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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地区:云南省/昆明市
发布日期:2024-12-10
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滇中新区,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经研究,现将《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黄 滔,0871-63105600)
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代章)
2024年7月9日
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项目
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工信部《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备案版)》《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试点企业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确保实现绩效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符合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试点行业,经企业申报、县区推荐、市级公示并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验收”是指对试点企业实施的数字化转型项目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绩效情况等。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按照“政策为引领、标准为依据、企业为主体”的原则,建立科学客观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建立和规范项目验收流程,明确数字化转型评测机构的职责与遴选标准体系(详见附件6),组织数字化转型评测机构的遴选,统筹项目验收工作的开展;跟踪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实施项目中期评估、验收相关工作;监督数字化转型咨询机构、评测机构履行相关职能。
第六条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工信部门负责指导试点企业完成项目验收材料和项目档案的准备,组织辖区内试点企业开展中期评估及验收工作,做好项目全过程资金绩效管理。
第七条 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负责运营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做好项目“一企一档”的更新维护管理工作,配合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八条 数字化转型专业咨询机构负责配合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工作。数字化转型专业咨询机构对项目中期评估材料负有保密责任,对试点企业提交的验收材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
第九条 数字化转型评测机构负责参照工信部最新发布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建立验收评测工作机制,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完成试点企业验收申请材料受理和审核,开展项目验收工作,评定企业改造后的数字化水平等级,出具验收、评测报告,结果报送。数字化转型评测机构对项目验收材料负有保密责任,对试点企业提交的验收材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
第十条 试点企业负责做好验收材料准备工作,包括编制验收材料、并对项目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负责,及时提交验收申请,配合项目验收。
第三章 中期评估内容及程序
第十一条 为加强项目全过程跟踪指导,项目启动验收前,根据项目成熟度,适时启动中期评估工作。由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市)区工信部门、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共同对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项目中期评估采取书面材料审核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项目中期评估主要对企业改造进度进行把控,确保改造工作严格按照既定的方案和标准进行,以保障改造效果达到预期。主要评估内容为:
(一)从产品和解决方案、应用场景、工期、预期成效等维度,针对改造内容进行核查,提出相关建议,对于不达标的改造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对企业数字化改造实际内容进行审查,必须涵盖的内容为:“一企一档”建立、投入金额及明细、改造产品(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以及咨询诊断等服务)、改造内容、合同、发票及支付凭证等;
(三)其他内容按照实际评估情况适当增加。
第十三条 中期评估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根据中期评估通知,试点企业提交项目书面中期评估申请表(附件2)、项目中期评估审核表(附件3)、项目财务核查明细表(附件5)及相关证明材料,做好现场评估准备。
(二)县区审核。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应对企业提交的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一致性进行审核。
(三)现场评估。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市)区工信部门、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共同对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进行现场评估。
第四章 验收内容及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采取线上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各县(市)区工信部门配合,数字化转型评测机构主导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线上材料审核主要对企业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各项数据和信息准确无误;现场核查主要对试点项目成果进行客观评价,评估企业数字化水平,多维度评测企业数字化的成效与进展。
第十六条 验收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试点企业在完成数字化改造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材料准备,通过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方案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项目验收材料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1.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验收档案(附件1)
2.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7);
3.企业数字化改造合同;
4.数字化改造项目总结报告(附件8);
5.数字化水平等级证书(数字化水平评测报告);
6.企业相关财务数据和台账资料(附件5);
7.改造前后对比照片、改造过程中的照片、发票和支付凭证等其他佐证材料。
(二)县区审核。由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应对企业提交的验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一致性进行审核。
(三)线上审核。由评测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主要复核内容包括:提交的验收材料清单是否完整,是否建立“一企一档”;申请验收的项目是否与改造合同、改造方案一致;提交的项目总结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体现企业数字化改造成效。
(四)现场核查。由评测机构赴已通过复核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主要内容包括:听取试点企业和数字化改造服务商的项目汇报;对企业相关财务数据和台账资料进行核查检查;现场核查企业数字化改造内容的真实性。
(五)组织验收。评测机构应当根据资料复核、企业现场核查情况,从企业应用成效、数据贯通程度、投入产出比、企业管理体制配套改革等方面,出具企业数字化转型改造验收报告。
(六)结果公示。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项目验收结论,并将验收结果清单通过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七)发放证书。评测机构对通过验收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应当根据工信部最新发布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对企业进行数字化水平评估,出具数字化水平评测报告;签发数字化水平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查项目验收进度,通报项目验收总体情况,抽查项目验收工作质量及项目验收机构履职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现场验收实行回避制度。与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与现场验收工作。
第五章 验收结果及应用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评测机构按照“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两种类型形成验收结论。
通过验收:项目已按照备案方案规定要求完成数字化转型改造考核目标和任务,资金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给予通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工信部最新发布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确定评价等级。
不通过验收: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一)项目在建设期内出现未施工,或未完工的;
(二)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结果未达到二级及以上的;
(三)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四)财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其中,项目经费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财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1.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的;
2.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的;
3.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
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资金的;
5.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或票据,虚列支出,以表代账应付财务验收的;
6.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7.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验收过程中发现在项目申报、审核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不符合通过验收情形的。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测机构的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意见出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昆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昆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在接受书面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根据评测机构给予的验收意见重新整改,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限内企业可再次申请验收,再次验收不通过的按项目终止处理,已拨付资金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延期验收。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向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申请延期验收,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三条 逾期未验收。执行期到期满6个月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按项目终止处理,已拨付资金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并适时根据上级试点工作要求修订完善。
《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昆明市财政局 关于征集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第三批转型项目的通知
关于开展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项目中期评估(第二批)的通知
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小灯塔”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关于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 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