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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为你找到 242 条通知公告
2024-06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数字经济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5G应用“扬帆”云南行动计划(2022-2024年)》工作部署,促进5G融合应用技术创新、集成创新、服务创新和数据应用创新,现组织开展云南省5G+融合创新中心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方向云南省5G+融合创新中心是指企业设立的5G+行业应用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技术研发、专利申请、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等。云南省5G+融合创新中心包含5G(移动通信)开放实验室、5G+行业应用创新中心、5G+安全创新中心等三个方向。(一)5G(移动通信)开放实验室。提供必要的5G网络环境,具备开发及测试环境,向合作伙伴及社会开放,促进5G技术、物联网技术与各行业应用的深度融合,支持5G行业应用产品和解决方案的研发。(二)5G+行业应用创新中心。聚焦某一具体行业,深入研究该行业应用场景,推进5G技术与行业应用场景的广泛和深度融合,开发行业应用整体解决方案。(三)5G+安全创新中心。聚焦5G+行业应用端到端安全解决方案的研发。二、申报要求(一)申报主体申报单位可由一家企业(单位)申报,也可由一家主申报企业(单位)联合多家企业(单位)申报。主申报企业(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央属、省属及其他大型企业集团依法纳税的非独立法人机构。各申报单位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近三年来无严重失信、违法违规记录。(二)申报条件1.硬件要求。5G+融合创新中心地点应设置在云南省内,实验室及实验场地应不低于300平米。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各原值不低于100万元。2.团队要求。5G+融合创新中心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设有专职研究与管理人员。3.研发投入。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目标明确,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4.管理规范。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创新项目管理、实验室管理、经费管理方面的制度和办法。(三)申报书面资料申报资料真实有效,申报单位对提交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书面资料应充分说明企业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三、工作程序(一)申报路径。申报单位自主申报。申报书一式两份于2024年6月25日前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处(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一并发送至指定邮箱)。(二)评选公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打分评选,现场抽查后,对评选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公布。(三)授牌。评选结果公布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提供模板,由企业制作云南省5G+融合创新中心牌匾。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系人:谭木林 汪浩联系电话:0871-63512745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联系人:徐融融联系电话:0871-63535026联系邮箱:hwkm@163.com附件: 云南省5G+融合创新中心申报书(模板)点击下载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 2024年6月5日(此件公开)
2024-06
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产业园区、磨憨—磨丁经合区: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24〕13号)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2024年度绿色制造名单申报工作。为开展好昆明市的创建申报工作,现将《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绿色制造名单的通知》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本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按要求积极动员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园区自愿开展申报工作,切实加强对已入列省级名单单位的工作指导、服务,力争培育一批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二、请各单位对照《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报通知要求对本辖区申报名单进行初审,严格标准,切实加强对申报名单的条件审查和情况核实,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绿色制造名单: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等。三、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于2024年6月21日前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报单位汇总表与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两份、光盘两份,电子版同时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报送)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资源综合利用处,逾期报送材料将不予参加本批次的推荐。附件: 附件1.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绿色制造名单的通知 附件2.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3: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汇总表 附件4.国家层面绿色工厂评价标准清单(2024年度)2024年6月11日(联系人及电话:李晓微 63610515)
2024-06
有关银行金融机构、云南省融资信用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以及云南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第9次专题会议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等要求,为畅通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与金融产品的对接渠道,落实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工作,省科技厅拟在云南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融信服平台)建设“科技创新专区”页面,丰富“云科贷”科技金融产品系列,现就梳理、报送科技金融产品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要求,鼓励银行机构推动建立“一行一系列”科技金融产品,合理确定贷款方式、额度和期限,争取总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政策,探索更加灵活的利率定价和利息偿付方式,提升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信贷产品适配度。 请省内银行金融机构结合本行信贷业务特点,围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科研活动,认真梳理、填报专属支持科技型企业、具有支持科技创新属性的金融产品。 请云南省融资信用服务有限公司认真筛选,选取科技金融产品移至省融信服平台科技创新专区。 二、类型划分 银行金融机构根据梳理的贷款产品对象、用途、特点等,请将贷款产品分别归类于知识产权质押贷、科技项目贷、科技成果转化贷、科技人才贷、科技担保贷、科技信用贷、科技创新积分贷、科技乡村振兴贷、科技上市贷、投贷联动类产品、其他等十一类(附件1),产品符合多类特征的,可多类展示。 三、报送方式及时间 (一)银行金融机构登录省融信服平台(网址:https://credit.yn.gov.cn/rxf/home),按贷款产品归类情况填写科技金融产品。填报路径为:登录省融信服平台金融机构端,点击进入工作台,选择“产品管理”,选择“金融产品”,点击新增,按照表单标题提示填写相关内容。填报工作在2024年6月5日17:00前完成。 (二)银行金融机构在省融信服平台填写完贷款产品信息后,请将已填写的产品按照类型划分,汇总填写《科技金融产品类型划分简表》(附件2),于2024年6月5日17:00前将附件2发送到邮箱:1441275569@qq.com。 (三)云南省融资信用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底前将各银行金融机构填报的科技金融产品移至省融信服平台科技创新专区。 四、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云南省科学技术院,王怡鑫。 电 话:0871-68232792。 附件: 1.科技金融产品名称介绍 2.科技金融产品类型划分简表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06
有关单位: 2024年5月30日为第八个“全国科技工作者日”,也是《2024年度云南省普法日历》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普法日。为有效开展相关活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组织开展《科技进步法》的学习宣传活动。通过深入宣传和贯彻落实,提升科技管理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激发科技创新主体活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和支持科技事业发展,鼓励全省广大科技工作者尊法守法学法用法,弘扬科学家精神,勇当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排头兵,为依法推进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贡献力量。 二、工作任务 (一)各州(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将《科技进步法》纳入本单位干部培训内容,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讲座、座谈研讨等多种方式,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科技进步法》,重点学习科技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和保障措施。 (二)鼓励面向各类科技创新主体积极开展《科技进步法》进企业、进院校、进园区、进学(协)会、进期刊等系列宣讲服务活动,广泛宣传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权益、成果转化激励等,促进科技工作者尊法守法学法用法。 (三)全省各州(市)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积极组织参加全省科技进步法专题讲座。时间:2024年5月30日(星期四)9:00—11:00。讲座通过“腾讯会议”系统在线上举办。专题讲座设一个主会场和若干个分会场。 会议号:801-391-757;密码:053001 (四)联系人及电话 法规处:李柄辉,19987190595; 视频连接技术服务:杨晔,15398553742。 三、保障措施 各州(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科技进步法》普法工作,认真组织本地区普法活动,及时总结凝练宣传贯彻《科技进步法》的经验和做法,挖掘典型案例,将宣传贯彻《科技进步法》各项活动引向深入,共同营造学用结合的氛围,确保普法活动取得实效。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0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为加快推进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进程,助力更多中小企业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拟于5月31日举办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领航大会,现诚挚邀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参会,具体事项如下:一、会议时间及地点时间:2024年5月31日(星期五)下午13:30;地点:盘龙区拓东路20号巨人大厦。二、会议议程序号时间会议议程113:30-14:00签到214:00-14:20领导致辞314:20-14:30通报试点工作进展414:30-14:40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授牌514:40-14:50昆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与部分服务商签订合作协议614:50-15:00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上线仪式715:00-15:10首期昆明市数字化转型培训班开班仪式815:10-15:20政策发布仪式915:20-15:40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研究报告(2024)》1015:40-16:00中国工业互联网研究院《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评测内容及验收流程解读1116:00-16:20华为分享:数转赋能行业,转型共迎未来1216:20-16:40金蝶分享:加快数治生产力,迈向新型工业化1316:40-17:20首批试点企业转型成果分享三、有关事项(一)诚挚邀请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分管领导参加,会上将对政策实施、验收工作进行解读,请组织辖区试点行业内企业参加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领航大会,参会人员回执请于5月29日(星期三)下午17:00点前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反馈至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通过电子邮箱(kmsgxjxcc@163.com)反馈。(二)请各单位参会人员提前15分钟签到,无特殊事项不得请假,确因有事不能参会的,须提前请假,并安排熟悉情况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附件:参会人员回执(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领航大会)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4年5月27日(联系人及电话:杨清雅 63105600)
2024-05
各有关单位:根据《云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云人社发〔2020〕57号)、《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昆人社通〔2024〕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将2024年度昆明市机电工程、轻纺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经济、工艺美术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及条件(一)申报范围 1.与昆明市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商注册地在昆明的外省企业子公司(不含在昆央企、中央在昆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港澳台地区人才、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员),可参加本市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公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以评委会开评时间为准,不含被批准在延迟退休期内的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2.本市符合条件并在专业领域工作1年以上的自由职业者(指跟单位或出资人不存在法律效力合作关系而拥有合法收入的个体,以个人名义参保、有个人纳税申报记录,所在行业无承接资质与企业行为挂钩的限制或禁止性要求),经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协会推荐,可参加职称评审。3.省属在昆单位或其他州市单位所属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本市职称评审的,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相应委托评审函(附件1),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送相应评委会。4.在昆明市工商登记的外省企业分公司,如需在昆明市申报职称的,须提供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推荐报告(附件2)。5.工商注册地在昆明的外省企业子公司(不含在昆央企、中央在昆单位),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流程,由子公司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推荐。(二)申报评审专业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有四个,分别是: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工程技术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昆明市机电工程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昆明市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昆明市工艺美术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业如下:1.机电工程包括机械、电气、自动化与控制等专业;2.轻纺工程包括制糖工程、制茶工程、酿酒工程、橡胶加工工程、食品加工及制造、制浆造纸和纸制品、皮革化学工程、微生物发酵、日用化工工程、塑料加工工程、烟草工程及制品、印刷复制工程、轻工业(产品)设计工程、纺织工程、染整工程、纤维工程、非织造工程、服装工程、包装工程、家具制造、日用玻璃陶瓷等专业;3.电子信息工程包括无线电技术、应用电子技术、电子设备及系统、光电信息工程、电子材料及元器件、医学信息工程、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光伏科学与工程技术、智能科学与技术等专业;4.经济包括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运输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专业;5.工艺美术包括雕塑工艺 (含砚刻)、金属工艺、漆器工艺、家具工艺、花画工艺、剪纸工艺、编织工艺、结绣工艺、织毯工艺、印染工艺、珠宝首饰工艺、陶瓷工艺、烟花爆竹工艺及其他民族工艺等专业。(三)申报条件1.按照《云南省机电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云人社发〔2021〕39号)、《云南省电子信息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云人社发〔2021〕34号)、《云南省轻纺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云人社发〔2021〕37号)、《云南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云人社发〔2021〕33号)、《关于云南省高级经济师评审使用相对固定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人社函〔2022〕142号)、《云南省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云人社发〔2023〕20号)等有关规定,符合相应专业条件人员,均可申报。2.参加本市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含自由职业者),除符合各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外,须自2023年12月31日前在昆明市连续参保,且现参保单位与人事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一致。3.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可允许按照本人长期从事专业申报职称。其申报职称时,学历和资历条件在评价标准条件基础上增加1年。4.申报人履职计算时间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变更系列、考核认定人员除外)。二、申报方式及时间(一)申报方式2024年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采取网络申报和无纸化评审方式进行。申报人员登录“昆明市专业技术人才公共服务平台”182.245.127.25/#/msm/home(以下简称“市信息平台”),进行申报,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昆明市职称评审申报指南(2024版)》(附件5)。网络申报审核通过后,将《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以及除业绩材料外的证件类、证明类(身份证、职称证或资格证、聘书、学历证明、履职年限证明、职称申报承诺书、公示等文件)纸质材料装订成册报送至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事处进行现场审核,未现场审核或现场审核不通过的,不推荐评审。申报机电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特殊人才需进行现场答辩,答辩时间、地点待评审会召开前另行通知。(二)地点地点: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事处(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568室)联系人及电话:高老师 0871-63135910三、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人员均须按《2024年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材料一览表》(附件3)要求准备材料,所有申报材料扫描件、复印件上应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未经审核认可的申报评审材料不予受理。同时上传的扫描件按材料内容命名,以JPG/PNG/PDF格式上传至对应的材料位置,以便审核和评审时查看。四、有关要求(一)规范申报行为2023年以前已提交评委会评审未获通过的再次申报人员,需提供新的业绩和成果证明材料。原已取得相应职称资格,因工作岗位变动不再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需变更相应系列(专业)同级职称资格的,须严格按照职称转系列(专业)评审程序进行申报。对隐瞒其原具备职称资格情况,重新申报晋升其他系列(专业)职称资格的,视为弄虚作假。用人单位审核推荐申报评审材料后,申报系统中3次提出审核意见仍然存在问题的,本年度不再受理个人的申报材料。(二)规范推荐审核程序用人单位对审核推荐行为负责。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主管部门或评委会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申报人不具备相应申报资格。(三)强化核查追责机制申报人一个年度内只能申报一次职称晋升评审,对申报行为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用人单位对申报人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推荐,对推荐行为负责。各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复核把关,对复核情况负责。各地、各部门在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要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加大对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监管力度,严肃处理信息平台职称信息错报、漏报、敷衍审核、不认真把关等行为。对申报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相关信息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内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相关职业领域对从业人员品德方面有具体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未履行审核主体责任,审核把关不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暂停该单位下一年度职称申报推荐工作并进行整改,所造成的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并按人事管理权限责成其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四)抓好相关激励政策措施的落实1.鼓励引导专业技术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落实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对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贡献才智、建功立业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在参加职称申报评审时,不将论文、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作为职称申报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可破格参加评审。对符合《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流动的九条措施》(昆人才办〔2020〕2号)精神,到县(市)区乡镇(街道)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附件12),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提前1年。2.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在国家确定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范围内(附件13),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不单独换发或补发职称证书。五、其他事项(一)其他评审相关事项等未尽事宜请参见《昆明市职称评审申报指南(2024版)》。(二)在本年度申报评审过程中,如国家或我省、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三)评审工作完成后,评审通过人员登录云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网址:hrss.yn.gov.cn/zjgl/)下载和查询验证电子证书,同时需清退《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具体清退时间、地点将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另行发文通知。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5月21 日
2024-05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科技创新部署,加快推进产业强省建设,根据《云南省财政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云财教〔2021〕276号)规定,围绕新产品研发、国际化注册、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企业上台阶和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对符合要求的成果给予资金补助,进一步引导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品上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云南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现组织申报2025年度云南省财政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后补助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为云南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严重逾期未验收在研项目、有坚实的工作基础和较强的研发实力、有科研条件和稳定的人员队伍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 (二)项目申报单位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是失信单位或被执行人。 (三)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政策支持范围,应自2021年以来获得相应证书、许可或备案等。项目申报主体就同一事项获得过云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其他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再给予后补助支持,项目单位不得就同一事项多头、重复申报。 (四)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所提供申报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科技活动全流程实施诚信承诺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相关要求签订《诚信承诺书》。 二、申报方向及补助标准 (一)新产品研发后补助 1.药品研发 ——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生物类似药获得临床研究批件或默示许可的,按该品种临床前研发费用的20%给予后补助,每个品种后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化学药仿制药完成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并完成第一例病例入组的,按该品种临床前研发费用的30%给予后补助,每个品种后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完成药物临床试验,获得国家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的,按该品种临床研发费用的20%给予后补助,每个品种后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获得国外上市许可的疫苗等生物制品,按该品种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30%给予后补助,每个品种后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对获得国外上市许可的中药和化学药品种,按该品种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给予后补助,每个品种后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通过WHO预认证的药品,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费补助。 ——对于国内同品种前3家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按该品种研发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他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按该品种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医疗器械及健康产品 对新获得国家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在本省实现产业化,每个产品按照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新获得国家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在本省实现产业化,每个产品按照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新获批的医疗机构制剂、获备案的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每个品种按研发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对新获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批准文号的特色健康产品,且在本地投产并上市销售1年,未出现质量、安全等相关事故,销售收入超过300万元,每个产品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二)支持以配方颗粒为代表的现代中药转型发展 ——对新通过省级有关部门认定及生产使用部门认可的药用植物新品种,且推广种植5000亩以上的,每个品种给予30万元的补助。 ——对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进行制修订,且新公开发布总数在20个以上的,按照每个品种标准规范10万元,给予研究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对中药材、中药饮片进行标准规范研究,被国家标准新收载的,每个品种标准规范给予研究单位一次性100万元补助;2021年以来标准被国际主流药典或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采纳的,每个品种给予研究单位200万元补助。 ——对新获批国家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每个补助50万元;对在国家药典委员会新完成备案的省级中药配方颗粒标准,每个品种补助3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三)积极争取国家项目支持 ——对新获得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重点专项立项的项目,国家项目申报指南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地方配套资金补助;若无相关要求,按国家实际到位经费不超过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项目前期已获得过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或已确定即将立项资助的,均视同为项目匹配经费,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四)支持创新成果转化 ——对新获得药品注册批件、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生物医药企业,自取得批件起3年内,分别按年度该产品销售收入的5%给予奖补资金,同一产品的奖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补资金用于后续研发投入和奖励科研团队。 (五)支持企业完善研发开拓市场 ——对云南省新进入国家基药目录和医保目录的独家产品,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对云南省新进入用药指南、临床路径或达成专家共识的独家产品,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对新中标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且采购金额超过1亿元的品种,每个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自2021年起,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生物医药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60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生物医药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后续研发投入和奖励科研团队。 ——对销售云南生物医药产品年销售额增长15%以上的本省药品流通企业,按实际销售云药及保健品、特殊用途化妆品等产品总额(不包括销售本公司产品)给予1%的补助,年度一次性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支持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GLP)和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GCP)等重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首次获得药物GLP认证批件和首次完成药物/医疗器械GCP备案的,前3年按其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入金额的2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已完成GCP备案的机构,每新增1个GCP备案的专业,且提供该专业临床试验服务不少于5次,给予50万元补助,每家单位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围绕产业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评价与认证公共服务及创新资源整合等需求,建设第三方检测检验机构、生物医药研发外包机构(CRO)、生物医药产业中试平台等技术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由公益类科研机构建设的平台,采取“一事一议”制度,给予资助;由市场化投资运营建设的平台,按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入总金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本地GLP、GCP、CRO、生物医药产业中试平台等研发服务机构,为与其无投资关系的云南省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服务的,按年度合同金额及发票依据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流程 (一)网上填报 1.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项目申报单位即可组织项目负责人登录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kjgl.kjt.yn.gov.cn/egrantweb/,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在线填申报项目。项目类别请选择重点研发计划下财政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专项。 2.项目申报采取动态申报方式。从本次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同步开放申报口。本专项申报端口常年开放,业务处室定期受理。2024年7月10日前申报的项目,符合立项要求的,可纳入2025年度预算安排;7月11日后申报的项目,符合立项要求的,原则上进入项目储备库,纳入以后年度预算统筹。 3.没有注册信息系统账户的项目申报单位,包括参加单位,请先完成信息系统注册,再申报项目。同时,信息系统单位管理员应补充提供本单位有关研发投入相关信息,以及本单位的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制度。以上信息合并项目申报材料纳入到项目初审等后续立项决策参考。请信息系统单位管理员真实、完整编报,并提供相关单位内部政策文件。 (二)项目推荐部门审核 项目推荐部门在线审查、签署推荐意见后提交省科技厅(在线申报不需提交纸质材料)。推荐部门在线审核时间为申报单位提交项目申请后5个工作日之内。 (三)涉密项目申报 涉密项目不通过网络申报。按保密程序向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室提交有关材料。 四、咨询服务 (一)业务处室 省科技厅社会发展科技处,咨询电话:0871-63136003。省科学技术院生物推进中心,咨询电话:0871-63135540。 (二)申报系统技术支持 爱瑞思软件(深圳)有限公司:400-161-6289。 省科技厅信息中心:0871-63133894。 附件:云南省财政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云财教〔2021〕276号)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5月23日
2024-05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破除我省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藩篱,省科技厅起草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6月6日前反馈省科技厅。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后反馈,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社会公众可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省科技厅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崔文川,0871-63104096。 邮箱:346835914@qq.com。 邮寄地址及邮编: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542号505室,650051。 附件: 1.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2.《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5月21日 附件1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精神为指引,锚定“3815”战略发展目标和全省中心工作,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藩篱,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全面发展,有力推动全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推进重大体制机制改革,激发科技成果转化活力 (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遴选部分国家设立的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赋权改革试点,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职务科技成果,不纳入赋权范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林草局) (二)创新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充分赋予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市场化公开转让、符合条件的内部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由试点单位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无需向上级报审或备案。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国有股权减值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范围。围绕省重点产业,建立重大科技成果评价、发布和推介机制,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清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林草局) (三)开展“先使用后付费”改革。遴选部分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企业或单位使用,许可双方可约定采取“零门槛费+阶段性支付+收入提成”或“延期支付”等方式支付许可费,支付具体时间由双方商定,或由被许可方基于此科技成果形成产品或提供服务产生收入之后支付。(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草局) (四)建立职务科技成果限时转化机制。对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由项目(平台、人才等)主管部门在立项阶段约定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和转化期限,其中省重大科技项目成果转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等情况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对取得知识产权之日起满5年且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纳入“先用后转”实施清单,通过公开挂牌等方式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林草局) 二、强化成果转化政策激励,提升科技成果供给及承接能力 (五)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政策。科技成果转化完成单位提取和发放奖酬金,纳入单位财务管理,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成果完成单位实施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科研人员(团队)奖励和报酬。事业单位通过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产生的净收入,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科研人员(团队)现金奖励。科技成果转化完成单位将净收入单位留成部分中提取不低于10%的经费用于技术转移服务人员奖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类项目奖励经费的发放,参照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政策执行。(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国资委、省医保局) (六)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同开展协同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省内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共同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成果转化中心,对中心运行效益较好、聚集辐射功能强,经评估认定后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省内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自筹资金共同研发,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际到账金额达300万元以上且形成重大科技成果的单个产学研项目,可以纳入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序列。支持企业购买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的2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支持在滇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就地转化科技成果,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按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的2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300万元。对分期付款的合同,可根据当年合同实际到账金额分年度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林草局) (七)支持科技成果在滇转化落地。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对高校院所的科研人员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在滇创办、领办科技企业的,经评审择优按实缴注册资本额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对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和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在滇落地转化的,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对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力、拥有颠覆性技术的科研团队在滇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八)激励企业自主转化科技成果。支持省内企业围绕重点产业或自身发展需要,完全自主投资形成的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经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按前期研发投入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支持省内企业技术创新成果标准化,对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后奖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营造良好转化生态 (九)加强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能力建设。统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知识产权管理,加强市场化运营能力,按照“有专业的服务机构、有专职的工作人员、有稳定的经费支持、有健全的工作制度、有固定的职能职责”的“五有”标准,在有条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效机制与模式,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与管理制度,实行技术经理人市场化聘用制,建设一批运营机制灵活、专业人才集聚、服务能力突出、具有影响力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水平专业队伍。(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草局) (十)探索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建设围绕我省重点产业,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建设一批面向社会开放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对获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分别给予建设主体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助;每年依据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和1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卫生健康委) (十一)建设全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综合聚集区及服务基地。在全省高新区、重点产业园区以及重点州市探索建设省级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聚集区;依托成果转化平台、中试基地、概念验证中心、孵化器等相关平台建设单位以及重点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探索建设成果转化综合基地。并依据聚集区及服务基地年度实际运营及绩效情况,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和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经费。(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二)建立服务机构激励机制。对我省各类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新获评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的,给予50万元补助。支持各类科技服务机构积极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对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并实际落地产生效益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金额的3%给予奖补,每家年度最高100万元补助,关联技术交易除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十三)加强技术经纪人培训,打通职务晋升通道。对全省高校院所获得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给予50万元补助。支持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开展技术经纪(理)人培训、实训和实践并重的培养模式,根据培训绩效给予奖补;深入落实省职称制度改革,探索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职称评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四、加快金融赋能成果转化,推动科技金融双向奔赴 (十四)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完善政策、优化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贷等科技贷款产品,适当降低科技成果转化类贷款门槛,满足更多科技型企业成果转化融资需求。(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十五)健全完善投资风险补助(补偿)及科技保险保费补助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省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产业基金投向科技成果转化。发生股权投资时,可在实缴投资满2年后,按实际完成投资额10%以内给予投资风险补助;发生并确认损失时,按确认的投资损失额给予10%以内的投资损失补偿。同一家投资机构投资风险补助(补偿)年度综合额度最高500万元;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险种,省财政对投保科技保险的创新主体按已缴纳保费的50%以内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十六)推广科技创新券助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科技企业充分利用科技创新券,向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年度创新券兑付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单项科技服务合同金额的50%。(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五、保障措施 (十七)完善尽职免责机制。省内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通过公开、公示、集体决策等法定程序完成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承担决策责任。工作中出现对政策理解不一致的,要加强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及时全面调查、客观准确定性。(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委、省科技厅、省审计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林草局) (十八)营造良好成果转化环境。高规格举办腾冲科学论坛等各类成果转化活动。省州(市)县三级联动,组织高校院所、园区、科技企业和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校地合作、成果推介路演等交流对接活动。强化政策宣传和解读,确保各项政策及时精准执行到位。(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九)强化部门协同及绩效管理。建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难点堵点问题。科技成果产出及转化水平纳入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评价以及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指标。强化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绩效管理,强化政策跟踪问效,切实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对成果转化的引导作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卫生健康委)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86号)同步废止。涉及资金奖补支持有关政策的,可由相关责任单位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相关具体事项及要求。 附件2《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省科技厅起草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及必要性 我省支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主要规范性文件是2019年10月13日发布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86号,简称“86号文”)。通过2019-2021年贯彻落实“86号文”项目征集的情况来看, 随着形势的变化,该文件已远远不能满足我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需求。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精神为指引,锚定“3815”战略发展目标和全省中心工作,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破除制约我省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藩篱,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全面发展,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有力推动全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区〔2020〕1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的通知(云办发〔2021〕36号),制定。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共五个部分19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部分推进重大体制机制改革,激发科技成果转化活力,共4条。一是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二是创新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如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国有股权减值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范围。三是开展“先使用后付费”改革。四是建立职务科技成果限时转化机制。如对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对取得知识产权之日起满5年且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纳入“先用后转”实施清单,通过公开挂牌等方式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第二部分强化成果转化政策激励,提升科技成果供给及承接能力,共4条。一是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政策。二是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同开展协同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三是支持科技成果在滇转化落地。四是激励企业自主转化科技成果。 第三部分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营造良好转化生态,共5条。一是加强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能力建设。按照“五有”标准,在有条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效机制与模式,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与管理制度。二是探索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三是建设全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综合聚集区及服务基地。四是建立服务机构激励机制。五是加强技术经纪人培训,打通职务晋升通道。 第四部分加快金融赋能成果转化,推动科技金融双向奔赴,共3条。一是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二是健全完善投资风险补助(补偿)及科技保险保费补助机制。三是推广科技创新券助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部分是保障措施,共3条。从完善尽职免责机制、营造良好成果转化环境、强化部门协同及绩效管理提出要求。
2024-05
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2024年云南省政府工作报告有关科技创新部署,按照《云南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及“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等重点工作要求,锚定“3815”战略发展目标、强化科技与行业主管部门协同,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升级,大力发展资源经济、园区经济、口岸经济,纵深推进系列三年行动,培育新动能,促进形成新质生产力,聚焦云南省优势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研究确定2025年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方向。 现将2025年生物医药、高原特色农业、绿色能源、数字云南、绿色铝硅等重点矿冶新材料、装备制造、生态环境7个重点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予以发布。请根据指南要求,认真组织好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要求 2025年重点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相关要求均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牵头申报单位一般应为云南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严重逾期未验收在研项目、有坚实的工作基础和较强的研发实力、有科研条件和稳定的人员队伍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对于事关云南省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允许省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申报,但项目产业化应用及生产地点应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且必须具备国内相关领域一流研发水平,具有整合国内优质科技资源的能力。 (二)申报项目的企业(包括牵头及参与,下同)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率须低于70%,且应有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研发投入总量和研发投入强度大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及立项。 (三)牵头企业应具有较好的研发条件,拥有较强的技术队伍,能够牵头组织产学研技术队伍;运行管理规范,企业经营业绩好,且企业自筹的资金符合项目申报要求;能够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资金、场地、生产、市场等配套条件,能够保证新产品创制和实现市场销售;负责研发成果场景应用与示范,并扩大成果应用范围;鼓励产业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项目。 (四)牵头或参与的项目申报单位(以下统称项目申报单位)须将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科研项目按财政科技经费、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专账管理。自筹经费必须使用货币资金,不得用固定资产等充抵。项目承担单位应签定自筹资金承诺书。自筹经费必须按合同书规定的比例及时足额到位。企业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的,企业部分匹配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1:1(相关领域及专项有具体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鼓励项目申报单位积极争取银行贷款、风险投资等社会资金筹措自筹经费。项目申报单位应紧扣研究任务和支持强度,合理编制预算,务求避免研发经费与研发任务不匹配,杜绝经费预算不实际。项目评审立项通过后,若发生预算经费审减,原则上被审减经费均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部分解决。项目评审等过程试行科技项目金融观察员制度,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 (五)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每个重点方向下所列选题研究内容(若有),以项目形式进行整体申报,原则上须覆盖选题所规定的研究内容,达到或高于所有基本指标(相关选题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同时应避免项目名称过于宽泛、研究内容偏大求全、考核指标背离核心任务,并避免与以往项目雷同、重复。 (六)项目申报单位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为直接领导或从事项目研究开发的骨干成员,并且能组织协调整个项目执行工作。2025年度7个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范围,每个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项项目。承担有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且执行期满3个月后无故不申请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承担有在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申报与在研项目同类别计划的项目。 (七)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指南支持范围,同一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多头申报。原则上要求科研能力条件较好、有较好产业协调能力、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制度体系较为完善的单位牵头。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一般由企业牵头申报,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围绕研究方向组成联合体申报项目(多家单位联合申报的,须附合作协议或合同)。由高等学校牵头申报的项目,其二级学院(单位)申报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3项。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育种等长周期项目不超过5年,起始日期为2025年1月。 (八)针对部分项目综合运用“揭榜挂帅”、“军令状制”、“赛马制”,以及由创新联合体承担项目等新型项目遴选和组织方式;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45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作为项目负责人牵头申报项目;优先支持厅州(市)会商议题相关项目、已签署相关合作协议的科技入滇项目。 (九)申报项目评审结果的使用。对可入库项目根据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对于符合产业技术路线图设计要求的若干项目,按照技术链设计形成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或者作为重大科技项目的课题承担部分指标任务,统筹谋划立项。对于能够独立实现某项技术目标的项目,按程序单独立项。对专家评审意见结论相差较大的部分项目(原则上最高分与最低分差距在20分以上的项目)探索非共识项目遴选机制。 (十)关于科研诚信及科研伦理的管理。对于立项项目,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按照《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科技活动全流程实施诚信承诺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相关要求签订《诚信承诺书》,并按合同要求达到相关考核指标要求。若因主观原因未达到的,将按照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要求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生命科学、人工智能研究,根据《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要求,必须在申请书中提供项目申报单位或其上级部门提供的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意见,多单位参与的项目须分别提供各参与单位或其上级部门提供的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意见;境外机构或个人与国内科研单位合作开展涉及人的伦理学相关的研究,应当出具国内合作研究单位提供的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意见;涉及国家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必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科技伦理专家复核意见。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的研究项目需在申请书中说明知情同意书的签署过程和程序。涉及伦理学有关的研究项目获批准后如若在执行期间更改研究计划的,需按以上要求重新提交更改研究计划后的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意见。 二、项目申报流程 (一)网上填报 1.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项目申报单位即可组织项目负责人登录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kjgl.kjt.yn.gov.cn/egrantweb/,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在线填申报项目。项目类别请选择重大科技专项计划或重点研发计划下对应专项。具体专项选择,请按申报领域与业务处室确认,避免报错专项。 2.项目申报采取动态申报方式。从本次指南申报发布之日,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同步开放申报口。本次指南至下期同类指南发布时止,系统不再设置申报受理时限。2024年7月10日前申报的项目,符合立项要求的,可纳入2025年度预算安排;7月11日后申报的项目,符合立项要求的,原则上进入项目储备库,纳入以后年度预算统筹。 3.没有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账户的项目申报单位,包括参加单位,请先完成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再申报项目。同时,信息系统单位管理员应补充提供本单位有关研发投入相关信息,以及本单位的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制度。以上信息合并项目申报材料纳入到项目初审等后续立项决策参考。请信息系统单位管理员真实、完整编报,并提供相关单位内部政策文件。 (二)项目推荐部门审核 项目推荐部门在线审查、签署推荐意见后提交省科技厅(在线申报不需提交纸质材料)。推荐部门在线审核时间为申报单位提交项目申请后5个工作日之内。 (三)涉密项目申报 涉密项目不通过网络申报。按保密程序向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室提交有关材料。 三、咨询服务 (一)业务处室 1.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处负责绿色能源、数字云南、绿色铝硅材等重点矿冶新材料、装备制造领域项目组织管理,咨询电话:0871-63135996。 2.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负责高原特色农业领域项目组织管理,咨询电话:0871-63194887。 3.省科技厅社会发展科技处负责生物医药、生态环保领域项目组织管理,咨询电话:0871-63138982。 (二)申报系统技术支持 爱瑞思软件(深圳)有限公司:400-161-6289 省科技厅信息中心:0871-63133894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04
按照《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重点工业行业“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产业〔2024〕51号)要求,昆明市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认真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以钢铁(炼钢、炼铁、铁合金)、建材(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粉磨设备、石灰窑)、石化化工(焦炭、电石、黄磷、烧碱)、有色金属(电解铝、铜铅锌锡冶炼)等行业为重点,对昆明市范围内“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进行了全面摸底排查。经排查,昆明市有1户企业的工艺装备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淘汰类”范围内(见附件),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从2024年4月18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如对公示情况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昆明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通信和到访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北楼552室。反映电话:0871-63135638。昆明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4年4月18日