州(市)补助资金总额的20%。第十三条各州(市)应结合实际情况,以问题为导向,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规范使用补助资金。资金补助要坚持普惠和集中补助相结合,同一企业可以同时叠加申报不同种类的补助,单户企业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最低不得少于5万元。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有效运行的企业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各州(市)对农业科技企业应给予适度倾斜,年度用于农业领域的补助资金不低于各州(市)补助资金总额的20%。第十四条企业申报后补助经费时应按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供能佐证企业年度研发投入的相关材料。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筑业企业、服务业企业需提供补助年度研发统计相关报表。第十五条企业用于申请后补助的研发费用投入数据应为经过专业机构评审的数据或其他可佐证的企业研发投入数据等。第十六条补助到企业的后补助资金由企业统筹用于开展研发活动支出。以前资助方式支持的研发项目补助经费支出按照项目合同书和经费预算书约定执行。资金管理使用遵循《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应对研发支出进行财务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第五章 企业申报和审核工作流程第十七条 发布申报通知。州(市)科技局根据州(市)制定的补助资金分配方案,联合州(市)财政局发布补助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第十八条企业申报。企业根据资金申报通知要求,按照属地原则和规定时间要求,自愿提交申报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企业未提交申报材料视同放弃补助。第十九条受理初审。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所属行政区域内企业的补助资金(项目)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行文上报州(市)科技局。第二十条形成补助项目库。州(市)科技局汇总上报的材料数据,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相关核查或项目评审,会同州(市)财政局提出拟补助企业(项目)名单,进入储备项目库管理。第二十一条公示及资金下达。州(市)科技局会同州(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所获补助资金额度,基于储备项目库提出拟补助的企业(项目)名单及金额,经州(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配合科技管理部门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各地在收到补助资金后的30天内应完成资金分配下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二条项目合同书签订及备案。州(市)科技局应与获补助的企业签订项目合同书,其中后补助项目合同书充分尊重企业意愿,由企业自主确定经费用途与绩效目标,内容履行完毕后不组织验收。前资助方式支持的研发项目实施完成后应组织验收。经州(市)人民政府审定的补助项目清单于审定后30日内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第六章绩效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三条各级科技、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综合评价,强化补助资金投入产出效益,做好绩效信息公开。各州(市)科技局应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企业将补助资金用于开展研发活动支出,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经费管理、绩效管理情况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第二十四条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应当落实资金支出、管理责任,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不得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等与研发无关的事项。各州(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在完成各项审核公示工作后及时将补助资金兑现到企业。第二十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获得补助的州(市)、企业开展不定期抽查,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退回财政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和获补助资金单位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政策到期拟申请延续实施,按照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估。
2025-09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征集2025年度中国消费名品的预通知》(工消费函〔2025〕281号)要求,为做好中国消费名品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领域及数量1.面向轻工、纺织、食品、医药等消费品领域。云南省的推荐数量为:企业品牌8件,区域品牌2件。2.重点支持特定人群适用产品品牌,包括适老化产品、助残产品、妇幼产品等类别。特定人群适用产品推荐数量不受限。具体申报条件详见附件1。二、推荐程序1.申报主体通过“中国消费名品方阵公共服务系统(https://zgxfmpfz.miit.gov.cn)”在线填报,并向所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纸质材料供审核。2.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确保各项材料真实有效。三、有关要求(一)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泛动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填报,初审合格后将正式推荐报告1份,并附纸质申报材料2份(附件2)于9月22日前报送消费品工业处。(二)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申报程序和要求,做好审核和推荐工作,逾期不再受理。相关附件可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下载。 联 系 人:吴荣桃 方 辉 电 话:0871-63513569 0871-63518156电子邮箱:451566484@qq.com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征集2025年度中国消费名品的预通知》点击下载 2.中国消费名品申报书点击下载 (此件公开)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9月5日
2025-09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委,有关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物制造产业发展决策部署,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加工领域生物制造创新技术应用方向征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25〕329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开展食品加工领域生物制造创新技术应用方向征集工作。想将通知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州(市)工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高度重视,主动开展服务和指导,努力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开展申报工作。请推荐单位自愿提出申请,按照要求准备材料,并于2025年9月15日前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送一份电子版材料邮箱发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邮箱ynspyp@163.com)联系人及电话: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杨丽莉 13388803807省卫生健康委 张红琳 0871-65720128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加工领域生物制造创新技术应用方向征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25〕329号)点击下载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卫生健康委2025年9月4日(此件公开)
2025-09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5〕3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主管部门:为加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202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孵化器运营主体(需为独立法人)需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过“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网址:https://hjrz.chinatorch.org.cn/login)进入孵化器管理与信息服务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申报书(可同时申报标准级、卓越级,申报书见附件1、附件2)。二、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孵化器申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通过管理员账号登录“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对本地区申报书进行审核,并采取实地抽查等方式加强把关。符合要求的孵化器名单需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孵化器运营主体名称、孵化场地地址及面积。各地推荐的卓越级孵化器数量占总体推荐数量的比例不超过10%(向上取整)。三、原国家级孵化器需登录孵化器管理与信息服务系统,对有关数据进行更新和补充,并由省级主管部门对照《管理办法》标准级条件进行初核。四、请各地主管部门于2025年10月15日前,将审核推荐的孵化器名单,包括孵化器申报书、汇总表及相关佐证材料纸质版(1份),以及原国家级孵化器初核结果,正式行文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孵化器税收政策另行通知。五、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中心 010-68209047/68209049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010-68205221/68205247线上报送系统技术咨询 010-69943997/69943998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中心,邮编100036。特此通知。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申报书(标准级).docx 2.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申报书(卓越级).docx 3.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推荐汇总表.docx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5年8月26日
2025-09
各州(市)科技主管部门,有关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部署,依托县域资源优势,以科技赋能为核心,推进特色农业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延伸产业链、提升竞争力,着力培育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植壮大一批县域特色产业,实现联农、带农、惠农、富农的总体目标,现就2026年乡村产业关键技术集成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方式及推荐要求(一)着力打造“土特产”。围绕县域具有特色优势的农业产业,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加快转化应用一批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模式,打造特色鲜明、品质优良、前景广阔的“土、特、产”产品及品牌,提高地方农产品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二)强化企业主体地位。项目申请的财政科技经费企业占比不低于70%,高校院所、县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等参与单位合计申请财政科技经费比例不高于30%。项目支持财政经费额度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三)加强政策引导。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已明确建立联农带农、利益链接共享机制企业,或国家(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边境县(市)、民族自治县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州(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或已建立基层党组织企业,或联合县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申报项目的企业。(四)严格审核把关。各州(市)科技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项目组织、审查、推荐职责,切实选好承担主体,选好县域优势特色产业,高质量组织推荐项目,做到宁缺毋滥。原则上每县市区推荐申报1个项目,已列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试点县,可适当放宽。尚有乡村振兴产业关键技术集成示范在研或未完成项目验收的县市区,暂不接受推荐新项目的申报。二、重点选题方向(一)特色杂粮豆产业关键技术集成与应用主要支持内容:针对特色杂粮豆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开展特色杂粮作物优良品种筛选、轻简化栽培、产品精深加工、品牌开发等绿色高效标准化生产技术集成创新与示范。主要定量考核方向与内容:集成示范特色杂粮作物高产栽培技术和加工技术;形成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模式和企业技术标准;开展技术培训;带动农业合作社和农户;形成新品种种植、技术应用和产品开发一定规模,企业增效;实现联农带农和助农增收。(二)特色经济作物产业关键技术集成与应用主要支持内容:针对咖啡、茶叶、魔芋、油料、糖料等经济作物发展专业化、品牌化,配套栽培技术模式等方面存在问题,围绕品种筛选、高效栽培、产品加工和品质提升等关键环节,开展标准化生产技术集成创新与示范,提高企业效益和产品竞争力。主要定量考核方向与内容:集成示范特色经济作物高产栽培技术;形成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模式和企业技术标准;开展技术培训;带动农业合作社和农户;形成新品种种植、加工技术应用和产品开发一定规模,企业增效;实现联农带农和助农增收。(三)特色水果产业关键技术集成与应用主要支持内容:针对云南特色水果产业良种率低、采后保鲜与精深加工技术低、产业效益不稳定等问题,引进和筛选适宜区域产业发展的优质品种,进行繁殖基质配置、智能化水分管理、水肥药一体管理等种苗繁育等技术示范;开展采后处理、鲜果保鲜等高值化综合加工利用关键技术应用,形成特色水果产业发展创新模式。主要定量考核方向与内容:筛选适宜性特色水果品种;制定规范化生产技术规程或标准;形成区域公共品牌技术方案;开展技术培训;带动农业合作社和农户;形成新品种种植、技术应用和产品开发一定规模,企业增效;实现联农带农和助农增收。(四)特色蔬菜产业关键技术集成与应用主要支持内容:针对特色蔬菜等健康种苗繁育技术缺乏、绿色有机生产技术规范滞后、采后保鲜与精深加工技术低、产业效益不稳定等问题,开展特色蔬菜优质高效生产技术集成示范,持续推进互联网+蔬菜绿色生产,集成分级、包装、储运保鲜及产地初加工技术标准,运用产地、贮运、销售等全覆盖式的蔬菜采后全程保质技术,提升蔬菜储运保鲜品质。主要定量考核方向与内容:筛选适宜性蔬菜品种;制定规范化生产技术规程或标准;开展技术培训;带动农业合作社和农户;形成新品种种植、保鲜和加工技术应用一定规模,企业增效;实现联农带农和助农增收。(五)森林资源开发关键技术集成与应用主要支持内容:针对坚果、花椒、竹子、油茶、橡胶等特色经济林,以及森林食物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程度低的突出问题,集成良种选育、配套苗木扩繁、山地高效栽培、林下资源开发利用、精深加工及综合利用等关键技术,通过试验示范基地建立和产品研发,解决资源培育和开发利用中的技术需求,为森林资源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持。主要定量考核方向与内容:筛选优良种源、单株及无性系良种;进行规模示范种植养殖;形成配套的良种扩繁、山地高效栽培及综合加工利用等关键技术;开展技术培训;带动农业合作社和农户;形成一定规模科学种植养殖和新产品开发,提高生产技术水平,企业增效;实现联农带农和助农增收。(六)养殖产业提质增效关键技术集成与应用主要支持内容:针对牛羊(奶)、猪、禽类、蚕、蜂、水产等养殖专业化程度、绿色高效生产、饲用优良品种、加工技术等方面存在问题,围绕饲草种植及加工、养殖、疫病防控等关键质量控制点及质量控制技术进行示范应用,实现质量标准化、产品绿色有机化。主要定量考核方向与内容:集成示范畜禽标准化生产技术和产品加工技术转化应用;提高畜禽产品生产效率和商品化率;开展技术培训;带动农业合作社和农户;形成一定规模科学养殖和产品开发,提高养殖水平和生产效率,企业增效;实现联农带农和助农增收。(七)其他乡村产业关键技术集成与应用主要支持内容:能够充分发挥县域资源优势,有利于推进特色乡村产业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提升竞争力,有利于促进乡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节本增效,助农增收,推动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主要定量考核方向与内容:集成相关领域技术;形成新产品、新模式、新应用等;开展技术培训;带动农业合作社和农户,形成一定规模,企业增效;实现联农带农和助农增收。三、申报要求项目申报及参加单位应当符合《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牵头申报企业应是在项目实施地县域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鼓励开门开放,充分发挥省内外优势科技力量,产学研联合申报,多家单位联合申报的,须附合作协议或合同。(二)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盈利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提供上一年正规赋二维码的财务审计报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边境县、民族自治县原则上可在500万元以上)。有项目配套经费的能力,企业自筹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并在经费预算说明中提供经法人签字确认、企业盖章的经费承诺书。(三)企业须将科技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账管理。(四)项目负责人应为企业具有一定科研组织与管理能力的技术负责人或法人,或经认定的企业科技副总。如属于科技支撑服务单位非本企业人员,应提供经法人签字确认的聘用有效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确保项目负责人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五)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2026年1月1日—2028年12月31日)。四、申报流程(一)网络填报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可登录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kjgl.kjt.yn.gov.cn/egrantweb/,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在线申报,申报截止时间2025年10月10日24:00。2.申报类别请选择“创新引导与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项下“乡村振兴科技专项”中对应项目。3.没有注册信息系统账号的申报单位及参加单位,请先完成注册。(二)推荐部门审核申报材料由推荐部门在线审查、签署推荐意见后提交省科技厅(在线申报不需提交纸质材料)。推荐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在线审核时间为申报主体提交申请后3个工作日之内,审核截止时间2025年10月13日24:00。五、咨询服务(一)业务咨询电话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0871-63163265、63194887。(二)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爱瑞思软件(深圳)有限公司:400-161-6289。省科技厅信息中心:0871-63133894。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5年9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5-08
有关单位:为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的工作要求,加快推动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培育工作,提升全省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根据科技部印发的《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云南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现就2025年度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主体围绕云南省重点产业科技创新的需求,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符合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等基本要素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企业等社会研发机构,均可作为申报主体。二、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聚焦高原特色农业、绿色能源、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数字经济、低空经济、现代物流等重点产业领域创新需求。三、申报条件申报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健全完善。(二)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三)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单位自有(含举办单位或共建单位有明确协议提供使用)的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在200万元以上。(四)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科研团队。常驻研发人员(以全年实际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计)不少于15人且占员工总人数30%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不低于研发人员(含外聘或兼职)总数的1/3。(五)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六)近3年内未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四、遴选工作程序(一)申报。申报单位登录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填报基本信息、机构简介、现有科研基础条件、人才团队、上年度收入来源、科研成果及转化情况、项目绩效目标,上传合作共建协议、机构管理制度等附件证明材料,提交申请书正文。(详细内容请登陆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二)推荐。推荐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限前提出推荐意见,在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推荐。(三)评审。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四)审议。根据专家评审提出的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名单,提交省科技厅厅务会议审定。(五)公示。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名单在省科技厅门户网上进行公示。(六)签订合同书。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进入培育期。省科技厅与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签订合同书。五、运行与管理入选的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培育期为3年。培育期前2年,省科技厅每年组织一次运行绩效评价,培育期满组织验收。绩效评价和验收内容包括:机构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情况,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研发服务提供,科研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企业孵化,科研基础设施提升,运行管理完善,研发投入、财政资金使用等。六、申报网址和时限(一)申报网址。申报单位登陆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kjgl.kjt.yn.gov.cn/egrantweb/index),在“申报管理—项目申请—新增项目申请—创新引导与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科研机构改革专项”模块中按要求在线填报新型研发机构申请材料。(二)申报时限。申报单位于2025年9月26日前在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申请书的填写,并在线提交相关附件证明材料,推荐部门于2025年9月29日前在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申报推荐。七、联系方式云南省科技厅法规处 李姣娥,杨波:0871-63160893。云南省科学技术院 孔庆雯:0871-64107644。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支持:0871-63133894。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5年8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5-08
有关单位:根据《云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科技厅组织开展2025年度云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野外站)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支持领域野外站是依据云南省自然条件的地理分异规律,面向全省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布局,服务于生态学、地学、农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等领域发展,通过长期野外定位观测获取科学数据,开展野外科学实验研究,加强科学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示范服务样板作用,为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的科技创新基地。2025年野外站重点在以下领域布局建设:(一)陆地自然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领域聚焦生态文明建设,围绕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研究需求,依据气候和自然植被区划,在高原湖泊、重要生态功能恢复区和滇东北、滇西南等区域地带性森林,布局自然生态系统、旗舰型物种保护等野外站。(二)生态环境与气候变化领域围绕应对气候变化等重大需求,根据全省冰冻圈地理分布和气候系统特征,布局海洋性冰川、极端天气监测研究等野外站。(三)农业资源与农田生态系统领域围绕保障粮食安全,推进绿色高质量发展重大需求,布局生物资源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野外站。(四)材料腐蚀与设施装备安全领域围绕交通、能源等重大工程需求,依据材料、装备和设施服役的自然环境影响,在材料和装备长期性能观测研究、基础设施及重大工程的本体安全和运行安全,布局材料腐蚀、基础设施长期性能观测等野外站。(五)科学数据中心筹建云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数据中心,开展野外科学观测数据的规范采集、汇交管理、质量控制、发掘利用等工作,推动野外科学观测数据的长期积累、高效利用和开放共享,实现数据可视化和综合服务。二、申报条件(一)符合云南省科技发展规划,遵循自然环境分布规律,具有典型区域或领域代表性。(二)具备满足观测需求的实验场地,有较为完善的观测实验基础设施,观测实验场地、基础设施用地应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未来3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证明。(三)具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实验研究水平,已正常运行3年以上,并具有连续3年以上的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在本领域具有自身特色和较大影响,有能力承担省级及以上科研任务。(四)具有结构合理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高效的运行机制及风清气正的科学研究氛围。(五)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前提下,承诺省野外站的观测和实验数据、仪器设备设施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为社会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务。(六)依托单位和推荐部门能够保障人、财、物等相关支撑条件。三、申报程序(一)申报渠道。申报单位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kjgl.kjt.yn.gov.cn/egrantweb/)进行网上申报。使用项目负责人账号,通过“申报管理”—“项目申请”—“新增项目申请”—“科技人才与平台计划”—“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专项”—“填写申请”,填报并提交相关材料。牵头申报单位对所提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请申报单位按照《云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要求,规范填报省野外站名称,上传相关附件。新申报单位及人员系统注册流程详见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首页“通知公告”栏目“用户使用手册”。(二)受理时间。申报单位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25日18:00时,推荐单位推荐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28日18:00时,逾期申报和推荐的,不参加本批次评审。四、联系方式技术支持:4001616289。省科学技术院高新技术中心:魏恒太,13508809561。省科技厅平台处:阙建国,0871-63131003。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