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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
东川区、晋宁区、安宁市、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县、禄劝县、寻甸县人民政府,空港经济区、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加快推进网格化管理“强化、拓宽、提标、联动”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信息系统和基础数据,推动数字化城市管理向网格化管理升级,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GB/T 30428) 系列标准为引领,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开展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的有关要求,紧紧围绕市委主要领导对网格化管理工作的批示精神,在有关县(市)区现有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和工作体系的基础上,运用信息技术推动城市综合管理手段、管理模式、管理理念创新。到2021年底前,基本建立“高位监督、监管分离”的管理体制,初步构建科学合理的网格体系,形成以问题发现和处置为核心的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并有效运转。二、主要任务(一)建立健全管理体制1. 完善网格化监督指挥机构。建立“高位监督、监管分离”的监督指挥机构,是推进城市数字化网格化管理高效运行的有力保证。有关县(市)区要借鉴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高新区、经开区及滇池度假区的经验和做法,以原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为基础,组建网格化综合监督指挥中心,或明确相关部门(单位)承担网格化监督指挥的具体工作,确保有机构、有人员、有场所、有经费、有制度。各街道(乡镇)要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城市数字化网格化管理工作。2. 加强网格监督员和受理员队伍建设。按照2017年4月2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巡查覆盖范围、巡查频度、巡查时间、网格案件数量等实际,建立规模适当的专职网格监督员和受理员队伍。建立人员招聘、培训、管理、考核和退出制度,强化人员队伍建设。网格监督员和受理员主要负责网格化管理的信息采集、问题上报 、案件受理、立案派遣、核查结案和各类专项普查工作。(二)完善信息系统和管理网格1. 开展基础数据普查更新。参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2部分∶管理部件和事件》(GB/T 30428.2—2013), 开展县城建成区城市管理部件信息的普查和更新工作,逐步将其他街道(乡镇) 纳入数据普查范围,构建基础地理信息和部件信息数据库,并将数据共享至市级网格化管理系统平台。建立基础地理信息和行政区划数据更新机制,结合城市发展实际定期对基础数据进行更新,保证数据的完整性、现势性和正确性。2. 科学划分管理网格。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1部分∶单元网格》(GB/T 30428.1 一 2013)规定,划分单元网格。以单元网格为基础,以“规模适度、尊重传统、界定清晰、方便管理”为原则,以基层社区(村)为主导,结合市级标准和本区域管理实际,组织开展县城建成区管理网格划分工作,将基层存在的党建、综治、城管等各类网格进行整合,形成统一的网格体系,实现“多网合一”。3. 完善信息系统平台。加强对现有数字城管指挥中心指挥调度大屏、电脑、人工坐席等硬件设备的更新和升级,组织做好软件系统及其运行环境的维护工作,保证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之间网络连通,系统正常运行。按照智慧城市总体框架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发展智慧城管三年行动计划(2019一2021年)的通知》(昆政办〔2019 〕8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拓展系统平台功能模块,加快推动城市管理数字化向城市综合治理智慧化升级。4. 协同推进网格化监督指挥中心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系统一体化运行。按照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 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做好网格化监督指挥中心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系统对接、数据共享等工作,协同推进县(市)区、街道(乡镇)网格化监督指挥中心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系统一体化运行。(三)加强基层网格巡查监督1. 细化和拓展网格监督内容。参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2部分∶管理部件和事件》(GB/T 30428.2一2013),在《昆明市城市网格化管理部(事)件立案、结案标准》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网格监督内容,明确立案结案标准和处置部门。制定和完善网格化管理责任清单,逐步将社会面综治维稳、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其他领域的内容纳入网格监督,持续拓展网格监督范围。2. 组织开展网格巡查监督工作。制定县(市)区级网格监督员巡查标准和规范,建立常态化的网格巡查和监督机制,按标准开展网格巡查和监督。压实网格监督员的监督职责,确保网格案件准确、真实、完整和及时。网格监督员巡查时间为每天9∶00— 17∶00;巡查重点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违法建设、户外广告、突发事件和本区域其他重点工作。有关县(市)区可根据管理实际适当提高巡查标准。(四)完善案件派遣处置机制1. 完善网格案件派遣机制。有关县(市)区要将相关责任部门和街道(乡镇)全部接入网格化管理系统,完善“受理一立案一派遣一处置一反馈一核查一结案”的闭环工作流程,畅通案件派遣渠道。按标准做好网格案件受理和立案工作,按照职能职责及时将案件派遣到责任单位或街道(乡镇)处置,提高案件派遣的精准性和问题处置的及时性。2. 建立常态化的问题处置机制。有关县(市)区相关责任部门和街道(乡镇)要安排专人专职负责网格化管理系统操作,及时受理本级网格化综合监督指挥中心派遣的案件;建立网格案件处置机制,严格按照标准处置各类网格案件并及时反馈结果。落实值班备勤制度,在遇到突发应急事件时确保有人响应、有人处置。3. 建立疑难问题处置机制。建立网格化管理高位协调机制,定期对疑难问题进行协调办理和指挥调度,有效解决跨行业、跨部门、跨边界的问题。完善案件督办机制,对反复多发、长期不处理等问题进行督查督办并纳入考核。深化“党建引领、街道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将职责交叉、推诿扯皮等重点难点问题纳入“吹哨”范围,切实增强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4. 建立网格案件先行处置机制。研究建立无主案件先行处置机制,对存在安全隐患、经多方协调仍无法明确权属的网格化管理问题,可指定一家部门进行先行处置。在接到本级网格化综合监督指挥中心的指派后,先行处置部门应尽快组织人员到现场处置问题,消除安全隐患。(五)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参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4部分:绩效评价》(GB/T 30428.4一2016),从管理实际出发,建立网格化管理考核评价体系。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从区域评价、部门评价和岗位评价三个维度对县(市)区级责任部门、街道(乡镇)和监督员受理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价。创新考核结果运用方式,采取社会通报、 纳入目标考核等方式持续提升网格化管理考核权威性,全面提高城市数字化网格化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六)推进网格数据共享运用1. 推进城市综合管理数据和其他行业数据的共享。按照开放、 共享原则,促进多部门公共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强化视频监控、交通运行、供水供气供电、防洪防涝、生命线保障等城市运行数据的综合采集和管理分析,形成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不断增强城市数字化网格化管理的感知、分析、服务和指挥能力 。2. 推进“数字 ”深化运用。以网格化管理系统的海量数据为基础,对各类问题进行量化统计、提取、整合分析和智能化派遣, 将“静态数据”转变为“动态信息”。及时研判分析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难点,总结特征和规律,逐步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新机制。三、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城市数字化网格化管理是实现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抓手。有关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把城市数字化网格化管理工作抓紧抓实,持续推动数字城管向网格化管理升级。(二)加大经费保障。有关县(市)区要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安排所需资金,加大对城市数字化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各项工作有效开展。(三)加强督查检查。要建立健全督查检查机制,加强对城市数字化网格化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对落实不力、不按标准推进、工作进度严重滞后的责任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真正把城市数字化网格化管理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四)强化舆论宣传。要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将平面媒体、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结合,对城市数字化网格化管理中的好典型、好做法进行宣传。注重总结各部门、街道和社区的工作经验,及时总结和推广借鉴。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4-0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提升城镇绿化品质,打造公园城市,建设绿美春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做好对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绿化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绿化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街道、镇的绿化工作。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规定的绿地率、绿化空间控制要求等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在项目建设中对绿地率指标进行审核。并会同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附属绿化工程的管理、协调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相对集中行使城镇绿化的行政处罚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绿美乡村建设工作。交通运输、滇池管理、林业和草原、水务、铁路、民航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绿化工作。供电、通信、供水、排水、燃气、轨道、消防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城镇绿化工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绿化工作。第五条 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开放式绿化、拆墙透绿实施情况等可以列入园林单位(小区)评选条件。第六条 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热线、门户网站等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对危害城镇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树木、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新建绿地及其设施,鼓励认捐、认养绿地和树木。认捐、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认捐、认养程序及申报渠道由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八条 鼓励提高城镇绿化的科学研究技术和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水平,积极采用乡土适生植物进行绿化,审慎使用外来树种草种,优化植物配置,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第九条 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绿化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等绿化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第二章 规划第十条 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应当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各级生活圈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人;(二)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人;(三)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人。属于旧城改造确实无法满足上述规定的,各级生活圈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应低于相应层级控制指标的70%。第十一条 各类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的绿化占地比例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带状游园的宽度宜大于12米;各类广场用地的绿化占地比例宜大于或者等于35%。第十二条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应当符合《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的规定。幼儿园、中小学等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区域,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定,其绿地率指标可以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并做到区域绿地率总体达标。第十三条 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控制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绿线登记造册、存档,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动态管理。第三章 建设第十四条 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屋顶绿化、底层架空绿化面积可以按照以下规定折算为绿地面积,折算比例不得超过该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10%:(一)具有公共开放功能的屋顶绿化,覆土深度不小于0.5米的,其面积的20%可计入绿地面积,折算部分建筑高度应当小于或者等于24米;(二)具有公共开放功能的底层架空绿化,架空空间层高不小于3.5米,覆土深度不小于0.5米部分面积的40%可计入绿地面积。第十五条 审批部门进行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时,对其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向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意见,由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对附属绿化工程初步设计方案植物配置进行科学性、合理性审查。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建设工程绿地率进行审核。在项目竣工时对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进行规划核实,未达到规划核实标准的,不得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第十七条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初步设计方案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该部门委托的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附属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项目竣工验收时,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该部门委托的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经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附属绿化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辖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该部门委托的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附属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由辖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该部门委托的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规范、行业标准监督工程至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时,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该部门委托的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工程质量问题未按要求整改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绿化工程及其责任主体单位,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反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责任主体单位纳入园林企业信用系统进行管理。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 城镇绿化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由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移交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二)相关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三)居住区附属绿地,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由其明确的单位负责;(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五)防护绿地,由其责任单位负责;(六)其他绿地,由其产权人负责。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市政建设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所在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但应当在险情排除后3日内到辖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补办临时占用绿地审批手续。第二十条 临时占用绿地时间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占用时间的,应当在临时占用许可期限届满前1个月到原批准部门办理延期占用审批手续,原批准部门同时对原有绿化恢复方案进行再次审定。交通、能源、水利、通信、消防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可按照施工期限审核批准。第二十一条 占用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按照占用面积和通过审批的恢复方案原址恢复绿地。临时占用期间造成植物死亡或者绿地附属设施损坏的,占用人应当承担恢复的责任,并达到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产权人的验收标准。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绿地的,临时占用绿地超出审批时限或者未按原审定方案恢复的,由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未恢复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交通事故损毁城镇绿化或者附属设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协助做好取证、定损等工作。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镇绿化树木。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经辖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一)树木已经死亡的;(二)树木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安全构成威胁的;(三)树木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害的;(四)确需优化树木品种或者已不具备移植价值的;(五)确实无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植的其他情况。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依照《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规定的“砍一栽五”的原则补植树木,并保证补植树木的成活。不具备补植树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补植,补植地点可以是城市绿地、城市道路绿化带、绿化用苗储备基地等由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地点,补植所需费用由砍伐树木者承担。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城镇绿化树木。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经辖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一)建设施工无法避让的;(二)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需要的;(三)绿化养护或者城市更新改造需要的;(四)严重影响居民居住采光、通风以及防盗情况且无法通过修剪改善的;(五)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视线且无法通过修剪改善的;(六)确实无法通过修剪改善的其他情况(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除外)。第二十六条 因紧急排危排险确需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的,可以先行砍伐或者移植,但应当将险情同步告知辖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由辖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派员参与、指导,且应当在险情排除后3日内补办审批手续。第二十七条 城镇绿化养护管理单位和产权人对树木修剪时,应当按照兼顾公共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并根据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进行修剪。修剪单位附属绿化和居住区绿化的树木,应当在修剪前告知辖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修剪时由辖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现场技术指导和监督,确保修剪符合规范要求。第二十八条 日常处置与电力管线距离不足的树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植物之间的距离满足《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最小垂直距离规定,但已进入3米警示区,需要定期修剪的;(二)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植物之间的距离满足《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最小垂直距离规定,但已进入1米警示区,需要定期修剪的。供电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报送需进行修剪的树木清单,明确需修剪树木的范围、数量、所处区域及修剪时间,由辖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树木管护单位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由供电部门承担。第二十九条 应急处置与电力管线距离不足的树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开展处置工作:(一)因生产、交通事故、自然灾害致使树木折断、倾斜、倒伏可能危及电力管线安全稳定运行的;(二)树木与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满足《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最小垂直距离规定的;(三)树木与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满足《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最小垂直距离规定的。第三十条 新建、改扩建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燃气、供水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避让现有城市绿地、行道树,确实无法避让而需穿越城市绿地、行道树敷设地下管线的,在施工前应当征得辖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地下管线外缘与树木的最小水平距离,按照《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执行。同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保护绿地和树木的措施。第三十一条 城镇公共绿地因市政建设和重大基础建设等改扩建项目需改变绿地性质的,由建设单位按照与所占绿地性质、面积对等的原则,提出异地补绿方案报辖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辖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监督执行;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由辖区人民政府按程序组织修改,建设单位按照通过审查的异地补绿方案实施异地还建绿地。新建项目不得进行异地补绿。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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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网络强国重要思想和关于推动5G网络加快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云南”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快昆明市5G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以“一业带百业”,助力产业升级、培育新动能,按照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免费开放公共资源支持5G基站建设的通知》(云通信局联发〔2020〕3号)以及省通信管理局《关于梳理公共资源向5G基站开放免费清单及千兆城市5G网络覆盖重点场所清单的通知》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共同梳理了《昆明市公共资源向5G基站免费开放清单(第一批)》,现予公示。公共资源属国家所有,主要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资委下属控股企业等公共机构的办公场所和所属建筑物;学校、医院、公园、广场、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公共文化和体育服务场所;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城市道路及其防护绿带、城市轨道交通,以及机场、港口、车站、码头、渡口、通航建筑物、路灯、道路指示牌、公共视频监控、龙门架等公共设施;商用建筑、住宅小区公共区域等。本公示清单所列各公共资源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增强政治意识,提升政治站位,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网络强国重要思想的高度,主动向铁塔公司、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免费平等开放,积极支持其管理的公共资源内5G基站建设,并提供进入便利,严禁以任何理由垄断资源、拒绝5G基站进场落地、签订排他性协议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除配合建设增加的必要成本和管理费用以及公共资源自有建筑机房租赁费外,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场地租赁费、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其他费用。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合理规划建设5G网络,项目建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遵守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有关规定,严禁未经统筹便擅自开展建设的行为;铁塔公司要加强与公共资源(物业管理)单位协调,集约利用资源、合理布局,减少占地面积。各公共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公共资源(物业管理)单位的督促、指导,确保公共资源(物业管理)单位向5G建设免费开放。如对以上公示有异议,请自公示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昆明市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63101173,邮箱:km@yntxjs.cn。附件:昆明市公共资源向5G基站免费开放清单(第一批)附件昆明市公共资源向5G基站免费开放清单(第一批)序号所属区县公共资源名称5G基站名称公共资源类型是否免费开放1安宁市安宁市人民医院安宁市人民医院基站医院是2安宁市安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金方院区)安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金方院区)基站医院是3安宁市安宁客运站安宁客运站基站车站是4呈贡区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基站政府机关是5呈贡区呈贡区人民政府呈贡区人民政府基站政府机关是6呈贡区昆明市中医医院(呈贡院区)昆明市中医医院(呈贡院区)基站医院是7呈贡区昆明市妇幼保健院(呈贡院区)昆明市妇幼保健院(呈贡院区)基站医院是8呈贡区呈贡区人民医院呈贡区人民医院基站医院是9呈贡区昆明火车南站昆明火车南站基站车站是10呈贡区昆明花都海洋世界昆明花都海洋世界基站大型场馆是11东川区东川区人民政府东川区人民政府基站政府机关是12东川区东川区人民医院东川区人民医院基站医院是13富民县富民县人民政府富民县人民政府基站政府机关是14富民县富民县人民医院富民县人民医院基站医院是15官渡区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基站政府机关是16官渡区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星耀医院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星耀医院基站医院是17官渡区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吴井路院区)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吴井路院区)基站医院是18官渡区官渡区人民医院新院官渡区人民医院新院基站医院是19官渡区昆明官渡区人民医院昆明官渡区人民医院基站医院是20官渡区昆明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昆明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基站学校是21官渡区昆明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羊甫校区)昆明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羊甫校区)基站学校是22官渡区昆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昆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基站学校是23官渡区昆明长水机场昆明长水机场基站机场是24官渡区昆明火车站昆明火车站基站车站是25官渡区昆明南部汽车客运站昆明南部汽车客运站基站车站是26官渡区昆明市博物馆昆明市博物馆基站城市综合性公共中心是27晋宁区晋宁县人民医院晋宁县人民医院基站医院是28禄劝县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基站医院是29禄劝县禄劝汽车客运站禄劝汽车客运站基站车站是30盘龙区盘龙区人民政府盘龙区人民政府基站政府机关是31盘龙区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基站政府机关是32盘龙区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公安局基站政府机关是33盘龙区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甘美医院)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甘美医院)基站医院是34盘龙区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基站医院是35盘龙区昆明市中医医院(东风东路院区)昆明市中医医院(东风东路院区)基站医院是36盘龙区昆明延安医院昆明延安医院基站医院是37盘龙区昆明市延安医院(北区分院)昆明市延安医院(北区分院)基站医院是38盘龙区昆明市妇幼保健院北区医院昆明市妇幼保健院北区医院基站医院是39盘龙区盘龙区人民医院盘龙区人民医院基站医院是40盘龙区昆明市北部汽车客运站昆明市北部汽车客运站基站车站是41盘龙区昆明市东部汽车客运站昆明市东部汽车客运站基站车站是42盘龙区昆明植物园昆明植物园基站景区是43盘龙区昆明世界园艺博览园昆明世界园艺博览园基站景区是44石林县石林县行政中心石林县行政中心基站政府机关是45石林县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基站医院是46石林县石林西站石林西站基站车站是47嵩明县嵩明县人民政府嵩明县人民政府基站政府机关是48嵩明县嵩明县人民医院嵩明县人民医院基站医院是49嵩明县嵩明汽车客运站嵩明汽车客运站基站车站是50五华区五华区人民政府五华区人民政府基站政府机关是51五华区昆明市妇幼保健院昆明市妇幼保健院基站医院是52五华区五华区人民医院五华区人民医院基站医院是53五华区昆明动物博物馆昆明动物博物馆基站城市综合性公共中心是54五华区昆明动物园昆明动物园基站景区是55西山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基站政府机关是56西山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基站政府机关是57西山区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基站医院是58西山区昆明同仁医院昆明同仁医院基站医院是59西山区昆明市儿童医院昆明市儿童医院基站医院是60西山区昆明市儿童医院(书林院区)昆明市儿童医院(书林院区)基站医院是61西山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医院昆明市西山区人民医院基站医院是62西山区昆明西部汽车客运站昆明西部汽车客运站基站车站是63寻甸县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基站政府机关是64寻甸县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基站医院是65寻甸县寻甸汽车客运站寻甸汽车客运站基站车站是66宜良县宜良县人民政府宜良县人民政府基站政府机关是67宜良县宜良县第一人民医院宜良县第一人民医院基站医院是68宜良县宜良客运站宜良客运站基站车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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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滇中新区、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企业: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2023年云南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实施方案(昆明市)》《昆明市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为规范有序、高质高效做好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工作,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催生新模式新业态,助力更多中小企业成长壮大、成为行业冠军,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二批转型项目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和条件昆明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属于化学新材料制品制造、高原特色电力装备制造、民族药品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制造、绿色食品制品制造5个试点细分行业的中小型制造业企业。原则上第二批转型项目应在2023年10月后启动,2024年9月底前完成(智能工厂及数字化车间完成时间可根据建设周期延长,最晚不超过2025年6月)。二、支持内容(一)支持数字化转型标杆示范。支持企业加大数字化转型投入,实现生产经营主要环节数据的采集和系统互联互通,推动从基础数字化应用逐步向生产制造等关键环节延伸,促进全要素、全过程的资源整合与业务协同,全面优化生产方式、业务模式、管理水平,提升核心竞争力。企业应注重加强改造深度,着重开展生产制造等相关环节的改造。(二)支持“链”式转型。支持中小企业加强与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合作,利用链主企业、龙头企业的平台能力和数据基础,实现订单、设计、生产、供应链等多方面协同。鼓励链主企业、龙头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开放应用场景和技术扩散等方式赋能中小企业,助力中小企业加速核心业务环节的数字化转型升级,推动“链式”数字化转型,提升强链补链能力(附件5)。主要包含以下五类模式:1.模式一:技术赋能模式产业链供应链和产业集群内大企业或数字化服务商通过数字技术攻关和创新解决产业链上下游和产业集群内企业共性问题,具备较高应用价值,如提高生产和经营管理效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等,在此基础上形成可复制易推广的针对性解决方案,并将这一方案面向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和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进行复制推广,引导带动中小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2.模式二:供应链赋能模式产业链供应链和产业集群内大企业或数字化服务商系统构建数字化供应链体系或打造供应链上企业深度协同的数字化转型方案,向供应链上中小企业开放数字系统接口,并引导企业接入,实现供应链上关键生产与运营数据的互联互通,在协同研发、订单管理、产能共享、物流仓储等环节实现企业间的高效协同,进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供应链上企业的整体资源利用效率,推动供应链上中小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3.模式三:平台赋能模式产业链供应链和产业集群内大企业或数字化服务商,面向特定产业链或产业集群推动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打造产业链数字化转型或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整体解决方案,构建“云”上产业链或产业集群,发展中央工厂、协同制造、共享制造、众包众创、集采集销等新模式,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和产业集群制造资源和创新资源的共享和协作水平。通过引导产业链供应链和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上平台,助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各环节的效益提升,实现数字化转型。4.模式四:生态赋能模式产业链供应链和产业集群中大企业或数字化服务商会同地方政府、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主体,协同建设完善行业数字化生态,充分调动各界力量为产业链供应链或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提供有效可靠的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同时提供资金、人才、订单对接等多层次支持,构建全方位、全链条、全要素的数字化转型生态,引导中小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5.模式五:绿色赋能模式产业链供应链和产业集群大企业或数字化服务商通过运用数字技术为工艺设计、生产制造、回收利用等各环节绿色赋能,实现对工业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数据的实时监测、管理与核算,打造“工业互联网+绿色制造”应用场景,打通产业链上下游互联互通、协调运作的数据资源通道,实现生产效率和用能效率双提升,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和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实现绿色化和数字化协同发展。(三)支持企业按照智能制造国家标准打造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附件4)。1.智能工厂方向(1)智能化制造:工厂在设计、生产、管理、物流、装备、能源、技术资源支撑等方面开展智能化建设,智能化程度处于行业较好水平;(2)新技术应用:工厂在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等环节积极探索5G、人工智能、数字孪生、标识解析等新技术应用,并在融合应用中成效突出;(3)新模式应用:工厂在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等环节积极探索平台化设计、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等创新模式,并在一种新模式应用中成效突出;(4)工厂智能化改造(建设)完成后,实现单位产品成本、产品不良率有效降低,生产效率、能源资源利用率、设备综合利用率、销售增长率有效提升,产品研发周期明显缩短,社会经济效益显著。2.数字化车间方向(1)数字化制造:车间在工艺设计、生产资源、制造装备、制造运行管理、车间信息交互、信息安全等方面开展数字化建设,数字化程度处于行业较好水平;(2)新技术应用:车间在生产制造、数据集成等环节积极探索5G、人工智能、数字孪生、标识解析等新技术应用,并在融合应用中成效突出;(3)新模式应用:车间在生产制造、数据集成等环节,积极探索平台化设计、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等创新模式,并在一种新模式应用中成效突出;(4)车间数字化改造(建设)完成后,实现单位产品成本、产品不良率有效降低,生产效率、能源资源利用率、设备综合利用率、销售增长率有效提升,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三、征集流程本次征集工作由企业自主申报,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推荐(推荐名额不限)、专家评审、备案确认等环节组成。1.企业按照要求如实填写《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第二批转型项目申报表》(附件1),并准备相关佐证材料(仅需公司营业执照即可,如已与服务商签署合同可附后),于2024年3月21日17:00前将申报材料纸质件(加盖公章、胶装成册)2份和电子版(盖章扫描件)1份报送至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填报属地政府部门意见。2.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工信部门牵头,按细分行业分类填写《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第二批转型项目征集汇总表》(附件3),连同企业申报材料纸质件1份和电子版(盖章扫描件)1份,于2024年3月29日17:00前报送至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地址: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551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kmsgxjxcc@163.com。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确定第二批试点项目。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向社会公示试点企业,并备案试点项目申报表。四、入选项目权益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入选项目企业优先享受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相关政策扶持。转型完成达到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二级及以上标准的(详见附件2),享受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补助,列为示范标杆的项目(企业)同时享受一定额度的财政资金奖励。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转型试点的中小企业,中央财政资金不再重复支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咨询电话:63105600市财政局咨询电话:63544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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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及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工信厅将组织开展再生资源行业规范企业申报并对已公告企业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现将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并做好已公告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对相关工作要求如下:一、申报要求请各县(市)区组织从事废钢铁、废铜铝、废纸加工,废塑料、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以及机电产品再制造的企业自愿开展申报。申报企业要按照规范(准入)条件要求,如实填报所需提交材料,对各项要求的符合性作出详细说明,提供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已公告企业申请更名、变更产能、退出公告名单的,应向辖区内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变更产能参照新申报企业提交材料)。相关材料均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green.miit.gov.cn)提交。暂停受理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申报规范条件。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规范(准入)条件要求,对申报企业申报材料(项目投资立项、土地、环保、安全等批复性文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申请更名和退出公告的已公告企业进行复核,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及电子文档、推荐意见等请于3月29日前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资源综合利用处。二、加强已公告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请东川区加强对已公告企业(昆明凤凰橡胶有限公司)、安宁市加强对已公告企业(欧冶链金(云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管。(一)每季度首月3日前,将《已公告企业运行情况表》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或邮箱(kmsgxwzyzhlyc@163.com)反馈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二)督促已公告企业开展年度自查,指导企业完成规范(准入)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年度报告,于4月3日前将年度工作情况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对照规范(准入)条件要求对昆明凤凰橡胶有限公司、欧冶链金(云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于4月3日前将监督检查情况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监督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2024年3月18日
2024-03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推进高层工业楼宇经济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昆明市推进高层工业楼宇经济发展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昆明市推进高层工业楼宇经济发展实施意见(试行)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大抓产业、主攻工业”决策部署,解决部分县(市)区特别是主城区产业“空心化”问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高层工业楼宇经济发展,提升土地利用水平,规划和引导绿色集约、高端高效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进园上楼”,培育科技含量高、经济密度大、竞争能力强的新经济、新业态,结合昆明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高层工业楼宇内涵及适用范围(一)内涵。高层工业楼宇是指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规划、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依托政府平台公司或各类市场主体开发建设,产业定位清晰、功能布局合理、配套设施齐全、公共服务完善、运营管理规范,设有专门服务机构,为产业培育和企业入驻而定制化建设、层数大于4层或建筑高度不低于24米的工业楼宇(标准厂房)。(二)适用范围。昆明市行政区界范围内,规划用途为一类工业用地(M1)或创新型产业用地(M0),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存量地块及新增未开发利用地块。二、产业发展导向及开发模式(一)产业发展导向紧跟工业消费迭代升级趋势,紧扣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积蓄发展动能需要,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为主导,着力发展协同化的高层工业楼宇经济,促进产业链强链、延链、补链。1. 重点发展符合绿色低碳、安全环保要求的优势特色产业。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航空、航天器及其他高端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计算机、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兴产业和元宇宙、脑机接口、量子信息、人形机器人、生成式人工智能、生物制造、未来显示、新型储能等未来产业。2. 鼓励和支持投融资机构、研发设计机构、检验测试、文化创意、电商运营等服务机构和生产性服务业入驻,对全市工业产业进行补链,推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3. 支持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园区)根据传统优势制造业转型升级需求和主导产业培育方向,引导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的轻量型和绿色低碳生产经营环节入驻高层工业楼宇。(二)开发模式以国土空间规划为统领,以城市更新改造为契机,以未开发工业用地、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为重点,以打造工业综合体、实施老旧厂房改造、建设共享制造中心为主要模式,推动工业发展载体从增量依赖向存量挖潜转变、从土地开发向产业开发转变,逐步形成相对独立完整、建筑安全环保、服务配套齐全的都市工业群落。三、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鼓励多元化投资,政府平台公司、各类投资开发公司、民间资本均可单独或联合开发建设高层工业楼宇。支持有工业标准厂房和工业楼宇开发建设经验的企业和投融资机构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二)坚持化解存量和引入增量相结合。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结合闲置土地(厂房)、违法用地、低效用地的清理工作,整治、改造、提升符合规划条件的存量资产和闲置资产,大力盘活发展高层工业楼宇经济的存量资产。重点支持主城区创新产业发展路径,通过规划建设高层工业楼宇导入符合自身发展实际的优势产业、优质制造业项目,培育一批“小而精”、“小而高”、“小而特”的专业化产业集聚区,有效避免中心城区产业“空心化”。(三)坚持创新驱动与绿色低碳相结合。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注重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协同推进,突出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动优势产业和重点产品向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迈进。坚持绿色低碳理念,禁止引入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建立健全工业绿色低碳循环体系,发展绿色工业楼宇经济。(四)坚持发展产业与完善配套相结合。依托区域主体功能和产业基础,围绕长期发展规划,导入符合区域目标定位、产业链条互补的优势型产业。加强交通和物流网络建设,注重高层工业楼宇的连通性和便利性。完善公共设施和配套服务,满足企业进驻长期发展和员工日常生产生活需求,促进产城融合发展。四、开发建设基本要求(一)规划条件。高层工业楼宇土地须为一类工业用地(M1)或创新型产业用地(M0),其中M1类用地开发面积应为占地30亩以上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鼓励50亩以上的成片开发建设。各开发区(园区)内现有在建工业标准厂房和其他高层楼宇建设项目,符合上述建设要求方可认定为高层工业楼宇。对于利用新出让用地建设的高层工业楼宇项目,在符合土地、规划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按照《昆明市招商引资项目跨区域协作管理办法》执行。对于利用低效用地进行再开发的项目,鼓励属地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或引入的第三方开发建设运营单位采取综合开发、点状开发和其他开发模式建设高层工业楼宇。(二)土地利用。高层工业楼宇项目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应在租赁供应时实施,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新出让的高层工业楼宇项目用地以“标准地”形式供应,企业竞得土地后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项目属地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按照有关约定对项目进行监管。(三)建设标准。高层工业楼宇建设项目须具备完善的功能配套及设施,能够满足入驻企业生产方面的需求和水、电、路、气、网络等基础设施配套需要,同时还应具备必要的职工食堂、停车、仓储物流和统一办公等服务场所。工业楼宇应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要求,按照工业、研发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不得采用住宅类建筑的套型平面、建筑布局和外观形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制造业及与之对应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M0类用地中配套用房建设要求参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创新型产业用地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昆政办〔2022〕33号)有关标准执行。(四)分割转让。M1、M0类用地建设的高层工业楼宇项目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生产性用房未达到有关协议约定和考核指标约束条件的,不允许分割转让,满足分割转让条件的,具体分割比例和转让方式由属地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研究确定并审批。实施工业楼宇产业用房转让的,购买人原则上为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工业企业和社会团体,不得以个人名义购买。鼓励属地政府或开发运营单位以先租赁后转让的方式转让生产性用房,承租人须为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的企业。五、支持政策措施(一)在符合规划和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对现有低层厂房和低效工业用地,综合运用厂房加层、增资技改、整治提升改造等多种方式建设高层工业楼宇,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水平。对符合有关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M1类用地,经属地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组织认定符合高层工业楼宇建设标准的项目,增加容积率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支持高层工业楼宇项目拓展用地空间,按照建筑施工有关要求高标准开发地下空间。(二)鼓励符合土地、规划等有关法律规定的老旧工业园区、工业项目集中布局并进行规模化开发建设,对主城区老旧工业项目(厂房)整体改造且土地开发面积达30亩以上的高层工业楼宇项目,全力支持先行先试,具体规划指标控制及配套支持政策由属地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列入项目整体改造开发建设方案,按照有关程序上报审批。鼓励主城各区采取将商业、商务或居住用地调整为M0或M1用地方式发展高层工业楼宇经济,涉及调整控规的按程序开展控规修改。(三)经批准建设的高层工业楼宇项目,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根据基础设施配套费实际征收金额进行征收,项目投用后可根据楼宇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情况按照楼层梯度向市级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专项扶持。对符合《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免征收情形的项目,可按照有关程序向执收部门申请免收。(四)符合属地政府主导产业培育和重点企业(项目)入驻并经批准建设的高层工业楼宇项目,依据《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及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昆发〔2021〕12号)有关规定,市级财政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投资额(工业和信息化投资入库数)的3%给予补助,年度内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对高层工业楼宇项目建设的标准厂房,按照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由市本级财政与县(市)区、开发区(园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五)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或开发运营单位围绕主导产业,依托高层工业楼宇实施产业招商和企业培育,积极创建申报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先进制造业集群。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集群),或在年度发展质量评价中认定为国家、省四星级以上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市财政分别给予属地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六)鼓励地方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高层工业楼宇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机构以及入驻高层工业楼宇企业在信贷方面的支持力度。入驻高层工业楼宇的企业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条件的,可享受有关工业、服务业、科技、税收、人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七)对属地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或开发运营单位引进入驻高层工业楼宇的企业,升规纳统为规上企业或在品牌打造、上市培育、创新平台建设、首台套装(设)备研发、“专精特新”企业申报等方面符合有关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可由市级有关部门按现行有关政策优先给予支持。(八)鼓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政策全力支持工业楼宇经济发展。依托社会企业(楼宇开发建设单位)对老旧高层工业楼宇(厂房)外立面、公共部分、货运电梯、停车系统、节能环保、信息化智能化实施改造提升的,可根据实际投入情况给予专项支持;对入驻高层工业楼宇并愿意长期发展的企业,可按实际楼层和租用面积梯度给予租赁补贴;支持各地根据楼宇招商企业入驻率、产业聚集度、经济贡献度、楼宇税收和产值贡献等设置梯度指标给予适度激励,提高楼宇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机构积极性。(九)对于产业附加值较高、市场潜力较大的高层工业楼宇项目,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综合评估在营收、就业等方面贡献突出的,可结合实际给予“一楼一策”的政策支持。六、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级有关部门组成的昆明市鼓励和支持高层工业楼宇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高层工业楼宇开发建设、协调推进、政策兑现、重大问题会商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高层工业楼宇经济推进实施的协调工作。(二)压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作为推进高层工业楼宇经济发展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本《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的实施细则,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产业导入、建筑设计标准、安全环保准入、供水供电管理、产业监管、设计审查、建设及使用监管”等内容。在引入符合本《意见》的产业和项目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监管工作。(三)强化审批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等市级有关部门要创新推动高层工业楼宇经济发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项目、土地、规划、环保、安全和建设等有关审批及监管工作。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强化服务力度,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批周期,全力支持和保障昆明市发展高层工业楼宇经济。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失效,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有关条款与昆明市现行其他同类政策若有重复或冲突的,对照本《意见》按照“从新、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如遇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2024-03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推进高层工业楼宇经济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昆明市推进高层工业楼宇经济发展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昆明市推进高层工业楼宇经济发展实施意见(试行)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大抓产业、主攻工业”决策部署,解决部分县(市)区特别是主城区产业“空心化”问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高层工业楼宇经济发展,提升土地利用水平,规划和引导绿色集约、高端高效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进园上楼”,培育科技含量高、经济密度大、竞争能力强的新经济、新业态,结合昆明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高层工业楼宇内涵及适用范围(一)内涵。高层工业楼宇是指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规划、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依托政府平台公司或各类市场主体开发建设,产业定位清晰、功能布局合理、配套设施齐全、公共服务完善、运营管理规范,设有专门服务机构,为产业培育和企业入驻而定制化建设、层数大于4层或建筑高度不低于24米的工业楼宇(标准厂房)。(二)适用范围。昆明市行政区界范围内,规划用途为一类工业用地(M1)或创新型产业用地(M0),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存量地块及新增未开发利用地块。二、产业发展导向及开发模式(一)产业发展导向紧跟工业消费迭代升级趋势,紧扣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积蓄发展动能需要,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为主导,着力发展协同化的高层工业楼宇经济,促进产业链强链、延链、补链。1. 重点发展符合绿色低碳、安全环保要求的优势特色产业。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航空、航天器及其他高端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计算机、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兴产业和元宇宙、脑机接口、量子信息、人形机器人、生成式人工智能、生物制造、未来显示、新型储能等未来产业。2. 鼓励和支持投融资机构、研发设计机构、检验测试、文化创意、电商运营等服务机构和生产性服务业入驻,对全市工业产业进行补链,推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3. 支持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园区)根据传统优势制造业转型升级需求和主导产业培育方向,引导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的轻量型和绿色低碳生产经营环节入驻高层工业楼宇。(二)开发模式以国土空间规划为统领,以城市更新改造为契机,以未开发工业用地、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为重点,以打造工业综合体、实施老旧厂房改造、建设共享制造中心为主要模式,推动工业发展载体从增量依赖向存量挖潜转变、从土地开发向产业开发转变,逐步形成相对独立完整、建筑安全环保、服务配套齐全的都市工业群落。三、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鼓励多元化投资,政府平台公司、各类投资开发公司、民间资本均可单独或联合开发建设高层工业楼宇。支持有工业标准厂房和工业楼宇开发建设经验的企业和投融资机构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二)坚持化解存量和引入增量相结合。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结合闲置土地(厂房)、违法用地、低效用地的清理工作,整治、改造、提升符合规划条件的存量资产和闲置资产,大力盘活发展高层工业楼宇经济的存量资产。重点支持主城区创新产业发展路径,通过规划建设高层工业楼宇导入符合自身发展实际的优势产业、优质制造业项目,培育一批“小而精”、“小而高”、“小而特”的专业化产业集聚区,有效避免中心城区产业“空心化”。(三)坚持创新驱动与绿色低碳相结合。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注重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协同推进,突出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动优势产业和重点产品向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迈进。坚持绿色低碳理念,禁止引入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建立健全工业绿色低碳循环体系,发展绿色工业楼宇经济。(四)坚持发展产业与完善配套相结合。依托区域主体功能和产业基础,围绕长期发展规划,导入符合区域目标定位、产业链条互补的优势型产业。加强交通和物流网络建设,注重高层工业楼宇的连通性和便利性。完善公共设施和配套服务,满足企业进驻长期发展和员工日常生产生活需求,促进产城融合发展。四、开发建设基本要求(一)规划条件。高层工业楼宇土地须为一类工业用地(M1)或创新型产业用地(M0),其中M1类用地开发面积应为占地30亩以上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鼓励50亩以上的成片开发建设。各开发区(园区)内现有在建工业标准厂房和其他高层楼宇建设项目,符合上述建设要求方可认定为高层工业楼宇。对于利用新出让用地建设的高层工业楼宇项目,在符合土地、规划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按照《昆明市招商引资项目跨区域协作管理办法》执行。对于利用低效用地进行再开发的项目,鼓励属地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或引入的第三方开发建设运营单位采取综合开发、点状开发和其他开发模式建设高层工业楼宇。(二)土地利用。高层工业楼宇项目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应在租赁供应时实施,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新出让的高层工业楼宇项目用地以“标准地”形式供应,企业竞得土地后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项目属地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按照有关约定对项目进行监管。(三)建设标准。高层工业楼宇建设项目须具备完善的功能配套及设施,能够满足入驻企业生产方面的需求和水、电、路、气、网络等基础设施配套需要,同时还应具备必要的职工食堂、停车、仓储物流和统一办公等服务场所。工业楼宇应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要求,按照工业、研发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不得采用住宅类建筑的套型平面、建筑布局和外观形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制造业及与之对应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M0类用地中配套用房建设要求参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创新型产业用地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昆政办〔2022〕33号)有关标准执行。(四)分割转让。M1、M0类用地建设的高层工业楼宇项目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生产性用房未达到有关协议约定和考核指标约束条件的,不允许分割转让,满足分割转让条件的,具体分割比例和转让方式由属地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研究确定并审批。实施工业楼宇产业用房转让的,购买人原则上为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工业企业和社会团体,不得以个人名义购买。鼓励属地政府或开发运营单位以先租赁后转让的方式转让生产性用房,承租人须为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的企业。五、支持政策措施(一)在符合规划和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对现有低层厂房和低效工业用地,综合运用厂房加层、增资技改、整治提升改造等多种方式建设高层工业楼宇,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水平。对符合有关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M1类用地,经属地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组织认定符合高层工业楼宇建设标准的项目,增加容积率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支持高层工业楼宇项目拓展用地空间,按照建筑施工有关要求高标准开发地下空间。(二)鼓励符合土地、规划等有关法律规定的老旧工业园区、工业项目集中布局并进行规模化开发建设,对主城区老旧工业项目(厂房)整体改造且土地开发面积达30亩以上的高层工业楼宇项目,全力支持先行先试,具体规划指标控制及配套支持政策由属地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列入项目整体改造开发建设方案,按照有关程序上报审批。鼓励主城各区采取将商业、商务或居住用地调整为M0或M1用地方式发展高层工业楼宇经济,涉及调整控规的按程序开展控规修改。(三)经批准建设的高层工业楼宇项目,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根据基础设施配套费实际征收金额进行征收,项目投用后可根据楼宇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情况按照楼层梯度向市级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专项扶持。对符合《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免征收情形的项目,可按照有关程序向执收部门申请免收。(四)符合属地政府主导产业培育和重点企业(项目)入驻并经批准建设的高层工业楼宇项目,依据《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及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昆发〔2021〕12号)有关规定,市级财政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投资额(工业和信息化投资入库数)的3%给予补助,年度内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对高层工业楼宇项目建设的标准厂房,按照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由市本级财政与县(市)区、开发区(园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五)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或开发运营单位围绕主导产业,依托高层工业楼宇实施产业招商和企业培育,积极创建申报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先进制造业集群。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集群),或在年度发展质量评价中认定为国家、省四星级以上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市财政分别给予属地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六)鼓励地方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高层工业楼宇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机构以及入驻高层工业楼宇企业在信贷方面的支持力度。入驻高层工业楼宇的企业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条件的,可享受有关工业、服务业、科技、税收、人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七)对属地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或开发运营单位引进入驻高层工业楼宇的企业,升规纳统为规上企业或在品牌打造、上市培育、创新平台建设、首台套装(设)备研发、“专精特新”企业申报等方面符合有关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可由市级有关部门按现行有关政策优先给予支持。(八)鼓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政策全力支持工业楼宇经济发展。依托社会企业(楼宇开发建设单位)对老旧高层工业楼宇(厂房)外立面、公共部分、货运电梯、停车系统、节能环保、信息化智能化实施改造提升的,可根据实际投入情况给予专项支持;对入驻高层工业楼宇并愿意长期发展的企业,可按实际楼层和租用面积梯度给予租赁补贴;支持各地根据楼宇招商企业入驻率、产业聚集度、经济贡献度、楼宇税收和产值贡献等设置梯度指标给予适度激励,提高楼宇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机构积极性。(九)对于产业附加值较高、市场潜力较大的高层工业楼宇项目,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综合评估在营收、就业等方面贡献突出的,可结合实际给予“一楼一策”的政策支持。六、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级有关部门组成的昆明市鼓励和支持高层工业楼宇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高层工业楼宇开发建设、协调推进、政策兑现、重大问题会商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高层工业楼宇经济推进实施的协调工作。(二)压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作为推进高层工业楼宇经济发展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本《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的实施细则,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产业导入、建筑设计标准、安全环保准入、供水供电管理、产业监管、设计审查、建设及使用监管”等内容。在引入符合本《意见》的产业和项目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监管工作。(三)强化审批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等市级有关部门要创新推动高层工业楼宇经济发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项目、土地、规划、环保、安全和建设等有关审批及监管工作。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强化服务力度,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批周期,全力支持和保障昆明市发展高层工业楼宇经济。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失效,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有关条款与昆明市现行其他同类政策若有重复或冲突的,对照本《意见》按照“从新、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如遇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2024-03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昆明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做深做细优质企业培育,壮大优质中小企业队伍,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2家专业服务机购,配合我局做好2024年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相关工作,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更加优质、专业的公共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机制良好的市域范围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2.具备良好的信誉,无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3.具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能开展线上、线下服务咨询和服务对接。(二)专业条件1.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2.熟悉国家级、省级、市级优质中小企业培育相关政策;3.专家资源丰富、服务能力突出,具有专业服务团队;4.具有丰富的优质中小企业培育服务经验,线下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不少于100家,成功案例不少于50家。二、申报流程(一)材料报送。服务机构按照申报材料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于2024年2月19日前报送至市工信局中小企业处。(二)专业评审。市工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组织评审;(三)名单公示。入围服务机构名单将在市工信局官网予以公示。三、相关要求(一)申报材料要求1.承诺书;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复印件,专业执业资格许可证书复印件;3.昆明市优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表(详见附件1)4.近三年培育服务优质中小企业的业绩证明材料以及其他能证明服务能力的支撑材料;5.专业从业人员名单以及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6.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二)入选的服务机构在开展企业培育公共服务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服务费用。(三)服务机构在培育过程中,市工信局将根据资金安排和服务业绩情况,适当给予资金补助。附件:昆明市优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表(联系人及电话:张红 63175665)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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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昆人社规〔2020〕1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分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分局,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和承贷银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昆明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工作,及时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呆账损失进行代偿。根据《关于印发<昆明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和﹤昆明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风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的通知》(昆劳社通〔2006〕28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云劳社办〔2008〕32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21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6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昆明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财政局2020年4月3日(此文件公开发布)昆明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工作,及时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呆账损失进行代偿,根据《关于印发﹤昆明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和﹤昆明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风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的通知》(昆劳社通〔2006〕28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云劳社办〔2008〕32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7〕90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6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第三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呆账损失代偿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对因借款人死亡、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呆账损失的,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对呆账损失进行代偿。(二)规范操作。呆账损失代偿应当严格按照限定的代偿范围及代偿条件,分户组织材料、逐级审查申报。(三)尽职追索。代偿前,应当对借款人采取必要的清收追索措施,取得追偿证据。(四)公示确认。对需呆账损失代偿的,由具体承办推荐部门公示确认,接受群众的监督,防止道德风险。(五)及时处置。对符合代偿范围的贷款损失,应当及时组织申报,经市政府批复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六)账销案存。对批准代偿的贷款损失,按照相关规定转入表外核算,对已代偿的呆账保留追偿权,继续追索,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第四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呆账代偿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对于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贷款经办部门和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应当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和必要程序展开追偿工作,必要时依法提起诉讼。对于代偿后的呆账,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第五条 经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和必要程序之后,仍无法收回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纳入呆账损失代偿范围。(一)借款人因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按法律程序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二)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债务,按法律程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债权。(三)经对借款人及担保人按法律程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符合《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标准规定的以下贷款:1.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经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180天以上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债权。2.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在法院主持下出具调解书或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记入执行笔录,根据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对剩余债权向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3.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者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判决借款人和担保人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责任;或者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者超过诉讼时效,经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四)其它符合《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中一般债权呆账认定标准的情形。第六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呆账损失在申报代偿时应当逐户组织材料,并严格审核损失代偿材料内容。申报呆账损失代偿事项须按以下要求组织材料:(一)申报呆账损失代偿的报告材料。主要内容包括:1.申报呆账损失代偿事由。包括借款人因何种原因于何时由何部门宣告死亡、失踪、丧失行为能力、遭受重大灾害或事故等,贷款损失金额和收回(受偿)金额,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呆账损失代偿条件,拟申报呆账损失代偿金额。2.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姓名、年龄、教育程度、职业、家庭基本情况等(有共同借款人的须说明共同借款人情况);借款人创业项目的生产经营、财务、财产的全部情况及现状。3.拟申报呆账损失代偿贷款的基本情况。包括贷款当初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催收、损失形成的全过程。4.债权追索、受偿及损失情况。5.拟呆账损失代偿后继续追索的相关措施等。(二)《昆明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呆账代偿审批表》。(三)债权证明材料。包括借款合同及借据;法院出具的债权凭证;加盖经办银行公章的贷款本息清单(或凭据);其他债权证明材料等。(四)贷款经办部门的证明材料和公示证明材料。公示证明材料应当包含创业人员基本情况、创业项目经营情况、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呆账损失代偿原因、公示时间以及公示后群众的反馈意见等。公示由贷款经办部门在经办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五)申报呆账认定及损失代偿的证明材料。1.符合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提供法院关于借款人死亡或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2.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提交气象、消防、水利、地震、民政、公安等部门出具的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财产清偿证明。3.符合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应按《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提交法院判定证明裁决书、或强制执行书、或和解协议等法律证明材料。4.符合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形按《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提供相应材料。第七条 申报呆账损失代偿的相关法律文件的原件由承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负责妥善保管,申报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第八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呆账损失代偿申报程序:(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发生呆账损失,由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按第三条要求逐户组织代偿申请材料并填写《昆明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呆账代偿审批表》,经县(市)区贷款经办部门、担保经办机构、财政部门核实认可后,填写《昆明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呆账代偿审批表(汇总)》于每季末次月5日前正式行文报市级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支行。(二)市级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接报后会同同级担保经办机构、市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于每季末次月15日前报市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市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后于每季末次月20日前提交联席会议按相关规定程序提交审议,联席会议参会成员现场共同确认,须全体参会成员通过方能代偿。对联席会议表决没有通过的呆账,确定未能代偿原因,如无法补充相应材料,则该呆账不得再次提出代偿申请。代偿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存档备查。第九条 对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并经认定同意代偿的,市级经办机构经办的贷款,呆账损失由市级财政承担80%,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承担20%;县(市)区经办机构经办的贷款,呆账损失由市财政承担60%,县(市)区财政承担20%,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承担20%。各级财政承担的代偿资金优先从各级财政筹集的小额担保贷款风险资金中安排,呆账产生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经办银行承担。第十条 经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认定同意代偿的,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文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将市级所承担的代偿资金下达市级经办机构、县(市)区财政部门;市级经办机构在收到代偿金后,将代偿金划至对应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下达的代偿资金后,汇同本级承担的代偿资金一并拨付本级具体经办部门,由具体经办部门将代偿金划至对应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第十一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呆账损失代偿申报工作原则上按季进行,对批准代偿的贷款损失,由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按照相关规定转入表外核算,继续追索,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对追回已代偿的呆账资金按代偿承担比例原渠道归还至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市及县(市)区财政部门。第十二条 在呆账损失代偿申报、审查和审批工作中有以下违规行为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并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对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债权损失、或弄虚作假申报呆账损失代偿的;(二)未经过责任认定程序而予以呆账损失代偿的;(三)越权批准呆账损失代偿或未经批准进行呆账损失代偿的。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开之日起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已经发布的其他有关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办法的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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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工信局、开发(度假)区经贸局:现将《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申报2024年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云工信中小〔2024〕16号)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好本辖区的申报工作。其中,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科工信部门要切实强化审核推荐责任,对属地内推荐的企业(项目)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规性以及装订顺序严格审查,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于2月8日前完成对申报企业及资料的核查,并征求应急、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意见后将推荐资料报市工信局对口处室。二、推荐资料包括:1.县(市)区科工信部门填报的各方向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电子版需盖章版和可编辑版),汇总表请按推荐顺序排序。2.县级各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纸质版和电子版)。3.企业提供的项目纸质资料1份,项目纸质资料全部扫描为电子版1份,资金申请表电子版(可编辑版本)。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1.中小企业技术升级改造建设项目补助方向: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中,企业已完成投资的支出以填报投资支出统计表方式提供即可,不需提供投资支出的票据复印件或合同复印件。票据复印件或合同复印件请按要求上传系统。2.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不需企业申报。请各县(市)区科工信主管部门按照附件2-附表发给相关企业填报信息,并就企业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2023年以来发生过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纳税信用等级D级或有重大违法涉税行为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后填报汇总表。四、申报资金方向及对口责任处室:1.中小企业技术升级改造建设项目补助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责任处室:中小企业处 邮箱:kmsgxjzxc@163.com联系人及电话:张红 63175665;2.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示范项目奖补:责任处室:企业服务处 邮箱:gxwqfc@163.com联系人及电话:李泳江 63111853;3.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小灯塔”示范企业奖补和中小企业集群“链 式”转型试点项目补助:责任处室:信息产业处 邮箱:kmsgxjxcc@163.com联系人及电话:李玲娇 63105600附:1.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申报2024年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申报2024年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云工信中小〔2024〕16号)2.附件1-8 附件1.2024年中小企业技术升级改造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附件1-附表. 2024年中小企业技术升级改造申报表(下载填报版) 附件2.2024年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资金申报指南 附件2-附表. 2024年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奖励资金申请表(下载填报版) 附件3.2024年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示范项目奖补资金申报指南 附件3-附表2024年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示范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等(下载填报版) 附件4.2024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小灯塔”示范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附件4 2024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小灯塔”示范企业补助资金申报表等-(下载填报版) 附件5.2024年中小企业集群“链式”转型试点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附件5 2024年中小企业集群“链式”转型试点项目资金补助申报表等(下载填报版) 附件6 2024年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封面) 附件7-承诺书 附件8 关于征求XX县(市区)2023年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推荐企业(单位)和项目意见的函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