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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综合促进中心
发布地区:云南省/昆明市
发布日期:2024-12-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数字化发展的战略部署,推动我市企业全面数字化转型,明确昆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认定的标准、条件和监督管理措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昆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是指以服务企业数字化转型为主要工作内容,具有专业的数字化转型服务团队,能够为有数字化改造需求的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技术、产品或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昆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的认定、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昆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以下简称“转型促进中心”)分为1个“综合型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数字化转型辐射中心)”及N个“行业型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综合型中心”和“行业型中心”)。
第五条 综合型中心主要面向全市数字经济发展战略,针对全市企业数字化转型建设需求,提供广泛、普惠的数字化转型技术、产品或服务。
第六条 行业型中心前期主要面向化学新材料制品制造、民族药品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制品制造、高原特色电力装备制造和绿色食品制品制造等细分行业领域,提供行业内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升级,并初步形成行业示范和带动作用。后期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
第二章 认定标准及程序
第七条 申报认定综合型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业的数字化转型服务团队,专业技术团队不少于15人(其中工作年限不低于5年的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运营团队不少于10人。
(二)可提供数字化转型相关测试认证、诊断评估、规划设计、解决方案、培训指导等咨询服务,为各类主体制定个性化的数字化转型战略和解决方案。
(三)具有线上或线下服务平台,提供政策、资讯等信息服务,为各类主体与合作伙伴搭建对接渠道,每年成功促成数字化转型相关供需对接案例不少于10例。
(四)具有推动各类主体数字化转型的技术、产品或服务能力,产品和服务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对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具有明显带动作用,每年能够为不少于20家各类主体提供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解决方案等相关服务。
(五)具备搭建合作交流平台的能力,每年组织开展产融供需对接、人才培训实训、专题论坛会展等活动不少于5场,积极推动数字化转型理念普及,构建数智赋能、行业融通、区域协调的数字化转型生态。
第八条 申报认定行业型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业的数字化转型服务团队,专业技术团队不少于10人(其中工作年限不低于5年的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运营团队不少于5人。
(二)具有行业数字化转型服务能力,面向产业链、供应链相关企业提供数据资产、咨询诊断、规划设计、产品服务、技术支持、培训指导等服务。每年能够为不少于15家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
(三)能够打造行业数字化转型平台、搭建行业数字化转型场景,推动产业集群和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数据信息畅通、生产过程协同和行业资源共享。数字化转型成效显著,助力企业生产经营质量与效益提升,显著促进行业上下游企业的数字化转型进程。
(四)设立专项研究与开发经费,经费充足,持续推动产品与技术创新。开发行业数据资源,推动行业数据贯通共享,促进行业内数据整合和利用。在特定行业树立标杆示范作用,推动建立行业标准与规范。
(五)推动特定行业数字化生态建设,在行业内具有广泛且深入的合作伙伴关系,促进行业整体数字化水平提升。每年组织不少于3场具有行业影响力的行业峰会、研讨会、交流会等。
第九条 昆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认定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
第十条 申报昆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昆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认定申请。
(二)申请人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法人单位提供)。
(三)对照不同类型中心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昆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昆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认定申请表》报所在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申请。
(二)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现场考察。现场考察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专家组成。
(三)对现场考察合格的单位,由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没有发现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审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昆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原则上一年考核一次。
第十三条 昆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应当于每季度末,将本季度运行情况报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报送上一年度工作及发展情况。
第十四条 昆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考核内容包括:
(一)昆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整体运营、管理及相关工作情况。
(二)昆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配套公共服务情况(开展公共服务活动、培训、会议次数、惠及人数等)。
(三)昆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年度发展情况报告、服务对象数量、服务对象数字化改造情况及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报告情况。
第十五条 昆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对其予以警示:
(一)未及时报送每季度昆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经营管理情况的,或报送情况和数据不真实的。
(二)未及时报送上一年度工作及发展情况或报告情况不真实的。
第十六条 昆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
(一)运营团队发生变化,达不到申报要求或不能提供本地化服务的。
(二)每年服务企业数量少于10家的。
(三)每年开展公共活动少于3场的。
(四)在考核期内连续2次被相关部门给予警示的。
第十七条 昆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撤销认定,予以摘牌,并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申报或年度考核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昆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认定的。
(三)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宣传虚假信息等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不服从市、区产业主管部门管理的。
(五)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昆明市财政局 关于征集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第三批转型项目的通知
关于开展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项目中期评估(第二批)的通知
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小灯塔”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关于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 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